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排水系统。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清洗废水、研磨废水、研磨清洗废水、脱水烘干废水、间接冷却水,以上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纳入塘横片区水质净化厂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和经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纳入塘横片区水质净化厂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氯苯类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略),含(略)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废水处理站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臭气浓度、硫化氢、氨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无组织排放废气中,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略)/(略)-(略))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硫化氢、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表1二级厂界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略)-(略))有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优化车间布局,选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设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略)-(略))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