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飞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太阳能光伏组件边框及金属结构件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公示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联系电话:(略)
听证权利告知:(略)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地点:(略)
建设单位:(略)
主要建设内容:(略)
二、环评文件审查情况
(一)程序合法性审查
1. 本项目行业属于C(略)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C(略)计算机零部件制造、C(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环评判定类别涉及三十、金属制品业(略)、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略)、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略),本项目涉及该类别中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略)吨及以上的”,应编制报告书,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2. 项目环评单位安徽万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和编制主持人当前记分周期内均无记分记录,符合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相关规定。
3. 按照省厅和市局审批目录规定,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4. 技术评审会专家出具了技术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结论:(略)
5. 项目按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我局进行了(略)个工作日的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二)内容合规性审查
1.项目选址合理。项目位于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杭埠工业园杭埠镇经济开发区石兰路安徽飞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7#厂房2F,符合《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略)-(略)年),项目选址合理可行。
2.该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略)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中规定的内容,可视为允许类。
3.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选址不涉及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六安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
(三)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
1.废气:(略)
2.废水:(略)
项目区域内实行雨污分流制,厂区内实行雨污分流,其中:(略)
3.噪声:(略)
4.固体废物:(略)
5.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略)
6.环境风险:(略)
7.总量指标:(略)
8.环境防护距离:(略)
三、环评总体结论
本项目运营期通过实施节水、降耗,降低噪声、减排废气及废水处理措施,各类废气、废水、噪声可以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各类固体废弃物均得到妥善处置,不会降低评价区域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及声环境环境质量原有功能级别,不会对项目实施区域的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同时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使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结果表明公众对项目建设表示理解和支持,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对意见。评价认为,本项目在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在切实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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