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行政执法委托的公告
委托单位:(略)
受委托单位:(略)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行政执法监管,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依法确立委托执法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中共陵水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及海南省粮食流通监管相关规定,委托行使行政管理权。
一、委托事项及权限范围
委托权限:(略)
1.对粮食收购资格的监管;
2.对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
3.对粮油仓储单位的监管;
4.对粮食收购的监管;
5.对地方储备粮的监管;
6.对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等行为的监管。
受委托单位不得超越权限执法,不得转委托。
二、行业监管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
2.《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略)号);
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
4.《海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略)号);
三、委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略)修订)第二十四条;
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
4.《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一条;
5.《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四、委托期限
自(略)年7月3日起至(略)年6月(略)日。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另行签订委托书。
五、双方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行政管理及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业务培训,提供执法及管理依据、程序与文书规范;
2.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及时纠正、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管理及行政执法行为;
4.协助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卷评查等相关工作。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权限与期限内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及相关检查、调查取证;
2.严格遵守法定执法程序,规范制作使用执法文书;
3.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转委托,不得擅自改变管理种类、幅度;
4.及时报告行政管理及执法工作情况,规范整理并妥善保管行政执法案卷材料。
5.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考核与指导,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案卷评查。
????????????????????????????????陵水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 ? ? ? ? ? ? ? ???????????????????? (略)年7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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