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资格条件要求: 1.谈判响应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略) 3.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略) 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略) 以上序号2、3、4资格条件可以采取“信用承诺制”,谈判响应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谈判文件第五章)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谈判响应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承诺,谈判响应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7.谈判响应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谈判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单位负责人的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8.在资格审查时,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 9.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谈判响应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略).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后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在本项目谈判截止时间前谈判响应供应商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其谈判响应无效。(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略) (略).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响应。 二、采购人针对本项目规定谈判响应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条件: 1.谈判响应供应商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提供资质证书有效复印件。 2.谈判响应供应商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该许可证有效复印件。 3.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谈判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其他详见谈判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