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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通用条款1 定义
在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和本通用条款的合同条款中,以下措辞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含义。
1.1 “买方”是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设备和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2 “卖方”是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设备和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3 “合同”是指买方、卖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第2条中载明的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详见相应合同商务附件。
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略)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光伏/风电项目相关的设计、制造、设备监造、检验报告、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以及用于合同光伏/风电项目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7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8 “合同设备或货物”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技术协议所要供应的一切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等所有物项。
1.9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设备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商业运行前)备品备件。
1.(略)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和质量保证其内所需的备品备件。
1.(略) “专用工具”是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和质量保证期内正常运行及保养条件下所需的工具,包括吊装工具、安装工具和维护工具。
1.(略) “设备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对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等监造活动。
1.(略) “交货验收”指合同设备运输到交货地点后由买方清点数量和外观检查的验收。
1.(略) “工地开箱验收”指合同设备运输到达现场后由买、卖双方及有关代表共同参加的开箱验收。
1.(略) “安装”是指有关设备、系统和材料的安装工作,包括所有合同设备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组装、就位和连接。
1.(略) “调试”是指为进行试运行,按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调试导则进行的单台设备以及光伏/风电场区与升压站起动、试验和调整并达到本合同附件的要求。
1.(略) “试运行”一般是指部分光伏矩阵、场区所有光伏矩阵/风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的调试并入升压站并网完成一起进行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连续不间断稳定的满负荷运行(略)小时总称,如有特殊要求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1.(略)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所进行的试验。
1.(略)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己达到了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合同设备的验收。
1.(略)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合同设备并入升压站整体连续运行到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略) “质量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验收以设备连续(略)小时运行无质量问题且满足 (略) 小时考核期间满负荷累计运行5 小时为标准)起根据合同条款要求,该合同设备进入质量保证期,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在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和无重大机组设备隐患,并负责免费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缺陷责任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验收以设备连续(略)小时运行无质量问题且满足 (略) 小时考核期间满负荷累计运行5 小时为标准)起,该合同设备进入缺陷责任期,是双方约定买方扣留卖方质保金的时间期限,缺陷责任期内买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直接扣除全部或部分质保金。
1.(略)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及包装、运输过程中的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经双方共同确认的交付状态等情形。“潜在缺陷责任期”指从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期满后自动延长三年作为潜在缺陷责任期。
1.(略) “潜在缺陷”指设备质量保证期满之前,已经存在但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常规的到货检验、性能验收试验中被发现的设备缺陷,包括因卖方在设计,材料采购和检验,制造和技术指导上的错误、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合同设备缺陷,该缺陷会影响到系统的安全和可靠运行。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6.9款及(略).3款的规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调换
1.(略)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略)小时;“周”是指7天。
1.(略) “光伏场/风电场”是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光伏发电场/风电场。
1.(略) “现场”是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光伏/风电项目施工现场,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略)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略)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略) “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卖方始发站到现场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2 合同标的
2.1 本合同标的详见专用条款。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本合同设备。
2.2 本合同遵循合同双方买卖平等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光伏场/风电场工程。
2.3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按合同附件2和技术协议相关规定执行。
2.4 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安全的、经济的、成熟可靠的。
2.5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2.6 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2.7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2.8 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2.9 卖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2.(略) 卖方负责办理进口设备免税事务,包括且不仅限于以下工作:
(1) 按买方规定格式提供进口设备相关资料;
(2) 负责和进口设备免税代理机构完成进口设备免税的各项工作。
2.(略) 卖方应负责协调接口关系,包括各供货商与买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各供货商与业主方之间的关系;
3 供货范围
3.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合同技术协议书。
3.2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供货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按买方要求时间将漏项和短缺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任何情况都不增加合同总价/合同单价。
3.3 卖方按照技术协议提供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满足技术协议中要求的设备规格型号、品牌、数量、单价及产地/生产商等。
4 合同价格
4.1 本合同价格及分项组成和分项合同金额详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及附件2。
4.2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等)、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合同设备所需进口配套设备的进口环节的相关税费和国外验收费用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具体金额为合同协议书中标明的价格。
4.3 本合同价格中已经包含了卖方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包括不可预见费和风险所需的全部费用,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供货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按买方要求时间将漏项和短缺等补上,且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已含在合同价格中)。
4.4 本合同价格(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合同设备中国内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从设备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合同设备中进口的设备或部套件从制造厂到目的港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和进口环节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关税、报关费、增值税等)。
4.5 技术服务费包括按本合同第8款中及附件中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及卖方技术支持方人员来买方现场的各种费用,包括来买方现场的薪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及往返买方现场之间的旅费,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提供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医疗、交通等费用由卖方自理。
4.6 “运杂费”包括两部分:
(1) 合同设备中国内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略)
(2) 合同设备中国外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略)
4.7 合同的分项价格详见合同商务附件2。
4.8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为现场交货并提供完整技术服务的包干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变,不受市场原材料等各种原因调整,除非发生第4.9条、第4.(略)条或国家税收调整的情形(发生该情形时调整仅限于税收部分)。
4.9 以下三种情况,合同价格应相应进行扣减:
1)由于业主或者设计要求降低设备配置,卖方应根据买方调整的配置要求确认降低部分相关的价格,在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减少部分的价款;
2)由于项目容量变化或设计方案变化,买方调减设备数量、容量,卖方应根据买方调整的数量或容量要求确认调减部分相关价格,在合同总价中扣除调减部分价款;
3)由于卖方产能或交货时间不能满足买方需求的部分,买方可另行在其他设备厂家或第三方采购该部分内容,并在合同价格中按买方另行采购的价格或本合同价格(以较高者为准)扣除该部分内容对应的价款。
4.(略) 如果由于项目容量、设计方案变化等因素,设备需求数量增加,卖方同意在收到买方关于增加设备供货数量的书面通知后立即按买方要求进行投料排产,并匹配相应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等,双方按实际增加的设备数量根据合同单价(如合同已有单价)或协商价格(如合同无对应单价)确认增加的价款,卖方承诺不因买方增加采购的要求而增加任何赶工、包装、运输、保险、装卸及备件或配套材料费用。
5 付款
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 付款方式:(略)
5.3 付款节点和条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4 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略)
5.4.1 如果发生卖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买方根据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予以直接扣除、兑付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或要求卖方另行支付,由买方自行决定。买方做出决定后向卖方发出通知,卖方接到通知后(略)天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要求卖方另行支付的,卖方需在认可或视为认可后(略)天内支付,超出(略)天未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LPR为准记取利息。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卖方的责任和义务。
5.4.2 如果发生买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买方在接到卖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买方认可后1个月内向卖方支付。
5.5 在买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卖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5.6 为满足现场安装和业主对质量标准、工期进度提前的要求和变化,买方有权随时修改附件3约定的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以及设备的质量标准要求,并书面通知卖方;双方应当按照第(略).1款的约定对合同进行变更;但卖方不得因此要求买方超越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支付节点提前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卖方不依照买方要求发货或发货不全将构成通用条款第(略).9条的违约情形,如由此给买方造成损失(包括间接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5.7 买方任何付款行为,均不能表示卖方交付设备质量合格或卖方已交付全部设备或卖方交付的设备已通过检验、验收或最终验收。
6 交货和运输
6.1 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卖方供货的设备必须最大限度的(指运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生产厂内完成组装、整体交货,若卖方未按此要求执行,卖方承担此责任。分部套交货时间见合同商务附件;经买卖双方共同确认设备整体组装交付状态,合同设备在运输条件(须以运输工具所能承担的最大尺寸为限)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在厂内完成组装,以减少现场的拼装工作量,以提高安装质量与效率,对于易受潮或现场拼装容易导致合同设备损伤或损害的,必须整体交付至现场,卖方须保证设备的完整性,如卖方设备不符合完整性要求,发生现场部件组装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所供设备的缺陷和缺件在买方规定时间内不能修补和供齐的,买方有权在买方单位、监理单位的见证下或卖方现场代表确认下自行修补缺陷和采购,发生的实际费用在支付卖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设备分部套交货时间见合同商务附件。
卖方负责合同项下的施工、安装机具,设备和材料的供货和运输及货物的现场保管和竣工后施工、安装机具的及时撤离现场,应在合同的框架进度下有序地组织,不得耽误买方或其分包商现场施工安装活动。
6.2 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略)
6.3 合同生效后(略)日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略)天前及(略)天前,卖方应以书面文件将运输方式及6.6款中的各项内容分两次通知买方。
6.4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施工现场实际签收的时间为准。
6.5 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运输方式变更时,卖方不得向买方要求支付额外的运保费。
6.6 卖方应自行勘察运输线路确定运输方式,对沿途中所经过的涵洞、桥梁等构、建筑物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论证,并提出大件运输的方案,确保大件设备运至现场指定交货地点(路勘含场内及场外道路)。发运合同设备所需的运输或牵引工具由卖方负责向运输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费用,发运前(略)天卖方提交运输方案给买方,买方有权提出合理的修改建议。
6.7 发货前的联络
6.7.1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略)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2)机组号;(3)货物备妥发运日;(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5)货物总毛重;(6)货物总体积;(7)总包装件数;(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9)重量超过二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示意图。((略))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7.2卖方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但是如果在到货检验过程中发现错误,例如货物缺损、装箱单与实际到货不符等,则设备交货日期以通过现场修复、补充发货等手段完全改正了发运交货错误的时间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8 合同技术协议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6.9 在合同设备的保证期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运到买方指定仓库。
6.(略)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日内由卖方向买方按项目设计方要求完成提资,设备交货前(略)天内分别向买方提交合同设备的图纸和说明书电子版文件,设备交货后(略)天内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和检验试验文件电子版文件,设备交货时提供随机文件(随机文件应不影响现场设备开箱验收、安装调试等需要)。卖方应按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设备技术资料。
6.(略) 设备交货前(略)天内分别向买方提交合同设备的图纸和说明书电子版文件,设备交货后(略)天内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和检验试验文件电子版文件,设备交货时提供随机文件(随机文件应不影响现场设备开箱验收、安装调试等需要)。卖方应按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设备技术资料。
6.(略) 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略)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买方。卖方应在发货提供电子版发货清单、装箱清单,凡是由计算机形成的材料,移交二份与纸质相同的、最终版本的光盘或U盘存储方式的电子文件(使用WORD文档、EXCEL工作表、AUTOCAD方式)。
6.(略) 技术资料以买方实际签收时间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通用条款第(略).9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电子版当天提供)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6.(略)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略)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6.(略) 收货单位:(略)
6.(略) 买方接收资料邮寄方式:(略)
7 包装与标记
7.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T(略)-(略)-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7.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2)目的站/码头;(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5)箱号/件号;(6)毛重/净重(公斤);(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及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箱体上的明显位置标注上“小心”、“轻放”、“向上”、“防雨”、“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略)和GB(略)的规定。
7.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或在发货前及时提供电子版。
7.6 合同技术协议中列明的备品备件随一号机设备包装、发货,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7 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按7.2款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随一号机设备包装、发货。
7.8 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 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略)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略) 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7.(略)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略)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3)目的站/码头;(4)毛重;(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7.(略)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略)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8.1 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部分。
8.2 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 合同设备的安装过程中,卖方应派出1名项目负责人常驻项目部,买方项目现场负责人只与其对接。卖方的项目负责人统一协调各设备供应商参与调试服务工作。卖方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尽快协调处理各类问题的能力。买方现场负责人书面指定时间要求卖方相关人员到场的,卖方未能准时派出对应服务人员的经买方核实后考核(略)元/天进行处罚,且对后续产生的后果负责。
8.4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以邮寄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8.5 技术联络会的费用、次数、人数和地点,详见合同技术协议。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6 若需要召开技术联络会解决技术、配合、接口等问题时,双方应派员参加。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在现场或双方同意的地点召开会议,除非事先给出合理的通知,另一方应按时参加,费用各自承担。
8.7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必须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8.8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全力配合支持满足买方要求,且不得以此为由向买方提出额外费用要求。
8.9 买方有权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略)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买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如因卖方及卖方相关人员违反保密义务造成买方关键商业或技术资料的泄露,给买方造成名誉、经济等损失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进行相应赔偿。
8.(略) 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分包与外购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责。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
8.(略)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费用。
8.(略)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5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延误工期等同处理,卖方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略).9款相关规定承担违约金和赔偿责任。卖方若更换现场服务人员,应事先征得买方同意。替换人员应具有与被替换人员相同或更加优越的资质和实践经验。
8.(略)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合同技术协议。
8.(略) 卖方应指定并向买方提供针对本项目设备的设计、生产、交货等各专业具体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合同商务附件)。卖方应在现场交货后派驻现场工代,按要求对设备进行清点开箱、安装指导、调试服务、外购分包商服务协调等工作。
8.(略) 卖方有义务在工作现场保存一套图纸和安装说明书(其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格中)。卖方技术人员应负责对现场发生的经买方代表确认的任何改变和/或更正做出标记、记录,并将与卖方所供货物有关联的工程施工的资料列入这种图纸和电子版本。在性能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移交给买方。
8.(略) 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安装、调试、试运或卖方提供技术服务中的技术疏忽和错误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略)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采用挂号、航空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送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对方联络人。电子邮件、传真要经收件方书面确认。如遇一方联络人更换,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
9 设备监造与检验
9.1 合同生效后,卖方应严格按技术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提出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买方,由买方确认。
9.2 拫据《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DL/T(略)-(略),买方有权委派有资格的监理单位到卖方设备制造地对合同设备的制造进行监造,买方将派遣代表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委托人、监理单位及制造单位职责、权限、内容见《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DL/T(略)-(略)。委托人、监理单位拫据卖方的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增加监造内容,卖方应予以同意并积极配合。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9.3 监造的范围、监造检验标准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技术协议。监造工作包括在卖方厂内进行的复查、抽检、试验等。
9.4 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1) 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2) 提前5天(国内供货设备)或(略)天(国外供货设备)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3) 查阅并复印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不属于商业机密的特殊的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合同附件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4) 向监造代表免费提供工作、生活方便,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
9.5 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工厂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试验,并承担相关费用。
9.6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但不会签任何检测文件和质检报告,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代表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9.7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均不能解除和免除卖方按合同第(略)条规定应承担保证质量的责任。
9.8 开箱检验
(1) 合同设备交货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
(2) 现场开箱验收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卖方对开箱验收发现的缺陷、损坏或短缺,应在验收记录签字后5日内按买方要求完成修理、更换或补发,由此产生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修理和运杂费等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修理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丛合同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关费用。
(3) 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4)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和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由责任方负担。
(5) 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本条第(2)至(4)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本合同本条第(6)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修理和运杂费等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买方从应支付的款项中扣除。
(6) 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修正的时间,以不影响光伏/风电站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5日。
(7) 如设备到货后的开箱检验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买方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设备开箱检验时发现的问题,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通用及专用条款约定及本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8) 合同设备运抵项目现场后,买方负责组织设备的开箱验收工作,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或指派卖方现场工代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供货清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卖方应负责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解决
(9) 如果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发现设备短缺、缺陷、损坏和质量不合格,或其他不符合交付设备合同的情况,买方有权不予签字,由卖方负责补齐或更换,买方可根据得到证实的证据和授权,方可在开箱验收中签字,证据不齐全或其他信息不对称等情况下卖方要求买方指定收货人员签字的,签字不生效:(略)
((略)) 买方代表如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接受,卖方须立即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买方代表是否要求和/或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买方书面披露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及擅自处理。
((略)) 经相关单位对本合同设备开箱验收无误或检验过程中发现设备短缺、缺陷、损坏和质量不合格,或其他不符合交付设备合同的情况,由卖方补齐或更换后,相关单位人员会签《设备开箱检查记录》,提供给参与开箱检验的相关单位。
((略)) 经买方通知,卖方未参加开箱验收,卖方不得对验收结果提异议。
(略)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略).1 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在安装、调试、试验和试运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准备书面资料详细向买方技术人员讲解安装、调试、试验和试运、运行、维护和捡修方法和要求,核心部件的拆卸、安装以及其它买方认定的重要工序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安装、调试过程中,按照现行电力施工规范规程要求安装施工,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卖方设备自身缺陷问题除外);若买方按照现行电力施工规范规程要求安装施工,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
(略).2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合同技术协议的要求进行。
(略).3 合同设备的安装过程中,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以不影响工期为原则。卖方的项目负责人统一协调各设备供应商参与调试服务工作。卖方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尽快协调各厂家处理各类问题的能力,如买方现场负责人多次书面反应合同中非卖方自产设备厂家存在问题的,经买方核实后将考核卖方资质,考核完成前将无法参加买方其他项目招采,考核期最短不低于三个月。买方现场负责人书面指定时间要求卖方相关人员到场的,卖方未能准时派出对应售后人员的经买方核实后考核(略)元/天进行处罚,且对后续产生的后果负责。
(略).4 本合同设备能启动运行。
(略).5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部分光伏矩阵、场区所有光伏矩阵/风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的调试并入升压站并网完成一起进行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略)小时完成,满足性能试验条件后按照买方要求进行,性能验收试验由买方组织,卖方参加。性能验收试验完毕,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略)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略).6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修理达到合同要求后,买方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略).7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第二次验收试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略).8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1) 如属卖方原因,卖方应提供原因分析并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因分析和责任确认过程中,卖方应同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负责制定、采取一切可能的整改措施以使设备满足本项目各项技术、质量、性能以及经济指标,以使对工期延误的影响降到最低。如经分析确认试验未通过属卖方原因,视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按合同通用条款第(略).(略)追究违约责任,卖方支付违约金的行为并不免除其向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和完成整改措施的责任,因此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均由卖方自行承担。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则卖方应当赔偿买方全部损失。如经分析确认试验未通过属买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时卖方仍有义务配合与买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此后(略)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由卖方代表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2) 如属买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时卖方仍有义务配合与买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此后(略)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由卖方代表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略).9 合同设备在第(略).1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届满后,如卖方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且双方无争议,则由买方在(略)天内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如因买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如期进行最终验收,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
(略).(略) 按(略).5款及(略).8款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质保期终止后三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应按照本合同6.9款及(略).3款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略).(略)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有证据证明并且双方均认可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施工、安装、调试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卖方有义务负责修理,更换并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由买方承担相应费用。此情形下,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立即按照买方要求安排运输,运输费用由买方负担。
(略).(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略)
P=ah+M+C F+N
其中:(略)
h - 人时(小时·人) M - 材料费(元)
C - 台班数(台·班) F - 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N - 其他费用(管理费、税金)
(略).(略) 不论每台套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卖方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然后再确定上述设备损失或损坏的责任方,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略).(略) 在设备寿命期内,卖方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不得高于本合同包含的备品备件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如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应提前(略)日向买方推荐此类备品备件的升级和替代产品。如果无升级和替代产品,卖方有义务提前(略)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从卖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次订货,并且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买方能够为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买方在用毕后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和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
(略).(略)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略)年内,卖方有义务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的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卖方提供这些文件资料不存在任何专利、技术和生产许可的转让,买方使用上述资料也不构成任何侵权,但买方不得向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略).(略) 如合同设备未通过验收,并且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 卖方同意退货,合同中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金、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拒收的货物所付出的其他费用(包括间接损失)。
(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同意降低货物的价格。
(3) 用符合规格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同时,对更换件应当重新验收,重新验收合格之后,质量保证期自重新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4) 由于卖方设计、制造或安装缺陷造成现场改造或影响工作效率时,工作或修补缺陷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并视情况扣除质保金。同时,造成拖延工期时,卖方应按本合同第(略)条承担违约责任。
(5) 性能保证:(略)
(略) 保证与索赔
(略).1 质量保证期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该质量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合同通用条款(略)款和(略)款有关条款执行。
(略).2 卖方保证其及分包商采购的设备、材料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质量、性能和安全等标准的,到达现场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完整的,且其到货时间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要求的设备、材料。若本合同没有规定类似的标准及规格,则应满足预期的用途和工程安全、稳定生产的要求,选用采取恰当、精细、周到的方法和公认的良好惯例进行制造、加工的设备、材料。
(略).3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并赔偿对买方造成的相应损失。如需换货,卖方应负责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个月内,对于那些在1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买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卖方可委托买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略).4 在有证据证明并且双方均认可是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承担相应更换和修理费用。但卖方有义务负责修理,更换并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此情形下,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立即按照买方要求安排运输,运输费用由买方负担。
(略).5 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且卖方满足合同专用条款条件时,由买方在全部条件满足之日起(略)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立即无偿修理、更换或买方自行委托第三方安排修理。由此产生的人工费用、材料费用、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等全部费用由卖方负担。但卖方对其有证据证明的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略).6 在质量保证期届满之前,如出现货物质量缺陷问题,卖方应在接到买方发出的设备故障信息后(略)小时内予以响应,(略)小时内到达现场;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设备的缺陷问题:
(1) 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替代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并按合同条款第(略).8条和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延长质量保证期。
(2) 如果有缺陷的合同设备需要调整或校准而使合同设备运行被迫停止,卖方除免费更换维修以及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之外,质量保证期应按照停运的时间(略).8条和合同专用条款第(略)款的规定相应延长。
(3) 在通过试运行之前,如果因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或因卖方的服务过错,导致光伏阵列组/风机自调试完成之日起经过(略)天的维修或更换仍不能通过试运行,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更换该新设备,并且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略)%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全部损失的,卖方应当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电量损失导致的预期电费收入损失、工程窝工费、吊车租金、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等损失。本条违约责任可与(略).(略)中的违约责任同时适用。
(4) 因货物质量问题,修复、更换或者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卸、重新安装、运输等由卖方承担。其中拆除、重新安装买方可以另行委托安装承包商负责,费用由卖方承担。
(略).7 由于卖方责任,在(略)款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略).8和通用条款第(略).(略)。
(略).8 如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属卖方责任的质量缺陷导致合同设备或设备部件需更换、维修、调整等方式修正缺陷时,则修正缺陷之后,该合同设备或设备部件应当重新验收,且相应的质量保证期将自重新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略).9 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卖方未能按双方约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卖方应按以下比例支付迟交货违约金:
(1) 迟交第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5%(迟交不满一周的按一周计算);
(2) 迟交第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3) 迟交第9-(略)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5%;
(4) 迟交(略)周以上的,买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和其他损失。
以上情形下,卖方支付迟交交付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且当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时,卖方应当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本条违约责任可与其他违约责任同时适用。因卖方原因更换或补齐货物的,适用本条款计算逾期交货违约金。
(略).(略) 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技术服务或提供的技术服务不能达到项目进行要求(包括质量保证期),在不解除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卖方应按以下比例支付技术服务延迟的误期违约金:
(1) 技术服务延迟第1-4周,每延误一周误期违约金按合同价的0.(略)%计收(迟延不满一周的按一周计算);
(2) 技术服务延迟第5-8周,每延误一周误期违约金按合同价的0.1%计收;
(3) 技术服务延迟第9-(略)周以上,每延误一周误期违约金按合同价的0.(略)%计收。
(4) 技术服务延迟(略)周以上,买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金和其他损失。
技术服务延迟(略)周以上的,买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金和其他损失。
在卖方技术服务延迟期间,买方随时有权采取补救措施或自行寻找第三方提供技术服务,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如果因卖方原因逾期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能达到项目进行要求,导致相关设备无法按期投入使用视为逾期提供该部分设备,卖方应当同时按照第(略).(略)条承担迟交货物的违约责任。本条违约责任可与其他违约责任同时适用。
(略).(略) 卖方应将其拟任命的现场工代的姓名及个人详细情况提交买方,以取得买方的同意。未经买方事先同意,卖方不得撤换对该卖方代表的任命。卖方代表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可行使合同中明文规定的和卖方授予的权力,但卖方授予卖方现场工代及服务人员的权利不得侵害买方的利益。卖方代表应代表卖方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令、同意令、批准书、证书、决定及其他往来文书。卖方代表每次要离开现场时,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向买方发出相应的通知。卖方现场工代必须是卖方及其设备制造商、分包商本单位在职员工,并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和业绩,配置必须齐全并及时到位,应接受买方的定期检查。
卖方应根据工程进展安排卖方代表及其设备分包商服务人员及时到位(第一批设备交货前一周到现场),买方将随时对此类人员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卖方设备分包商服务人员必须按照买方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后且经买方同意后离场,不得影响工程管理和进展。
如果卖方现场工代及分包商服务人员未及时到场对设备进行清点、开箱、安装、调试和设计联络等服务工作,对工程管理和工程进展造成影响的,应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于买方,并且卖方应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派驻现场服务人员:(略)
(略).(略)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误期违约金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卖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经济和性能指标。
(略).(略) 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
(略).(略).1 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略)日内,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由卖方主要开户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总价(略)%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及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以买方为受益人。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应为银行保函。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除外),或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提交,银行保函应按附件九预付款保函(格式)、附件十履约保函(格式)的约定开具。
(略).(略).2 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履约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发布之日为止,在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后(略)日内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那么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预付款保函自卖方提交之日起生效,在卖方完成履约义务时失效。若预付款保函先于卖方完成履约义务或第二笔款项支付前到期的,或履约保函的实际有效期在设备初步验收证书颁发之前到期的,应由卖方在保函到期前1个月重新提交有效保函(担保条件不低于原保函);买方在卖方新保函开具前有权扣留等额的应付合同款,待卖方开具新保函后支付;如卖方未重新提交有效保函且买方无合同应付款,买方有权提取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作为保证金,由此导致的风险由卖方自行承担。
(略).(略).3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并给买方造成损失(包括违约金),那么履约保函将作为对这一损失的补偿而全额支付给买方。
(略).(略).4 若本合同附有生效条件并且因买方原因而使本合同未生效,买方应将履约保函无利息退还卖方。
(略).(略)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
(略).(略).1.造成升压站(略)小时试运行通过日期每推迟一天(总推迟天数不超过(略)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以下支付违约金:
(1) 工期延误违约金(合同价0.5%/天);
(2) 如适用,买方可继续追究包括但不限于第(略).9款、第(略).(略)款等确定的违约责任。
(略).(略).2.如果(略)小时试运行通过日期推迟超过(略)天时,则之后每推迟一天,在已累计的违约金金额之上,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以下违约金:
(1) 工期延误违约金(合同价1%/天);
(2) 如适用,买方可继续追究包括但不限于第(略).9款、第(略).(略)款等确定的违约责任。
(略).(略).3.如果(略)小时试运行通过日期推迟超过(略)天时,则构成卖方严重违约。在此情况下,买方除继续要求卖方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并支付违约金外,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略)%合同总价的违约金和其他损失,包括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其一切不良后果和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如违约金仍不足以支付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全部损失。
(略).(略) 所有权、知识产权担保条款
(略).(略).1 卖方应对合同项下产品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得在这些产品上设定或允许他人设定任何形式的权利、保证或物权担保。卖方应对合同项下产品及相关配套技术、服务依法自主拥有或有权合法使用的知识产权负完全的担保责任。由于卖方不适当、不正确、不完整的履行上述两项担保义务的,视为违约行为,买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要求卖方承担合同总价(略)%的违约金,如仍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承担买方的全部损失。卖方应当独立处理相关侵权纠纷并担负相关费用,并向买方支付由此导致买方产生的全部损失。
(略).(略).2 卖方违反上述两项担保义务时,支付违约金并不排除卖方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使买方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使合同设备达到性能要求并可以由买方正常使用的责任。
(略).(略)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买方或经买方同意的第三方安排大型修理,由此产生的人工费用、材料费用、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等全部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略).(略)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卖方应负责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个月内,对于那些在1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买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卖方可委托买方或者经买方同意的第三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若出现本条情况,视为卖方逾期提供该部分设备和/或延迟提供技术服务,卖方应当同时按照通用条款第(略).9,(略).(略)条承担迟交货物和/或技术服务延迟的误期违约责任。
(略).(略) 如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买方有权书面要求卖方维修、更换设备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无论质量问题的责任和原因如何,卖方应在第一时间响应买方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检验、维修或提供更换等;如卖方拒绝维修、更换设备或未在买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对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或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买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和更换,并将存在质量问题的设备向第三方专业技术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卖方应认可第三方检测鉴定结果。如第三方鉴定机构确定是卖方责任,则卖方承担第三方维修和更换的费用以及第三方检测鉴定费用。因卖方拒绝或拖延处置设备质量问题造成买方项目进度延误以及其他损失的,如确认设备质量问题为卖方责任,卖方应当向买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略)%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电量损失导致的预期电费收入损失,工程窝工费、吊车租金、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等损失。
(略).(略) 如果在买方按照合同发出的索赔通知后(略)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略) 保险
(略).1 卖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卖方和买方为共同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价格(略)%的运输一切险。
(略).2 如果发生卖方未对每台套合同设备运输进行投保,买方有权将这部分保险费从该台套合同设备的运杂费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责任,将全部由卖方承担。
(略).3 如果交付的每批合同设备和/或文件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或损坏,卖方应与保险公司联系索赔。如果此种丢失或损坏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则卖方应负责对买方进行赔偿。
(略) 税费
(略).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卖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卖方承担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后增值税税率(税前价不变)无条件予以调整,并无条件快速配合对方以合同补充协议等形式对含税价予以调整。
(略).1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本合同设备增值税税率为现行税率,详见专用条款和附件2,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含保险、技术服务、运杂费等。卖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运输、保险、包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卖方承担。
(略).1 如本合同涉及境外发生的费用,则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以及进口关税、报关、清关和仓储等相关费用均应由卖方负担。
(略) 分包与外购
(略).1 卖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卖方保证其及分包商采购的设备、材料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质量、性能和安全等标准的,是没有缺陷的,配置是合理的,技术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可靠的、经济合理的,到达现场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完整的,并是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且其到货时间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要求的设备、材料。若本合同没有规定类似的标准及规格,则应满足预期的用途和工程安全、稳定生产的要求,选用采取恰当、精细、周到的方法和公认的良好惯例进行制造、加工的设备、材料。
(略).2 卖方所供合同设备的制造商、分包商应符合合同技术协议规定或经买方审查同意的生产厂家、主要设备制造分包商名单、技术指标、品牌要求等,如有更换必须经买方确认,卖方对合同标的设备严禁整体转包或肢解后分包。
(略).3 卖方负责审查附属设备供货商的外购设备和主要材料供货商名单,卖方提交的经买方审批通过的合同设备的制造商、主要设备外购分包商名单和相关资质能力证明文件作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略).4 卖方应负责使所有分包商都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分包商及其代理或雇员的行为由卖方负责,其违约责任由卖方承担。
(略).5 卖方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和/或违约承担全部责任。
(略).6 卖方应对其分包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管理,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所有采购及施工的方式、方法、技术、顺序和程序进行审查并与其他分包商工作相协调。买方如发现分包商的工作有缺陷,有权向卖方发出要求纠正该缺陷的书面通知。如果卖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天内,其分包商对该缺陷工作未予以纠正或未开始纠正或纠正不力的,卖方应在不危害其它可能的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补救该缺陷,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应由卖方自行承担。
(略).7 如果卖方分包商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在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方面向卖方承担了持续且可转让的义务,而且此类义务在合同期限结束后仍继续存在,则卖方应在合同期限结束时在买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无条件将此类尚未终止的义务和权益转让给买方。
如果发生了买方与卖方终止合同的事实,那么卖方与分包商之间的义务与权益不能影响买方在终止合同后其他权力的行使。
(略).8 买方对卖方的外购及分包商采购的参与或审批等,不应视为买方对外购或分包商的资质和履约能力的最终认可,也不应视为买方对外购或分包商的履约行为或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卖方应当承担此合同项下关于外购与分包商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略)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终止及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略).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外一方,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或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略)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
(略).2 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略)天内应对违反或拒绝行为做出纠正,如果认为在(略)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有单方终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力,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略).3 如果因(略).2款规定的情形,买方行使单方终止权利,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被终止工作内容的相关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被终止工作内容的相关款项索回。
(略).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市场波动,建设方或买方原因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买方可以终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若终止本合同,卖方已完成交付的部分工作或货物应获得支付,卖方未完成交付则应将相应货物的款项全额返还给买方,其他事项由相关各方协商办理。
(略).5 因卖方原因而造成全部或部分合同设备不能交货,包括卖方明示不能交货或者卖方迟交货物4周以上的情形,合同相关部分可由买方单方面终止,并且卖方应当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设备合同价格的(略)%。
(略).6 如果卖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买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卖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买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略).7 若(略).6款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买方有权从卖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卖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以及相关知识产权已属买方,卖方应给买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买方能取得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以及相关知识产权,如涉及第三方知识产权,卖方应当自行解决;买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卖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卖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略).8 如果买方迟延付款超过(略)日时,卖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买方后(略)日起暂停履行合同义务,且此暂停行为不应被视为违约。
(略).9 如果卖方因第(略).8条的约定暂停履行合同义务超过(略)日的,卖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买方(略)日后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买方追索相关价款和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力。
(略).(略) 由于国家政策调整、电力市场波动等原因,开发该项目不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买方决定不继续实施的,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署的技术协议和采购合同(如已签署)等,且并不因此承担违约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
(略).(略)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买方有权全部或部分将本合同项下的买方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本合同项下设备的业主或最终用户。
(略).(略) 买方有权将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或将本合同采购货物适用于其他光伏/风电项目;卖方应当配合买方进行必要的设计变更和修改,以使买方可以顺利转让或将货物适用于本项目或其他项目,如额外产生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略) 不可抗力
(略).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受影响一方无法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新冠疫情、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略).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邮件或信函通知另一方,并在7天内将有关当地局等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和损失,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并开始合同的履行。
(略).3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一方违约的,互不承担责任,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要求增加合同价格。不能按期执行合同的,应合理延长合同期限,买方要求赶工的,卖方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买方承担。
(略).4 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受影响一方应尽最大努力迅速采取合理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影响和损害,同时双方应继续履行未受影响的其它合同义务。如因受影响一方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受影响一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略).5 如买卖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略)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略).6 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超过一百四十((略))天以上使得一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应有权因不可抗力而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买方应支付于终止日当天和之前卖方已经履行完成并交付的合同设备和服务相关的费用;如果卖方已收到的合同价款超过了卖方已经履行完成并交付的部分工作的合同价款,则卖方应退还多收部分。在不可抗力期间各方应积极寻求方式尽量减少其他方的损失。
(略) 合同争议的解决
(略).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应依法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略).2 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应由败诉方承担。
(略).3 在按照第(略).1条约定解决争议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该争议本身涉及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
(略) 专利权
(略).1 卖方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自己是与货物及服务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设计、商标、商号、著作权和/或其他受保护的所有知识产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的合法的所有人和/或拥有者,其拥有完全的权利许可并特此许可买方为安装、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货物或服务的目的使用该等知识产权,及为了前述目的的再许可权。
(略).2 如果买方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装、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卖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收到任何第三方的上述任何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应足额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包括因诉讼、仲裁、索赔、索求或罚款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略).3 为本合同之目的,卖方授予包括但不限于买方永久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占的、免使用费的、不可转让的许可,准许买方使用、再复制、更改以及改编卖方所拥有的与货物及服务有关的背景知识产权。与授予该许可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之内并被认为形成合同价的一部分。
(略).4 卖方向买方提供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卖方向买方转让卖方所具有的知识产权;但买方在本合同范围内(产品使用范围及使用期限)基于本合同自然享有合法之使用权
(略).5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资料或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略)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略).1 合同生效条件:
(略).1.1买卖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合同生效。
(略).2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本合同范围内所有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后 (略)天,且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后终止。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保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设备全寿命周期的服务等规定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
(略) 适用法律及其它
(略).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略).2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略).3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本合同之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
(略).4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其他任何第三方,但本合同通用条款第(略).(略)条约定的买方向业主或最终用户的转让情形除外。
(略).5 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或在合同生效之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略).6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电子邮件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