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谈判供应商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主体证明文件扫描件(若谈判供应商为分公司,需同时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授权盖章证明文件)。
2.谈判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谈判供应商须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信息公示”栏中的行政管理信息截图、失信被执行人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等三个查询截图;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截图;采购人或评审小组可在谈判截止日当天查询复核,如与谈判供应商递交信息不一致,以评审小组最后评审结果为准。
3.谈判供应商或谈判供应商成交后委托的承包单位要求:(略)
4.谈判供应商具备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且项目负责人/授权代表提供近六个月社保证明(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单位为谈判供应商;若因社保部门原因无法提供近六个月证明的,可向前顺延1个月,需提供相应证明)。
5.业绩要求:(略)<包括但不限于封面页、内容页、合同金额页、盖章页等>;若谈判供应商成交后委托第三方设计的,须一并提供委托合同。】。 (2)建设施工业绩:(略)
6. 财务要求:(略)
7.谈判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谈判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8.谈判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提供《谈判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谈判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谈判。(提供《谈判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略).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转包。
(略).项目符合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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