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双氯磺酰亚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略)-(略)-(略)-(略)-(略))和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预审意见(定环预〔(略)〕4号)收悉。结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分局预审意见。项目位于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安徽金轩科技有限公司东厂区内,不新增用地,总投资(略).(略)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略)万元。企业在现有的双氯磺酰亚胺装置基础上扩建,产品增加(略)t/a双氯磺酰亚胺,副产品增加为:(略)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方案、环境监测计划和园区规划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要求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结合公司的总体发展规划,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密闭的物料转运方式及高效的污染处理设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气应实行分类收集和分质处理,生产、输送、储存过程采用全密闭或负压收集处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定期开展泄漏检测工作,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工艺废气依托双氯磺酰亚胺项目现有废气处理设施,经“二级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现有(略)m高排气筒(DA(略))排放。储罐呼吸废气依托双碱项目盐酸罐区现有处理设施,经“二级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现有(略)m高排气筒(DA(略))排放。危废库废气依托现有废气处理设施,经“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现有(略)m高排气筒(DA(略))排放。项目排放的工艺废气SO2、HCl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4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中排放限值。罐区呼吸废气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4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危废仓库废气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标准限值,HCl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4特别排放限值。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水排放口,厂区污水管网应可视化设置。项目无工艺废水产生。项目纯水制备排水、废气喷淋排水、循环冷却排水、地面冲洗排水、生活污水,经厂区综合污水站处理满足厂区现有废水排口执行的《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间接排放限值及定远县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中较严值后,接管定远县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废库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中有关规定。项目产生的釜残、废盐、污水处理污泥、废导热油、废机油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体废弃物应依法妥善处理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依托厂区(略)m3应急事故池和(略)m3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性废水和初期雨水,落实事故废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初期雨水自动截断、切换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厂外雨水管网。双氯磺酰亚胺合成车间、尾气处理车间、罐区、危废库、事故池、初期雨水池、污水站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厂区各部位按照规范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报警检测仪。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满足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略)-(略))表1监测点颗粒物排放要求,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书》要求,项目不突破现有东厂区设置的东、西、北厂界(略)米,南厂界(略)米的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略)、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略)、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应一并落实。工程竣工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你公司应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定远县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略)〕(略)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略)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