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略)
负责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地址:(略)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市局重点问题线索核查交办,我局于(略)年7月(略)日、(略)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加油站4号汽油加油机安装的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回收泵已损坏,未能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略)
2.证据名称:(略)
3、证据名称:(略)
3.证据名称:(略)
4.证据名称:(略)
5.证据名称:(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略)年7月(略)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略)〕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违法行为发生于《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依据法典千零五十七条从旧兼从轻规则,新旧法对应条款处罚幅度一致,故适用行为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略)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款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略)
收款银行:(略)
户名:(略)
账号:(略)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8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