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惠州市大亚湾第二水质净化厂处理,喷淋废水经市政管网排入塘横片区水质净化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氟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略)/(略)-(略))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 厂界颗粒物、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略)/(略)-(略))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 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0.(略)吨/年以内。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东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中的4a类标准,西侧、北侧、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中的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和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略)-(略))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