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银湖高岭土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博白县银湖高岭土矿及配套加工改扩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性质
项目(项目代码:(略)
二、建设项目内容和规模
博白县银湖高岭土矿及配套加工改扩建项目总投资(略)万元,项目矿区范围0.(略)km2,为规避矿区范围内的东北部已有水田,项目实际用地面积约0.(略)km2((略)亩)。项目主要进行高岭土矿开采及综合利用,本矿山是生产多年的矿山,办公生活区都已建成,主要购置含砂高岭土加工生产线设备及配套的辅助设施和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开采高岭土(略)万吨/年(6.(略)万m3/年),在加工区内建设2条含砂高岭土加工生产线,年加工含砂高岭土量为5万吨/年,终产出建筑用砂量为2.(略)万吨/年、高岭土量为7.(略)万吨/年。
本项目高岭土采选不涉及爆破、酸洗、除铁等工艺,仅涉及开采和砂、高岭土分离工艺。开采出来后的含砂高岭土经加工线简单物理水洗工艺后分选出建筑用砂和高岭土浆,高岭土浆经压滤机压滤后成为高岭土外售。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略)2、NO2、PM(略)、PM2.5年平均浓度均达到监测时执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略)-(略))二级标准及修改单要求,也满足现施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略)-(略))的二级过渡阶段浓度限值要求;CO(略)小时平均第(略)百分位数、O3日大8小时平均第(略)百分位数浓度均达到监测时执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略)-(略))二级标准及修改单要求,也满足现施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略)-(略))的二级过渡阶段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属于达标区。
水环境:(略)
声环境:(略)
生态环境:(略)
四、建设项目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项目。
五、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生态保护措施
①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结合工程施工占地、植被破坏和区域环境等情况,认真做好工程基建期的水土保持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②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要合理处置,不得将土石方任意裸露弃置,以免遇强降雨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以及发生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
③加强施工管理,要遵循尽量少占地、少破坏植被的原则,施工时严格划定施工区域,将临时占地面积控制在低限度,以免增大土壤及植被破坏的面积。
④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严禁对周围植被乱砍滥伐、对野生动物滥捕滥杀,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境。
⑤施工前期对作业区域表层土壤进行剥离收集,剥离表土单独运输堆存于临时堆土场,禁止混入基岩、建筑垃圾等。表土堆体边坡放缓,堆体外围设置拦挡埂,堆场周边布设截排水沟,堆体全覆盖防雨土工布;长期堆存时段可播撒临时先锋草种进行固土保肥。工程扰动区域完工后进行地形重塑,按照“分层剥离、分层回填”原则,将保存表土均匀回覆场地表层,满足复垦用地土壤土层厚度要求,保障复垦土地生产力。
(2)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设置专门的冲洗平台,出入车辆必须清洗,防止运输车辆带泥沙上路。
②施工工地应设置围墙、材料仓库,合理选址,禁止水泥、砂石等物料随便露天堆放;在天气干燥、风速较大时,易扬尘物料应采用帆布等物料覆盖。
③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④运输道路积土积尘,实行定期清扫、定时洒水制度。
⑤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辆要密闭。施工运输车辆行驶速度限制在(略)km/h以下,既可减少扬尘量,又可降低车辆噪声,同时有利于施工现场安全。
⑥卸料时尽量降低高度,对散装物如沙子、石子堆场也可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⑦施工现场应合理布置运输车辆行驶路线,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施工期间周围道路的交通组织,保证行驶速度,减少怠速时间,以减少机动车尾气的排放;对燃柴油的大型运输车辆和挖掘机需安装尾气净化器,尾气应达标排放;加强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禁止施工机械超负荷工作和运输车辆超载;不得使用劣质燃料。
(3)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作为设备冲洗水、车辆清洗用水或降尘用水进行综合利用。
②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矿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后作为周边林地、旱地施肥。
(4)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是从声源上对噪声进行控制,淘汰高噪声施工机械,推广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对个别噪声较大的设备应安装消音、减振装置,并对机械设备定期保养、严格按规范操作,尽量降低机械设备噪声源强值,保证施工机械处于低噪声、高效率的状态。
②地面高噪声作业区临时搭建2m~2.5m高的围栏隔声,以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的要求。
③合理规划施工场地,尽可能将高噪声施工设备放置远离敏感目标,大限度的减少施工噪声对敏感目标影响。
④施工期间必须加强管理,合理布局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禁止高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如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须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并进行公示后方可进行。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如下:
①设置矿区南部设总面积约为(略)m2的临时堆土场,平均堆高5m,总容积约(略)m3,临时土堆场应设置交通便利、远离居民点、远离河岸、四周绿化较好处,堆土场宜设有边坡防护,周边宜设汇水沟渠,做好拦排水措施,用纱网、薄膜等覆盖,做好防尘措施。
②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及时委托环卫部门清运,严禁就地抛撒、随意扔弃。
2.运营期
(1)防止水土流失措施
①工程建设需严格落实防治水土流失措施,大程度地减少上层土壤的流失。
②加强建设管理,把植被破坏减少到低程度,工作面结束后,可以进行植被恢复的地方立即进行植被恢复和修复工作,如坡面植树种草固土,尽可能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程度。
③新开挖边坡要采取工程防护与绿化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种树植草,大程度地减轻工程构筑物占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④采取分区复垦措施,严格控制开挖和生产活动范围,每开采完一个台阶立即对该台阶及边坡进行覆土、绿化,恢复植被。
(2)植物保护措施
①保护好非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植被,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在工程建设中,除规划占地外,不得占用其它土地。
②采矿生产期间禁止砍伐工程用地外的现有树木,破坏植被。
③在采矿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种植树木,恢复植被。
④采矿工程不可避免地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尽量减缓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
①为了保护生态平衡,保护野生动物免遭捕杀,在项目建设前后应禁止乱捕滥杀。
②保护野生动物,主要通过保护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尤其是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来实现。因此应严格控制施工和生产活动范围,尽量避免或减轻项目建设施工和生产运营过程对矿区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③加强对矿区及周边区域野生动物的监控,如发现有需要特别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踪,需及时向上级林业部门报告。
④应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设法提高矿区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4)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①收集的危险废物要及时委托资质单位处理,以便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②对职工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环保、安全生产意识,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易燃物品储存和使用场所严禁吸烟、禁火,并在醒目处设立警示标志牌;制定相应的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佩戴劳保用品上岗。
③使用机油部位潜在漏油点设置托盘,确保油类物质不乱流;危废暂存间地面设置防渗层,风险物质分区存放、存放区四周设置围堰及导流槽,及时收集泄漏风险物质,源头控制风险物质外流。
④加强对厂区内水喷雾设施和沉淀池进行维护,从源头避免沉淀池出现滴漏等现象,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略)-(略))要求,建设单位应在生产前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项目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评估,报环保部门备案,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应立即启动预案计划。
(5)废气防治措施:
①项目剥采扬尘和开采粉尘采用雾炮机喷雾方式对露天采场开采进行增湿抑尘,经相应的措施后,粉尘排放量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中无组织粉尘排放标准要求。
②卸料粉尘尽量降低卸料高度,在装载机附近配备雾炮机实时喷雾抑尘,减少卸料产生的扬尘。
③高岭土堆场、建筑砂堆场和临时堆土场粉尘采用抑尘网或帆布覆盖,各堆场均设喷雾抑尘或洒水增湿降尘措施。
④运输扬尘采取厂区道路硬化,控制车辆时速,同时定期对厂区内道路清扫及洒水抑尘。
(6)废水防治措施:
①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过程不外排。
②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旱地施肥。
③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用于生产或抑尘用水,不外排。
(7)噪声防治措施:
①采场噪声:(略)
②运输噪声:(略)
③工业场地噪声:(略)
(8)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①剥离弃土石和雨水沉淀池沉渣全部用于复垦回填用土使用。
②加工区沉淀池沉渣定期清理,并送至水洗工序进行处理。
③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单位处置。
④生活垃圾经收集后,运至周边村镇生活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处置。
(9)产业政策相符性
项目属于高岭土矿采选项目,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略)年版)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中,项目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已取得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证明,项目代码:(略)
综上所述,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略))选址选线环境的合理性
项目位于玉林市博白县文地镇堂兰村,本次改扩建的矿山范围在原有矿山范围内,依托现有已建成的办公生活区及机修间,不新增用地,矿区位于玉林市规划开采区内(编号CQ(略)),开采矿种为高岭土矿,符合《玉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略)-(略)年)》;根据《博白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略)-(略)年)》中“附表5:(略)
综上所述,本工程建设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因此项目选址合理。
((略))与周边饮用水源保护区符合性
根据调查,项目评价范围内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项目周边村屯日常自来水来源为山泉水及井水,项目矿区评价范围内无山泉水取水点,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林地施肥。故,因此,项目建设不会对周边村屯饮用水源产生不利影响,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要求相符。
((略))项目与玉林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相符性
本建设项目与玉林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略)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建设项目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应措施。
八、建设单位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按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长不超过(略)个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运行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政策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十一、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办理用地、用林、水土保持、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并且禁止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略)月(略)日
???????????????????????????????????????????????????????
(此件公开发布)
?
?
抄送:(略) |
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略)年(略)月(略)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