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县市级管理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进行通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我县共有市级管理的堤防四段,分别为小漳河堤防-巨鹿县段右堤、滏阳河堤防-巨鹿县段左堤、滏阳河堤防-巨鹿县段右堤、东围堤-巨鹿县段。
二、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原则
根据河北省水利厅印发的《关于抓紧完成全省堤防和水闸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公告的通知》,参照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略)〕(略) 号)及《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略)-(略))规定,结合我县市级管理堤防工程建设实际,确定市级管理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原则如下:
小漳河堤防-巨鹿县段右堤管理范围为外堤脚外(略)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略)米。
滏阳河堤防-巨鹿县段左堤、滏阳河堤防-巨鹿县段右堤管理范围为外堤脚以外(略)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略)米。
东围堤管理范围为外缘线以外(略)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以外(略)米。
三、管理与保护要求
为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坏堤防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三)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侵占或毁坏供用电设施以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等。
(五)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打井、钻探、采石、采矿、挖筑鱼塘、挖砂、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六)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
巨鹿县人民政府
(略)年6月(略)日
附件
巨鹿县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序号
名称
所在渠道
管理范围
保护范围
备注
1
小漳河堤防-巨鹿县段右堤
小漳河
外堤脚以外(略)米
管理范围以外(略)米
2
滏阳河堤防-巨鹿县段左堤
滏阳河
3
滏阳河堤防-巨鹿县段右堤
4
东围堤-巨鹿县段
老漳河
外缘线以外(略)米
管理范围线以外(略)米
巨鹿县人民政府关于巨鹿县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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