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环评〔(略)〕(略)号
关于安徽同舟钢结构有限公司金属加工制造二次迁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同舟钢结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安徽同舟钢结构有限公司金属加工制造二次迁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批复意见
安徽同舟钢结构有限公司成立于(略)年,公司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龙潭北路(略)号,租用安徽徽宝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房,投资建设“金属加工制造建设项目”,并于(略)年2月(略)日取得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安徽同舟钢结构有限公司金属加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舒环评〔(略)〕(略)号),该工程生产规模为年产电力线路铁塔(略)吨、钢结构厂房(略)吨。
(略)年3月,安徽同舟钢结构有限公司搬迁至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万佛路与周瑜大道交叉口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内,投资建设“金属加工制造迁建项目”,(略)年7月9日,取得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安徽同舟钢结构有限公司金属加工制造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舒环评〔(略)〕(略)号),迁建项目产能不变,生产规模为年产电力线路铁塔(略)吨、钢结构厂房(略)吨。
由于租赁厂房租赁合同到期,(略)年8月,安徽同舟钢结构有限公司拟由原厂址万佛路与周瑜大道交叉口汇联机械内搬迁至本次建设地址舒城县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古城北路,租赁安徽舒怡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厂房,用地面积(略)㎡。将原项目已购置的火焰切割机、等离子切割机、组立机焊接机、矫正机、抛丸机等生产设备搬迁至本次建设地址,主要生产工艺为:(略)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环境政策及舒城经济开发区杭埠园区总体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结合专家审查意见,从环境管理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安徽万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须做到以下要求:
1. 本批文下发之日起,原批文《关于安徽同舟钢结构有限公司金属加工制造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舒环评〔(略)〕(略)号)废止。
2. 切实做好项目废气的有效收集和规范处置。切割烟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略)米高排气筒排放;打磨粉尘经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通过不低于(略)米高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经引风管道引至室外排放;抛丸粉尘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略)米高排气筒排放;涂装废气经纸盒过滤器处理,与流平、晾干废气一起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略)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和VOCs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略)
3. 严格按照“雨污分流,一口对外”的标准要求,规范雨、污管网建设。生活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中的三级标准和舒城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排入舒城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4. 规范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含油抹布、漆渣、废纸盒、废水性漆桶、洗枪废液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处置和管理;切实做好金属边角料、金属碎屑、焊渣、除尘器收集的金属粉尘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统一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日产日清。
5. 切实做好组立机、矫正机、切割机、空压机、钻孔机、钻床、焊机、磨光机、抛丸机、风机等噪声源强的减振、降噪及其生产车间封闭,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中3类标准。
6.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合理设置化学品等贮存场所,规范建设分区围堰、防渗、应急池、消防池等,及时编报环境应急预案,注重应急演练,强化风险防范。
7. (略)年安徽同舟钢结构有限公司金属加工制造建设项目申请总量为VOCS0.(略)吨/年,烟粉尘0.(略)吨/年;(略)年安徽同舟钢结构有限公司金属加工制造迁建项目申请总量为VOCS0.(略)吨/年。本项目为二次迁建项目,不额外申请总量,建设单位需要按照总量指标要求组织生产、治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总量排污。
三、环境管理要求
1.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含简化、登记),不得无证排污。项目竣工试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同步投入运转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 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及信息公开的通知》(皖环函〔(略)〕(略)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3. 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自觉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
舒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该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日常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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