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期环境影响及措施 本项目的掺烧部分只涉及焚烧原料的变化,无具体建设内容;烟气超低排放改造仅涉及设备的安装,均在现有厂区内进行,不新增占地。 本项目施工期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但仍需做好污染防治与环境管理:(略) 二、营运期环境影响及措施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拟对现有烟气处理系统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焚烧炉烟气经两套“炉内干法脱硫+SNCR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SGH+SCR”工艺处理后,由(略)m高双筒集束式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的污染物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限值要求,其中颗粒物、SO2、NOx的排放需满足《湖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湘环发〔(略)〕(略)号)中的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的二级标准;厂界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表1二级标准控制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污污分流。项目产生的渗滤液、宁乡生活垃圾填埋场(已停止填埋)产生的渗滤液、飞灰填埋场(已单独批复)产生的淋溶液、车辆及卸料区冲洗废水、主厂房地面及道路冲洗废水依托现有渗滤液污水处理系统和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3.加强噪声污染控制。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采取基础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2类标准。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相关规定收集、暂存,飞灰暂存于飞灰仓内,经螯合稳定化后的飞灰螯合物暂存于螯合飞灰暂存库(满足危废贮存库要求),飞灰或飞灰螯合物均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废矿物油、废油桶、实验室废物、废布袋、废铅蓄电池、废含油抹布手套、废膜、废SCR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管理,炉渣在渣坑内贮存,外售综合利用;渗滤液处理污泥、原水处理污泥、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废活性炭、生活垃圾均送焚烧炉焚烧处理,石灰仓、活性炭仓布袋除尘收集的粉尘均返回使用。 5.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严控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环境污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规定,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安装、使用的环保设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