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略)
二、技术服务需求:
★1、合规转运及处置污泥,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行业标准,要求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统一处理,污泥处置点必须为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资料中提供的环评所在地。污泥运输路线应固定,运输前成交供应商应将运输线路向采购人报备,如改变运输路线,须经采购人同意。
★2、车辆及运输要求:
(1)供应商投入本项目污泥运输车辆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环保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所有车辆车体外观完整,无破损;车灯、刹车等安全设施完好;自行安排车辆清洗,要求入厂车干净整洁。
(2)车型要求为密闭式罐车或厢式货车,车辆尺寸应严格满足现场作业空间要求(实际实施时应现场实勘)。
(3)车辆需具备良好的密闭性能,确保污泥在运输过程中无遗撒、滴漏现象。车辆应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防泄漏防遗撒设施等应急工具及警示标识。所有运输车辆必须通过年度环保检测和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且在有效期内。
(4)污水厂运行中,要求有污泥转运车辆在车间接泥,必须有足够的车辆完全保障生产运行的污泥转运要求。
(5)不能因倒运车辆不足或因天气等原因,影响污泥转运。污泥转运能力必须满足污水处理厂设计出泥量要求。
(6)运输单位在污水处理厂院内听从指挥,服从安全管理,污泥不落地,厂清料净等。
★3、本项目每车污泥运输出厂(站)前须填写《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登记表》。每车污泥应按转运要求进行称重检斤,以此重量作为结算依据。
★4、供应商在接收到污泥后,必须将污泥送至供应商承诺的污泥处置场进行无害化处置,在每次接收污泥时,均向采购人提供上一车次污泥处置场地接收污泥的凭证,凭证中的污泥量必须与检斤计量重量一致。
★5、成交供应商不准将污泥随意倾倒在污泥处置点以外任何地方,或将污泥出售给第三方,必须将污泥合规处置,如果出现随意倾倒污泥或出售污泥造成的二次污染造成环保部门的罚款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污泥运至成交供应商无害化处置地点后,成交供应商必须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严控废物处理要求,进行合法和有效的污泥处置。并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不产生二次污染,而且对处置后果负责,若因污泥处置给采购人造成责任或损失的,一切责任或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
★7、污泥处置的尾产物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由成交供应商在技术文件中提供尾产物处置去向和适合的国家相关标准;
★8、双方均需遵守城镇污水处理厂(站)计污泥转运联单制度。
★9、服务全过程应接受环保监督,满足环保要求。
★(略)、供应商应对服务全过程的安全负责,如出现人员、车辆等所有安全事故,均有供应商负责。
★(略)、作业过程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略) 年 8 月 (略) 日正式施行后,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有关规定)。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一)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必须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要求办理CA数字证书,在采购公告规定的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完成采购文件下载。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略)〕(略)号)。 (二)本项目根据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本要求,采取CA锁电子报名及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可加密备份文件,递交方式详见采购文件。并需提供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一致性承诺函,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文件,响应无效。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财采函{(略)} (略)号。 (三)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递交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四)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时,应准确填写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邮箱,如因填写错误导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无法及时联系供应商,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或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