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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南京市汤泉东路(略)号消险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苏发改社会发〔(略)〕(略)号
省总工会:
《关于报请核准南京市汤泉东路(略)号消险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函》及相关附件收悉。根据省战略与发展研究中心出具的《关于南京市汤泉东路(略)号消险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评审意见》(苏发研投评〔(略)〕(略)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略)年本)》《南京市危险房屋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消除安全隐患,原则同意实施南京市汤泉东路(略)号消险工程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汤泉东路(略)号江苏省工人汤山疗养院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仅包括危房建筑拆除重建、建筑修缮及室外工程。其中,危房建筑拆除重建共计(略)幢(C级危房6幢、D级危房5幢),拆除重建面积(略).(略)平方米,包括天潼楼、天济楼(2幢建筑)、天泓楼、天源楼、天泉楼(2幢建筑)、老办公楼、餐饮中心(2幢建筑)、配电房等;修缮文物楼(北)、文物楼(中)2幢(D级危房)不可移动文物建筑,修缮面积(略).(略)平方米;室外工程包括山体挡土墙加固,围墙加固改造,公共配套管网改造,消防应急道路改造。
四、项目总投资为(略).7万元,包括工程费用(略).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略).5万元,预备费(略)万元。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省总工会投入,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扩大建设内容和范围。
五、项目核准前材料分别包括:(略)
六、根据《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采购等应依法进行招标。
七、本项目拆除重建建筑不得新增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功能,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楼堂馆所。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的设施。
八、本项目涉及江宁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文物建筑修缮方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报江宁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项目实施应严格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小干预的文物保护原则,认真落实《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全流程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九、对确有移植必要的树木,应开展树龄调查和认定工作,若涉及城市古树名木,应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保护措施,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若不涉及城市古树名木,应按照《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要求,办理移植城市树木审批许可事项。
十、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还要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等相关报建手续,不得出现未批先建等违规建设行为。
十一、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压实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及监管责任,严防安全生产事故。要加强施工环境分析,认真排查并及时消除项目本身与周边设施相交相邻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得在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情况下开展建设。
十二、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使用过程中,要切实防范舆情风险,周密制定防范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十三、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严格按照《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取得批复意见后方可调整。
十四、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2年期限届满的(略)个工作日前,向我委提出延期申请。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略)年6月3日
(项目代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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