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略) |
| 单位名称:(略) | 单位名称:(略)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 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公示 日期 | 公示 截止日期 |
| 1 | (略)年度巨烟第(略)号 | 刘*军 | (略)年6月(略)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建军(执法证号:(略)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略)%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进货总额在(略)元以上的,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略)%以下的罚款 |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柒仟贰佰伍拾伍元整((略).(略)元)(略)%的罚款,计柒佰贰拾伍元伍角整((略).(略)元)。 | (略)-9-(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略)-(略)-(略) | (略)-(略)-(略) |
| 2 | (略)年度巨烟第(略)号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略)年6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曹自强(执法证号(略))、王国强(执法证号:(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略)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 | 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 | (略)-9-9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略)-(略)-(略) | (略)-(略)-(略) |
| 3 | (略)年度巨烟第(略)号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略)年6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曹自强(执法证号(略))、王国强(执法证号:(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略)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 | 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 | (略)-9-9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略)-(略)-(略) | (略)-(略)-(略) |
| 4 | (略)年度巨烟第(略)号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略)年6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曹自强(执法证号(略))、李建军(执法证号:(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略)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 | 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 | (略)-9-9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略)-(略)-(略) | (略)-(略)-(略) |
| 5 | (略)年度巨烟第(略)号 | 孙*华 | (略)年6月(略)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孙自力(执法证号:(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略)%以上(略)%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 | 决定对当事人孙士华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略)支)贰佰叁拾伍((略))条公开销毁。 | (略)-9-(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略)-(略)-(略) | (略)-(略)-(略) |
| 6 | (略)年度巨烟第(略)号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略)年6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曹自强(执法证号(略))、李建军(执法证号:(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略)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 | 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 | (略)-9-9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略)-(略)-(略) | (略)-(略)-(略) |
| 7 | (略)年度巨烟第(略)号 | 邢台**商贸有限公司 | (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赵卫红((略))、王兵((略))等在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建设北街与柴庄路交叉口北行(略)米路西的邢台尚晟商贸有限公司向法定代表人闫高菘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略)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略)%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进货总额在(略)元以上的,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略)%以下的罚款”规定 |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贰万捌仟贰佰零伍元整((略).(略)元)的(略)%的罚款,计贰仟捌佰贰拾元伍角整((略).(略)元)。 | (略)-9-(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略)-(略)-(略) | (略)-(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