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低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该项目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向受让方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如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评审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受让方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以及等待一次性报价单开启。 第二阶段、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低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如产生3家及3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低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低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有优先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权人确定为受让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无优先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略) 如产生3家以下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询价失败处理,重新公开询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