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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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上级交办,我局执法人员调阅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在线数据,并于(略)年4月9日对你(单位)负责运营的祁阳市科技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化学需氧量(略)年3月(略)日、(略)日、(略)日日均值分别为(略).(略)mg/L、(略).(略)mg/L、(略).(略)mg/L,超过了《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T(略)-(略))表1二级标准限期(化学需氧量标准为(略)mg/L)。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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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证据名称:(略)
我局于(略)年5月(略)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祁)〔(略)〕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于(略)年5月(略)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你(单位)于(略)年5月(略)日自愿签订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将践诺情况送达我局。
1.证据名称:(略)
2.证据名称:(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略)年6月3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不罚告(祁)〔(略)〕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你(单位)负责运营的祁阳市科技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出水口(略)年3月(略)日、(略)日、(略)日化学需氧量最大日均值为(略).(略)mg/L,超过规定排放限值0.(略)倍,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必须深刻认识,污水达标排放是企业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要严控工艺运维,配预案强培训,确保各污染物稳定达标,杜绝环境风险。
2.本次对你(单位)以教育整改为先,给予改过纠错的机会。若后续再次出现污水超标排放等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不再予以容错教育,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6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