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丰特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广西贵丰特钢有限公司年产(略)万吨高端精品钢及配套设施综合技改项目》(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现有工程概况
贵丰特钢占用三个独立地块:(略)
贵丰特钢核定炼钢产能(略).5万吨/年、钢材产能(略)万吨/年、年处理(略)万吨钢渣项目和6万吨含锌固废。
(二)技改工程概况
拟建技改项目(项目代码:(略)
在不新增炼钢产能前提下,拆除二车间原有棒材生产线,建设一条(略)mm热轧优质合金带钢生产线,年产(略)万吨高端精品带钢产品;二车间新建一座(略)吨VD精炼炉;二车间拆除1座旧的加热炉建设1座步进式天然气加热炉;二车间拆除1套旧的棒坯连铸机建设1套三机三流高效板坯连铸机;地块二新建一座制氧能力(略)m3/h的高效节能型制氧站;改造一车间现有2套(略)吨电炉(1#、2#电炉)加料系统;一车间新建一套钢渣热闷生产线;改造一、二车间现有3套(略)吨电炉、3套(略)吨LF精炼炉的配套环保设备设施,达到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改建地块二原有炼钢、轧钢厂房,补充新建配套厂房,总建筑面积约(略)平方米;改建地块二供电、供气、供水等配套辅助设备设施。
项目总投资为(略).3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略)万元,占比(略).3%
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报批稿)表明:(略)
三、规划相符性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符合贺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
四、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五、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采取洒水、设置围挡、限制车速、堆放物料与运输车辆覆盖毡布等防尘措施。
2.运营期电炉一次烟气采取“炉内排烟+沉降室+急冷塔+覆膜滤料布袋除尘器”处理,分别通过1根(略)m高排气筒(1#电炉排气筒DA(略))和2根(略)m高排气筒(2#电炉排气筒DA(略)、3#电炉排气筒DA(略))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须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略)〕(略) 号)附件 2 限值要求,二噁英浓度达到《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略)-(略))表 2 规定排放限值要求。
3.运营期1#电炉二次烟气经密闭罩捕集,未被捕集的烟气经屋顶大烟罩捕集,与其他散尘点(如大包浇铸、废钢预热、钢包热修等)废气经覆膜滤料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2根(略).(略)m高排气筒(DA(略)、DA(略))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须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略)〕(略)号)附件2限值要求。
4.运营期大包浇铸、1#废钢预热、1#倒渣、钢包冷修、钢包拆包、耐材切割工位、1#电炉冷修、1#石灰上料、1#电炉上料、1#精炼炉上料等环节产生的废气,通过废气密闭罩/集气罩收集后,经滤筒除尘器净化后通过1根(略)m高排气筒(DA(略))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浓度须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略)〕(略)号)附件2限值要求。
5.运营期2#、3#电炉二次烟气经密闭罩捕集,未被捕集的烟气经屋顶大烟罩捕集,与其他散尘点(如大包浇铸、废钢预热、钢包热修等)废气经覆膜滤料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1根(略).(略)m高的排气筒(DA(略))和1根(略)m高排气筒(DA(略))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浓度须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略)〕(略)号)附件2限值要求。
6.运营期2#电炉上料、2#精炼炉上料、2#石灰上料、1#2#钢包热修、2#电炉冷修、耐材切割工位等废气密闭罩/集气罩收集后经过1套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经过1根高(略)m的排气筒(DA(略))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须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略)〕(略)号)附件2限值要求。
7.1#、2#天然气加热炉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分别通过1根高(略)m的排气筒(DA(略))和1根高(略)m的排气筒(DA(略))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浓度须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略)〕(略)号)附件2限值要求。
8.钢渣热闷生产线翻渣池、闷渣池及钢渣装车工位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过高效湿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略)m的排气筒(DA(略))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须达到《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2限值要求。
9.热轧中宽带钢在粗轧、平立交替等产生的粉尘,采取集气罩收集经塑烧板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略)m的排气筒(DA(略))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须达到《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2限值要求。
(略).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炼钢车间和钢渣处理车间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须达到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4中的浓度限值,轧钢车间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须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略)-(略))表4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略)-(略))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作业面或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
2.运营期项目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分为净环水和浊环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净环水定期排水作为浊环水补充水,浊环水经“冷却、沉淀、除油、压滤”处理后回用。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
(三)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建筑垃圾和拆除的旧设备、废料等分类处置,能回收的回收,不能回收的运至规划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危险废物(炼钢灰等)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2.运营期严格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钢渣运往新建钢渣热闷生产线综合利用;氧化铁皮收集后统一外售至钢铁联合企业作烧结配料;废耐火材料由厂家回收综合利用;切余料直接返回炼钢工序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3.电炉和精炼炉除尘灰、连铸除尘灰(HW(略))等危险废物经吨袋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近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远期含锌固废处置项目稳定运营后运往含锌固废处置项目进行进一步处置;废机油(HW(略))、废油桶及废油漆桶等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4.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库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要求建设。严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相应标准要求。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池,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施工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分别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略)日内,将《报告书》送达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项目如应满足林业、土地等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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