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江苏-镇江-句容市 | 发布日期: | 2026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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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略)
联系电话:(略)
通讯地址:(略)
镇环审〔(略)〕(略)号
关于对江苏省“十四五”气象灾害防治工程(句容X波段雷达)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句容市气象局:
你单位报送的《江苏省“十四五”气象灾害防治工程(句容X波段雷达)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略)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该工程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前提下,能够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内容和拟定方案建设。
三、在工程建设和运行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报告表》中所测算出的雷达站保护距离要求进行建设,确保雷达站周围环境保护目标能满足雷达站的水平保护距离或垂直保护距离。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应严格落实控制电磁辐射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周围和电磁辐射环境敏感目标处电场强度、功率密度均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略)-(略))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要求。
(三)运行期间产生的废铅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得暂存。
(四)做好本项目相关电磁辐射知识的科普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周围居民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产生纠纷。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由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8月3日
抄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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