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环审〔(略)〕(略)号
关于湖南利宇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废酸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湖南利宇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略)
一、湖南利宇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略)万元在湘潭市湘潭县天易经开区丹凤路(略)号现有厂区内建设废酸资源化利用项目。本项目通过调整厂区现有布局新增废酸预处理区及废酸处理氧化反应车间,其他公辅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主原辅料为:(略)3+含量约(略)吨),不接收外来企业废酸。
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及专家意见,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要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原则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及运营管理期间,建设单位必须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严格实行文明施工、科学施工,全面落实施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精准管控施工扬尘、施工噪声、施工废水及建筑垃圾等污染影响,降低对周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项目盐酸储罐呼吸废气(氯化氢)及反应釜产生废气(氯化氢、氮氧化物)分别由密闭直连管道一并引入现有碱液喷淋塔,经“两级碱液喷淋”处理达标后通过现有(略)米高排气筒排放。其中有组织排放氯化氢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3排放限值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氮氧化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4特别排放限值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氯化氢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5排放限值及修改单相关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设备清洗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湘潭县第一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及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中3类标准要求,不得影响周边环境。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将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综合利用。项目板框压滤渣、废滤布、亚硝酸钠废包装袋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暂存以及管理应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略)-(略))、《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分类暂存于现有危废暂存间内,并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六)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设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落实环保设施管理责任。制定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方案、安全操作规程,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避免或减缓环境风险情况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根据核定,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略)
四、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三同时”管理规定及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运营期严格依法按证排污。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湘潭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6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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