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江苏-南京- | 发布日期: | 2026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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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略) 联系电话:(略) 通讯地址:(略) 镇环审〔(略)〕 (略)号 关于对丹阳市三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略)吨粉末涂料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丹阳市三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丹阳市三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略)吨粉末涂料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丹阳市吕城镇圣旨西路(略)号,利用丹阳市三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纳入全省化工生产企业清单管理)现有厂房,不新增用地。以聚酯树脂、环氧树脂、金红石型钛白粉等为主要原料,通过投料、混合、熔融挤出、分级磨粉等工艺生产粉末涂料,建成后形成年产(略)吨粉末涂料的产能。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丹政备〔(略)〕(略)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评估意见(苏环环评〔(略)〕(略)号),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和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不新增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处理后与初期雨水一同接管至丹阳市导墅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略))表1中B级标准和导墅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2相关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标准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B.1相关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3相关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2相关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2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完善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及配套管网闸阀等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三、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略)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略)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略) (三)固体废物:(略) 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略)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略)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略) (三)固体废物:(略)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7月(略)日 抄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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