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投标时,须同时提供有效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总所营业执照及投标授权书。总所可就本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如果是分支机构投标,已由总所授权的,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业绩、人员、奖项等对分支机构有效;但是分支机构之间具有的荣誉、资质证书、业绩、财务状况等不能互相替代。如果是总所投标,总所下属的其它分支机构具有的荣誉、资质证书、业绩、财务状况等都属于总所。
2.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提供扫描件)
3.投标人须具备证券期货资格并在财政部和证监会完成备案。(提供截图)
4.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承诺书)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提供承诺函)
6.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承诺函)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单位负责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承诺函)
8.项目符合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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