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水鸣镇西塘砖厂:
你单位报送的《博白县水鸣镇西塘砖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性质
项目(项目代码:(略)
二、建设项目内容
博白县水鸣镇西塘砖厂改扩建项目总投资额(略)万元,项目不新增用地;项目主要对原有2条隧道窑进行修补及设备更新,将原有1条烘干窑改造为1条直烧隧道窑,烘干工序全部并入隧道窑内协同作业。改扩建完成后,全厂共有3条直烧隧道窑,全年总产量为(略)万块标砖(其中改建前年产量为(略)万块标砖,改建后新增年产量(略)万块标砖)新增隧道窑尺寸为:(略)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略)(略)、PM2.5、SO2、NO2、O3、CO年评价指标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略)-(略))二级过渡阶段浓度限值,表明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良好,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为达标区。
水环境:(略)
声环境:(略)
生态环境:(略)
四、建设项目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项目。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施工期主要对现有2条直烧隧道窑进行技术改造与环保升级,将原有1条烘干窑改造为1条直烧隧道窑,烘干工序全部并入隧道窑内协同作业。目前,本次改扩建项目已完成全部建设内容,隧道窑及配套设备均已安装到位,施工期已结束,现已进入初步调试阶段。施工期间无环境遗留问题。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
①隧道窑焙烧废气经湿式氨法脱硫除尘塔处理后通过厂区原有(略)m高排气筒DA(略)排放。
②堆场扬尘和原料装卸粉尘采取在堆料场设置三面围挡加顶棚,同时设置雾炮除尘系统。
③破碎和筛分及投料粉尘采取设置半封闭破碎、筛分车间,车间内设置雾炮除尘设施,下料口设置有喷淋装置等湿法抑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2)废水防治措施:
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②项目制砖用水、洒水降尘用水全部蒸发损耗,无废水产生。
③脱硫除尘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脱硫除尘工序,无废水外排。
④初期雨水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厂内生产用水,不外排。
(3)噪声防治措施:
①选用高效低噪声设备。
②安装减振底座。
③加强厂区进出车辆管理,在生产区设置禁鸣设施,严禁随意鸣笛,加强机械的维护保养。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①废泥条定时清理后投入搅拌机中回用于生产,不进行贮存。
②不合格烧结砖收集后暂存于原料堆场,经破碎机破碎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
③沉淀池沉渣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根据鉴定结果委托相应资质单位处理。
④车间沉降粉尘、煤渣定期清扫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为页岩空心砖生产项目,改扩建后全厂年产量为(略)万块标砖/年,对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略)年本)》中的规定,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为允许类。项目已取得博白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的企业投资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为(略)-(略)-(略)-(略)-(略),因此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的产业政策。
(6)选址合理性
项目选址位于博白县水鸣镇西塘村西塘砖厂内,在原有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不新增用地。同时,根据博白县水鸣镇乡村建设综合保障中心出具的用地证明,本项目建设用地性质为采矿用地,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所在地周围无公园、风景名胜、旅游景区、**管理区、重要公共设施、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外环境无重大环境制约因素。
根据现场踏勘,项目东、南、北面均为林地,西面与省道S(略)相邻,周边交通便利,项目有完善的供水、供电系统,可满足生产生活需求。项目周边的环境质量现状良好,具有一定的环境容量。
综上,项目选址基本合理。
(7)项目与玉林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相符性
本建设项目与玉林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略)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建设项目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运行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政策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十一、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办理用地、用林、水土保持、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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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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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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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略) |
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略)年7月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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