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海上施工及运营期间含油污水及生活污水、检修人员生活污水应收集上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接收单位统一收运处置,禁止直接排放入海。陆上集控中心工作人员生活污水经处理设施处理后,出水指标应满足回用水要求,回用于陆上集控中心的绿化和道路浇灌,无法回用中水由槽罐车运至赤溪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及运营期间作业船舶应使用低硫燃油。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减少废气排放。陆上集控中心厨房须安装静电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经处理后排放。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陆域施工应采取低噪设备、减振、围挡等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营期陆上集控中心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及船舶,加强设备维修与养护,优化集控中心平面布局,采用隔声罩和实体围墙,对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振、隔声等降低噪声影响。海上作业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船舶,按规定安装消声器、隔声罩,强化设备保养,规范鸣笛管理,严禁船舶停泊期间使用高音喇叭,切实减轻运行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海上施工及运维期产生的施工废物及生活垃圾应随船分类收集上岸,委托具备处置能力的单位统一处理。产生的危险废物需单独分类收集,转运上岸后交由持有危废处置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风机维修产生的危废须统一暂存于陆上集控中心危废暂存间,纳入本项目统一管理。 5、陆域生态保护措施。 项目施工及运营期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防护、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严禁越界施工。施工结束后,须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植被恢复和复绿,确保与周边生态景观协调。定向钻施工泥浆须经处理并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 6、海洋生态保护措施。 项目施工期间,应通过优化施工时序、推行错峰作业、优化施工工艺、落实跟踪监测、严控施工作业范围、强化海域污染源头防控、主动避让珍稀保护海洋生物,最大限度降低工程施工对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严格执行海洋生物资源修复与生态补偿相关规定。续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强化全过程环境管理,切实降低项目建设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7、电磁环境控制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须分别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略)-(略))中频率0.(略)kHz的工频电场强度4千伏/米、磁感应强度(略)微特斯拉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建设单位须选用带金属屏蔽层的电缆,保证设备接地良好,并定期开展电磁环境监测,重点关注陆域电缆沿线及集控中心周边敏感点,确保周边电磁环境安全。 8、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制定并落实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溢油事故应急预案,配齐配足围油栏、吸油毡等应急物资与设备。预案须与江门市、台山市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开展演练,坚决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