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略)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设计厂区给排水系统,新建一座(略)m3初期雨水池,严禁初期雨水、生产废水、冲洗废水混入雨水管网。严格按照《报告书》确认的废水处理工艺对各类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其中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处理、食堂废水通过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接管排放,含氟废水(再生废水、废气吸收水、实验室废水)通过“二级反应槽+压滤+收集池+混合反应槽+沉淀池+出水池”处理后接管排放,浸泡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循环冷却排水、设备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以及初期雨水通过“收集池+混合反应槽+沉淀池+出水池”处理后接管排放,上述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接管至联合环境水处理(大丰)有限公司深度处理。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物料储运、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采用园区集中供热。本项目热解工段产生的氟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2排放限值,破碎、热解、TO燃烧、筛分分选工段产生的颗粒物、VOCs、二噁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中表1排放限值,浸出除杂、危废仓库、实验室、产品制备、罐区产生的颗粒物、硫酸雾、氟化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及其修改单中表4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中表2排放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中表3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VOCs、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中表3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硫酸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及其修改单中表5排放限值。 (四)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按照“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3类标准。 (五)应持续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污水处理站、事故池、罐区、氢气充装、浸出除杂车间、浓缩纯化车间、电子轰击车间、产品车间、危废仓库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 (六)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略)〕(略)号)要求,严格落实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强化转移过程管理等。本项目产生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属于“鉴别属于产品”,利用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制备得到的单水氢氧化锂、碳酸锂、氟化锂、氢气属于目标产物,其中单水氢氧化锂、碳酸锂、氟化锂仅可用于锂离子电池行业,氢气仅可用于化工行业。上述产物需严格落实《报告书》及相关文件要求,如不满足应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七)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略)〕(略)号)要求,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及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备案后应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要求,建立环境安全预警与应急体系,按环境风险评价提出的对策,储备必要的事故应急物资设备,将本项目的事故风险防范纳入园区应急防控体系,确保事故状态下的环境安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严格落实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本项目新建一座(略)m3事故应急池收集事故废水,事故应急池正常情况下必须空置,万一发生突发性事故,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略)年修订)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废气排放筒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应设置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和由园区监管部门控制的自动排放阀。按照《报告书》相关要求,形成企业环境监测监控能力,组织实施日常自行监测。 (十)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四周应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