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略)〕(略)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略)〕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完成《定安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修订稿)》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全部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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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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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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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充分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中的兜底保障作用,遵循“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总原则,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略)〕(略)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略)〕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使用监督等工作;县就业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乡村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手续办理及发放的相关事务,严格执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岗位补贴台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乡村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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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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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按照“按需设岗、一岗一人、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原则,综合考量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人员需求、基层公共服务需要和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县乡村振兴工作实际下达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指标,县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各镇乡村公益性岗位需求。
第四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作为一种特殊就业帮扶形式,是指在乡村范围内,由县行业部门、镇政府具体开发,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以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提供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保洁员、巡河员、农村公路养护员、就业协管员、敬老助残协管员、管水员、库管员、政策宣传员、辅助调查员、动物防疫员等岗位。
第五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及条件。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难以外出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等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
聘用人员以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取消残疾等限制,年龄可适当放宽,高不超过(略)岁;在确保严格履行公益性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允许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兼职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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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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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公开发布岗位招聘信息,依托网络平台或镇、社区(村)公告栏发布张贴招聘公告,注明岗位职责、招聘要求、薪酬待遇、劳动时长、在岗时间等信息。各行政村“两委”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对象报名,在招聘、续聘过程中须组织开展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集村民代表意见。综合资格条件、家庭收入情况、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等因素,优先安置家庭困难程度高的人员,推荐拟上岗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送镇政府审批,由镇政府报县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应附上以下材料:
(一)《定安县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备案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定安县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审批表》(附件2);
(三)《定安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单位管理承诺书》(附件3);
(四)《个人承诺书》(附件4)。
第七条 县就业服务中心在镇政府报送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人员进行核查,重点审核人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镇政府收到反馈后应及时组织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签订服务协议上岗,并提交一份《定安县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书》(附件5)至县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 原有岗位出现空岗时,用人单位可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人员招聘,如3个月内没有完成招聘工作的,取消该乡村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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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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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岗位职责、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以及我县就业补助资金总量执行情况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县农村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不超过我县低工资标准的(略)%(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领。各镇按月开展在岗人员履职考核,于次月5日前(节假日延后)根据考核结果提交《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6)至县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岗位补贴,补贴资金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可延长至退休外(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期限内给予补贴,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二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符合就业补助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和安置次数规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超出补贴期限和安置次数规定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由常态化帮扶资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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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及考核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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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在岗人员监督,定期开展考核评价,重点考察履职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等。要定期排查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担任企业法人、高管、股东(监事)等情况,及时纠正查处不符合条件人员上岗、优亲厚友、轮流坐庄、资金补贴一发了之、变相发钱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强化实名制动态管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加强省人社一体化系统应用管理,及时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开发公益性岗位认定、服务期限、补贴标准等信息录入省人社一体化系统,记录岗位补贴审核、支付等业务经办全过程,动态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等情况,做好各类公益性岗位统计分析,并按季度梳理汇总全口径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终止劳务服务协议,并书面报县就业服务中心备案。经核查属实的,停发其岗位补贴,并追缴违规获取的补贴金额。
(一)担任企业法人、高管、股东(监事)等;
(二)超过(略)岁或死亡的;
(三)另找他人顶替岗位工作的;
(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五)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根据省、县级相关规定,可解除服务协议的其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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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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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规手段获取上岗资格的,取消岗位资格,追缴违规补贴,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如因用人单位管理不到位,出现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吃空饷,材料不实,安置非帮扶对象人员,虚报冒领、套取、骗取岗位补贴等情形,将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县公益性岗位人员开展常态化综合检查,核查岗位设置、人员管理、补贴发放、系统录入等情况。对虚设岗位、编造虚假材料、逾期未上报空岗信息、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资金,并按省级资金管理规定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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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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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定安县乡村振兴公益专岗实施细则》(定人社〔(略)〕(略)号)同时废止。如国家、省级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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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略)
2.定安县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审批表
3.定安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单位管理承诺书
4.个人承诺书
5.定安县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书
6.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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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定安县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备案表.xlsx附件2.定安县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审批表.xlsx附件3.定安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单位管理承诺书.docx附件4.个人承诺书.docx附件5.定安县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书.docx附件6.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