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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伟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江门市伟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游艇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江门市伟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游艇制造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三崖村联崖村民小组南屋朗(土名),项目总占地面积(略)平方米,建筑面积为(略)平方米,包括数控车间、车床车间、分段制作场地(区)、1#船台等,不涉及停靠船坞、码头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年制造游艇(略)艘。
二、受我局委托,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对《报告书》的环境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书》内容较全面,评价工作等级、评价因子、评价标准和评价范围确定基本合适,环境保护目标较明确,项目概况介绍和工程分析基本清楚,环境现状调查及影响评价方法基本符合环评技术导则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总体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
三、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新会分局的初审意见和技术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营运期环境跟踪监测,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行业先进技术工艺、绿色节能技术装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大限度地减少能耗、物耗、水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原则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各类废气采取有效的收集和处理措施,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有组织排放方面,苯系物、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方面,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锰及其化合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略)/(略)-(略))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恶臭浓度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落实各类废水收集和治理。项目新增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略)/(略)-(略))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依托中渔公司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项目西面、东面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略)-(略))中的4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北面、南面厂界符合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或交相应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厂区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保要求;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规定。
(六)做好涂装房、危化仓库、危废暂存仓库、事故应急池等的防腐防渗措施,并采取措施防止跑、冒、滴、漏,避免污染土壤、地下水。
(七)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风险防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有效容积不少于(略).5m3的事故应急池,保证各类事故性排水得到收集和妥善处理,不排入外环境。加强事故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八)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噪声排放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的要求。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的水污染治理措施、防扬尘措施,施工扬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略)/(略)-(略))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全厂排污口,并按规定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五、根据《报告书》核算,江门市伟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游艇制造建设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为:(略)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建设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请新会分局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略)〕(略)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略)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8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