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成后注塑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及特征污染物乙醛、臭气浓度经干式过滤+三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其有组织非甲烷总烃、乙醛排放能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5中非甲烷总烃、乙醛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臭气浓度排放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2中臭气浓度排放标准值,可实现达标排放。 因集气效率,项目有少量无组织非甲烷总烃、乙醛、臭气浓度排放,经自然通风扩散后,其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能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9中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乙醛能达到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表3中乙醛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1中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能达到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可实现达标排放。 项目运营期无废水产生及排放。 项目运营期主要高噪声设备设施为新增注塑机等生产设备和空压机、废气处理设施风机等公辅设施,主要设备设施噪声声级大体介于(略)~(略)dB(A)之间,为每天3班、每班8h运行。在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治理措施后,经预测项目投入运营后厂界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3类标准要求,可实现达标排放。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普通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出售综合利用,模头废料委托有处置能力的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置。在采取相应的处理处置措施后,项目固废为零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