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略)%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略)%;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略)%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略)%;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高限价(略)%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高限价×(略)%; 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投标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二)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审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投标人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报价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投标人的合理时间为评标委员会发出通知时起算一般不少于(略)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投标人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