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山东-青岛-市南区 | 发布日期: | 2026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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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机关: | 注册/登录 即可查看 | 建设周期: | 注册/登录 即可查看 |
| 项目名称: | 润生肉鸡养殖项目 | |
| 建设地点: | 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崔家集镇和平村和平路5号 | |
| 建设单位: | 青岛润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鸿盛源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 |
| 公示时间: | (略)年(略)月(略)日至(略)年(略)月(略)日 | |
| 项目概况: | 项目占地面积(略)m2,建筑面积(略)m2,新建鸡舍(略)栋,项目建成后,肉鸡存栏量(略)万只,年出栏量(略)万只。 |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物质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经“SNCR炉内脱硝+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略)米高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和烟气林格曼黑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2中“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氨逃逸浓度须满足《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略)-(略))中限值要求。粪污沉淀池厌氧发酵和鸡粪应急暂存产生的恶臭气体分别收集进入1套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共2套)处理,尾气分别通过(略)米高排气筒P2、P3排放,氨、硫化氢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2限值要求。在满足安全生产的条件下,通过控制饲养密度、添加微生物制剂等措施,从源头减少恶臭气体产生;采取干清粪方式、鸡粪日产日清、鸡粪及鸡舍液体粪污转运时密闭、喷洒除臭剂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场界氨、硫化氢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7限值要求。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相关技术发展和新管理要求,及时完善、优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控制恶臭气体排放。项目纳入总量控制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颗粒物0.(略)吨/年、二氧化硫0.(略)吨/年、氮氧化物0.(略)吨/年。(二)严格落实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鸡舍冲洗废水经鸡舍内集水沟收集汇入相应集污池后,通过潜污泵经地埋管道输送至相应粪污沉淀池,生物滤池除臭装置排水通过明管泵入相应粪污沉淀池进行厌氧消化处理,满足《畜禽粪肥还田技术规范》(GB/T (略)-(略))、《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略)-(略))等要求后,通过密闭管道输送至配套消纳农田。科学制定粪肥还田实施方案,加强还田过程环境管理,防止粪肥外溢、流失造成环境污染。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运作农肥。实际生产过程中应严格落实上述管控要求,杜绝各类污水、粪污乱排,防止污染周边环境。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要求,做好鸡舍、粪污沉淀池、集污池、病死鸡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区域的防渗处理,加强日常维护和泄漏检测,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场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中1类标准要求。(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鸡粪须日产日清,鸡粪和粪污沉淀池底渣须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略)-(略))、《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等相关规定做好资源化消纳利用,并建立管理台账;病死鸡须按照卫生防疫规定及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药品与消毒剂废内包装袋及防疫废物、废润滑油桶、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和废外包装袋等固体废物,须依法综合利用或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及时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按规范建立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存档。(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须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六)严格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清理和更换耗材,规范建立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台账并存档。设置规范的排放口、标志牌、采样平台、采样口、地下水监测井、土壤监测点等,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完整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 审批单位 | 名称: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
| 联系电话: | (略)-(略) | |
| 传真电话: | ||
| 通讯地址: | 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略)号 | |
| 邮政编码: | (略) |
| 听证权利告知:(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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