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 1.落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辐射安全工作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设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指定1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岗位职责。 2.落实X射线探伤机使用登记制度、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等,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档案。 (二)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1.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略)号)的规定,严格制定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严禁未参加培训的人员从事辐射工作。辐射工作人员从事辐射工作前需要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学习相关知识,并通过平台报名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辐射相关工作。否则不得从事辐射工作,持有培训证书人员应定期到该平台进行复训。 2.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做到1人1档。辐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进行1次个人剂量监测,每年年底以电子版形式附加在年度评估报告中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检测管理,发现个人剂量检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做好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1.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使用登记制度,建立使用台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丢失或被盗;做好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维护、维修,并建立维修维护档案。 2.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应设置符合规范的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公众和工作人员所受照射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略)-(略))的要求。落实门机联锁装置、急停按钮、监控系统、工作状态指示灯、固定式剂量报警系统等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按要求设置通风设施,保持良好通风。产生的废显(定)影液和废胶片属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3.制定并严格执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并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监测数据。 4.建设单位应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 5.制定并定期修订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若发生辐射事故应及时向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