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略)〕(略)号)要求,现将福州市本级(略)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单位均无权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今后国家、省有权机关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废止收费文件,或收费标准文件到期失效,其相关收费自动终止。
我委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并适时更新。
特此通告
附件:(略)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年6月(略)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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