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生产废水(清洗废水、打磨废水、磨边废水)经沉淀后回用,回用一段时间后定期由市政管网进入湘潭河西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市政管网进入湘潭河西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外排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4中三级标准。 2.废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磨边粉尘通过水喷淋进行抑尘;涂胶、封胶废气通过加强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附录B表B.1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封闭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不合格玻璃、玻璃边角料、玻璃渣经过收集后作为生产原料外售给生产单位;废包装材料、废铝条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处理。一般固体废物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管理。废胶桶、废机油、废含油抹布手套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略)-(略))的相关要求,贮存于危废暂存点,并做好硬化防雨、防渗、防腐等措施,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废的收集、处置需要详细记录的台账,危废转移必须办理转移联单手续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不得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及时清理,定时交由城市环卫部门处理。 5.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设立专职环保管理机构和人员,注意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制定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避免或者减缓环境风险情况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建立环境监测计划,定期进行污染物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 6.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控。本项目在运营期间须使用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要求》(GB(略)-(略))规定的Ⅲ类限制标准及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并经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标准的可在本项目使用。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申报环保号牌,并登记挂牌后方可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