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委托(陵水)〔(略)〕(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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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陵水县ls(略)-(略)-2号用地农用地
转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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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陵水县ls(略)-(略)-2号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陵府〔(略)〕(略)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将国有农用地(略).(略)公顷(含耕地0.(略)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略)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略).(略)公顷,作为陵水县ls(略)-(略)-2号用地。
二、你县政府应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三、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城镇村道路用地2.(略)公顷、二类物流仓储/二类工业混合用地(略).(略)公顷,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你县应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略).(略)万元后,再依法办理后续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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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略)年7月(略)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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