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期污染防治工作。(1)按照《湘潭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湘潭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等文件的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控措施,落实“八个百分之百”要求。(2)施工废水经排水沟收集、沉淀后作为抑尘和施工用水回用。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和特大暴雨应对措施,杜绝施工废水(黄泥水)直接排放。(3)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高噪声施工设备应避免夜间作业,并采取合理的施工管理措施和噪声控制措施,避免施工噪声对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如需夜间连续施工,必须申报相关部门同意并公告周边居民,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要求。(4)施工产生的土石方尽量回填,多余土方全部运至相关部门指定的渣土场,施工产生的其余建筑垃圾部分外售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部分运至主管部门指定位置进行倾倒,严禁随意堆弃,外运渣土车辆须进行必要的加盖、防漏、防尘。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及时清运并交由环卫部门一并外运处置。(5)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经专用车辆运至现场施工使用。 2.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要求建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生产工艺废水、排放的锅炉排污水及软化水再生废水、地面清洁废和设备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 4 中的三级标准后经第三方污水转运公司外运至湘潭市河东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输车辆须具备防漏、防渗等功能并按要求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运输路线须合理选择,避开敏感目标,运营单位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记录每次污水拖运的时间、水量、水质及去向。 3.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蒸汽锅炉搭配低氮燃烧器运行,废气经“多管除尘+布袋除尘+水幕除尘处理烟气”装置处理后由(略)m 高排气筒(DA(略))排放,废气中颗粒物、SO2 、NOx及烟气黑度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表 3 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其他加工车间(发籽、汽爆、烤籽、卤水制作和点卤区)异味通过加强机械通风处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湖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略)/(略)-(略) )表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污水处理设施添加除臭菌种除臭、加盖封闭防止恶臭气体逸散,并加强废水处理站周边绿化等一系列措施处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产生的恶臭经防治措施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确保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略)-(略))中相应的标准要求。 4.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封闭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2类标准要求。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槟榔不合格产品、包装固废、锅炉灰渣、除尘灰及沉渣、废离子交换树脂统一收集外售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建议交由专门处理污泥的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物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管理;废机油、废劳保用品、废冷冻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略)-(略))的相关要求,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做好硬化、防雨、防渗、防腐等措施,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废的收集、处置需要详细记录的台账,危废转移必须办理转移联单手续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不得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及时清理,定时交由城市环卫部门处理。 6.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设立专职环保管理机构和人员,注意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制定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避免或者减缓环境风险情况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建立环境监测计划,定期进行污染物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 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控。本项目在运营期间须使用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要求》(GB(略)-(略))规定的Ⅲ类限制标准及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并经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标准的可在本项目使用。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申报环保号牌,并登记挂牌后方可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