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雨森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昭平县马江工业园临港片区污水处理厂项目》(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略)
项目总投资:(略)
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报批稿)表明:(略)
三、产业政策、规划相符性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三区三线”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昭平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略)-(略)年)修编》等相关规划。
四、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五、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材料堆场须设置遮雨设施,施工场地四周设排水沟,临河处设置挡土设施,避免材料被雨水冲刷流失造成水体污染;施工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2.运营期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厂区内设置雨水管网,厂内后期雨水经雨水管道收集后,由园区雨水管网排入桂江;初期雨水、生活污水、污泥压滤液和厂区冲洗废水进入厂区低浓废水混凝反应池处理。
3.运营期生产废水分为高浓度废水和低浓度废水。废水经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一级A标准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较严者,NH3-N执行3mg/L,TP执行0.2mg/L,通过配套尾水排放管线排入昭平县马江工业园尾水净化工程,经过尾水净化工程进一步处理达到相关要求(COD≤(略)mg/L、NH3-N≤2mg/L,TP≤0.2mg/L)后,通过排污管道排入桂江。
(二)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强化防渗设计、加强源头控制。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测设施。加强各类设施及输送管线的日常巡查与维护,杜绝跑冒滴漏,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水位监测,同步建立污染监控预警机制及环境管理体系,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防尘网或防尘布、施工料场遮盖、场地定期洒水及时清扫保洁、车辆密闭运输、设置清洗平台清洗出入车辆等防治措施。
2.运营期对污水厂主要产臭构筑物进行加盖密闭微负压收集,废气收集后经碱喷淋+生物除臭滤池除臭装置处理,NH3、H2S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分别通过2根(略)m高排气筒(DA(略)、DA(略))排放。
3.运营期落实无组织恶臭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恶臭污染物、NH3、H2S、臭气浓度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略))及其修改单中废气排放高允许浓度的二级标准值要求,氯化氢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按照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尽量回收有用材料,不能利用的部分运往指定地点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置。
2.运营期污泥压滤后暂存在污泥暂存间,需对次产生的污泥进行危险废物鉴别,经鉴别属于一般固废,依托广西雨森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项目处置;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管理规定管理、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3.实验废液、在线监测废液和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建设。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震等综合防治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相应标准要求。
(六)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设置应急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与相关部门建立应急调度联动机制,在枯水日及出现事故废水随尾水管直排时立即启动应急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在一期工程全部投产稳定运营后,应至少开展不少于一个丰、平、枯水期的跟踪监测,确保区域水生态环境质量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二期工程方可适时投入运营。
七、建设单位要加强运营期进、出水水质管理和控制,按规定配套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并按规范做好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九、请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贺州市昭平生态环境局分别做好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执法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略)日内,将《报告书》送至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贺州市昭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二、项目如应满足林业、土地、水利等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8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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