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硅基材料研发和应用
审批文号
泉泉港环评〔(略)〕表(略)号
审批时间
(略)年8月(略)日
环保部门批复内容
玻尔新材料研究院(泉州)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众创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硅基材料研发和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西路(略)号泉港石化科技众创园2栋6层,建设内容为硅基材料研发实验区及配套设施。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核定为准。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福建省泉港区高新材料产业园区指挥部意见,项目选址符合泉港区总体规划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项目建设。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处理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表》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试喷涂废气经“水帘柜+干式过滤器”预处理,搅拌废气、捏合废气经“袋式除尘器”预处理,上述废气与溶解废气、抽真空废气、冷凝尾气、设备清洗废气、挤出废气、开炼废气、硫化废气一同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略)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的表5标准限值。臭气浓度从严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标准,待后续国家恶臭标准更新或福建省地方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二)水污染防治。项目冷却水、水帘柜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已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三)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大程度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3类标准。(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规定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规定要求,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冷凝残渣、洗涤废液、沾染化学品的废试验耗材、废活性炭、试喷涂废渣、废弃导热油等危险废物应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置,转移过程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告表》核定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0.(略)吨/年,实行1.2倍削减替代(即0.(略)吨/年)。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略)〕9号),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来源说明。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证排污。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续项目若涉及国家、福建省地方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更新、替代的,从其规定。七、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众创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硅基材料研发和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西路(略)号泉港石化科技众创园2栋6层,建设内容为硅基材料研发实验区及配套设施。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核定为准。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福建省泉港区高新材料产业园区指挥部意见,项目选址符合泉港区总体规划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项目建设。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处理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表》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试喷涂废气经“水帘柜+干式过滤器”预处理,搅拌废气、捏合废气经“袋式除尘器”预处理,上述废气与溶解废气、抽真空废气、冷凝尾气、设备清洗废气、挤出废气、开炼废气、硫化废气一同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略)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的表5标准限值。臭气浓度从严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标准,待后续国家恶臭标准更新或福建省地方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二)水污染防治。项目冷却水、水帘柜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已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三)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大程度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3类标准。(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规定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规定要求,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冷凝残渣、洗涤废液、沾染化学品的废试验耗材、废活性炭、试喷涂废渣、废弃导热油等危险废物应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置,转移过程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告表》核定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0.(略)吨/年,实行1.2倍削减替代(即0.(略)吨/年)。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略)〕9号),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来源说明。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证排污。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续项目若涉及国家、福建省地方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更新、替代的,从其规定。七、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一、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西路(略)号泉港石化科技众创园2栋6层,建设内容为硅基材料研发实验区及配套设施。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核定为准。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福建省泉港区高新材料产业园区指挥部意见,项目选址符合泉港区总体规划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项目建设。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处理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表》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试喷涂废气经“水帘柜+干式过滤器”预处理,搅拌废气、捏合废气经“袋式除尘器”预处理,上述废气与溶解废气、抽真空废气、冷凝尾气、设备清洗废气、挤出废气、开炼废气、硫化废气一同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略)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的表5标准限值。臭气浓度从严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标准,待后续国家恶臭标准更新或福建省地方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二)水污染防治。项目冷却水、水帘柜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已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三)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大程度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3类标准。(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规定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规定要求,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冷凝残渣、洗涤废液、沾染化学品的废试验耗材、废活性炭、试喷涂废渣、废弃导热油等危险废物应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置,转移过程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告表》核定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0.(略)吨/年,实行1.2倍削减替代(即0.(略)吨/年)。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略)〕9号),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来源说明。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证排污。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续项目若涉及国家、福建省地方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更新、替代的,从其规定。七、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福建省泉港区高新材料产业园区指挥部意见,项目选址符合泉港区总体规划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项目建设。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处理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表》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试喷涂废气经“水帘柜+干式过滤器”预处理,搅拌废气、捏合废气经“袋式除尘器”预处理,上述废气与溶解废气、抽真空废气、冷凝尾气、设备清洗废气、挤出废气、开炼废气、硫化废气一同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略)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的表5标准限值。臭气浓度从严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标准,待后续国家恶臭标准更新或福建省地方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二)水污染防治。项目冷却水、水帘柜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已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三)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大程度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3类标准。(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规定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规定要求,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冷凝残渣、洗涤废液、沾染化学品的废试验耗材、废活性炭、试喷涂废渣、废弃导热油等危险废物应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置,转移过程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告表》核定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0.(略)吨/年,实行1.2倍削减替代(即0.(略)吨/年)。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略)〕9号),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来源说明。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证排污。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续项目若涉及国家、福建省地方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更新、替代的,从其规定。七、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处理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表》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试喷涂废气经“水帘柜+干式过滤器”预处理,搅拌废气、捏合废气经“袋式除尘器”预处理,上述废气与溶解废气、抽真空废气、冷凝尾气、设备清洗废气、挤出废气、开炼废气、硫化废气一同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略)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的表5标准限值。臭气浓度从严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标准,待后续国家恶臭标准更新或福建省地方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二)水污染防治。项目冷却水、水帘柜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已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三)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大程度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3类标准。(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规定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规定要求,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冷凝残渣、洗涤废液、沾染化学品的废试验耗材、废活性炭、试喷涂废渣、废弃导热油等危险废物应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置,转移过程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告表》核定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0.(略)吨/年,实行1.2倍削减替代(即0.(略)吨/年)。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略)〕9号),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来源说明。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证排污。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续项目若涉及国家、福建省地方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更新、替代的,从其规定。七、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处理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表》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试喷涂废气经“水帘柜+干式过滤器”预处理,搅拌废气、捏合废气经“袋式除尘器”预处理,上述废气与溶解废气、抽真空废气、冷凝尾气、设备清洗废气、挤出废气、开炼废气、硫化废气一同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略)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的表5标准限值。臭气浓度从严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标准,待后续国家恶臭标准更新或福建省地方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二)水污染防治。项目冷却水、水帘柜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已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三)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大程度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3类标准。(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规定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规定要求,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冷凝残渣、洗涤废液、沾染化学品的废试验耗材、废活性炭、试喷涂废渣、废弃导热油等危险废物应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置,转移过程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告表》核定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0.(略)吨/年,实行1.2倍削减替代(即0.(略)吨/年)。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略)〕9号),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来源说明。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证排污。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续项目若涉及国家、福建省地方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更新、替代的,从其规定。七、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二)水污染防治。项目冷却水、水帘柜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已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三)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大程度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3类标准。(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规定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规定要求,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冷凝残渣、洗涤废液、沾染化学品的废试验耗材、废活性炭、试喷涂废渣、废弃导热油等危险废物应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置,转移过程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告表》核定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0.(略)吨/年,实行1.2倍削减替代(即0.(略)吨/年)。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略)〕9号),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来源说明。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证排污。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续项目若涉及国家、福建省地方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更新、替代的,从其规定。七、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三)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大程度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3类标准。(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规定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规定要求,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冷凝残渣、洗涤废液、沾染化学品的废试验耗材、废活性炭、试喷涂废渣、废弃导热油等危险废物应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置,转移过程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告表》核定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0.(略)吨/年,实行1.2倍削减替代(即0.(略)吨/年)。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略)〕9号),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来源说明。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证排污。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续项目若涉及国家、福建省地方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更新、替代的,从其规定。七、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规定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规定要求,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冷凝残渣、洗涤废液、沾染化学品的废试验耗材、废活性炭、试喷涂废渣、废弃导热油等危险废物应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置,转移过程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告表》核定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0.(略)吨/年,实行1.2倍削减替代(即0.(略)吨/年)。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略)〕9号),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来源说明。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证排污。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续项目若涉及国家、福建省地方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更新、替代的,从其规定。七、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告表》核定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0.(略)吨/年,实行1.2倍削减替代(即0.(略)吨/年)。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略)〕9号),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来源说明。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证排污。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续项目若涉及国家、福建省地方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更新、替代的,从其规定。七、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报告表》核定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0.(略)吨/年,实行1.2倍削减替代(即0.(略)吨/年)。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略)〕9号),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来源说明。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证排污。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续项目若涉及国家、福建省地方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更新、替代的,从其规定。七、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证排污。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续项目若涉及国家、福建省地方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更新、替代的,从其规定。七、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证排污。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续项目若涉及国家、福建省地方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更新、替代的,从其规定。七、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续项目若涉及国家、福建省地方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更新、替代的,从其规定。七、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七、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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