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贵州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略)-(略)年法律服务专项公开谈判采购项目(招标编号:(略)
各投标单位:
现对“南方电网贵州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略)-(略)年法律服务专项公开谈判采购项目(招标编号:(略)
②专项法律服务:
充电桩资产收购的项目:
同一批次从同一主体处收购的充电桩数量(略)个以内的,根据开展尽调的拟收购充电桩的数量,按照基准价0.8万元/个×(1-下浮率)据实结算;
同一批次从同一主体处收购的充电桩数量超过(略)个且在(略)个以内的,超出(略)个的部分按照基准价0.8万元/个×(1-下浮率)×(略)%据实结算;
同一批次从同一主体处收购的充电桩数量超过(略)个的,超出(略)个的部分按照基准价0.8万元/个×(1-下浮率)×(略)%据实结算。
非充电桩资产收购的法律尽调项目或其他专项法律服务项目:
根据项目结算清单,按照基准价5万元/个×(1-下浮率)据实结算。
如同一个项目同时涉及资产收购及股权收购(含转让)或公司吸收合并,资产收购的法律调查项目与股权项目、吸收合并项目同时开展的,对照上述标准分别计费。
(二)修改后的具体条款为:
充电站资产收购的项目:
同一批次从同一主体处收购的充电站数量(略)个以内的,根据开展尽调的拟收购充电站的数量,按照基准价0.8万元/个×(1-下浮率)据实结算;
同一批次从同一主体处收购的充电站数量超过(略)个且在(略)个以内的,超出(略)个的部分按照基准价0.8万元/个×(1-下浮率)×(略)%据实结算;
同一批次从同一主体处收购的充电站数量超过(略)个的,超出(略)个的部分按照基准价0.8万元/个×(1-下浮率)×(略)%据实结算。
非充电站资产收购的法律尽调项目或其他专项法律服务项目:
上述修改仅将“充电桩”替换为“充电站”,其余均保持不变。
二、关于开标时间顺延的说明为确保各投标人准确理解上述修改内容并据此编制投标文件,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现对以下时间作如下修改:
1.澄清提问截止时间:(略)
2.截标/开标时间:(略)
请已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尽快在系统查看并完成系统确认工作。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略)
【盖章位置】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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