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雅江柯拉二期光伏发电项目(略)kV升压站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1#、2#升压站0.4kV开关柜、动力箱、电缆分支箱、柴油发电机、站用变、接地变及其附属设备采购文件商务部分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 | 投标人提出澄清截止时间 | (略) 年9月1日(略)时 (略) 分前 |
2 | 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 (略) 年 9月 3日 9 时 (略) 分前 |
3 | 报价 | 报价为到场价,单价为含税综合单价,包括: (1)设备价款、税金、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跌等费用; (2)设备包装费、保险费、运费、上车费等费用; (3)需提供相关证书、试验、检验、测试等费用; (4)提供的发票为(略)%增值税专用发票。 |
4 | 谈判有效期 | (略) 天 |
5 | 谈判担保 | 无 |
6 | 投标响应文件份数 | 电子投标文件 |
投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 (1)投标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第五章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写。 (2)投标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上加盖电子印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7 | 投标人员要求 |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相关技术人员 |
8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略) 履约担保的金额:(略) |
9 | 采购人 | 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 |
(略) | 采购项目名称 | 甘孜柯拉二期光伏发电项目(略)kV升压站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1#、2#升压站0.4kV开关柜、动力箱、电缆分支箱及其附属设备、柴油发电机(高原型)及其附属设备、移动拖车式柴油发电机组(高原型)、(略)kV站用变、接地变、(略)kV站用变及附属设备采购项目 |
(略)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 |
(略) | 采购范围 | 详见招标采购公告 |
(略) | 交货期 | 具体以通知交货时间为准((略)年(略)月) |
(略) | 交货地点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柯拉乡和红龙镇境内,具体交货地点以采购人通知为准,车板交货。 |
(略) | 技术性能指标 | 详见技术文件 |
(略) | 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见招标采购公告 |
(略)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略) |
(略) |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 见招标采购公告 |
(略)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略) 分包金额要求:(略)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略) 其它要求:(略) |
(略)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略) 高项数:(略) |
(略) | 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资料 | 采购文件附件 |
(略) | 采购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书面方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 |
(略) | 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澄清 | 时间:(略) 形式:(略) |
(略) | 高投标限价 | ?无 □有,高投标限价:(略) |
(略)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方法 □其他 |
(略) | 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略)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无 □有,说明:(略) 1.投标截止日之前完整三个年度。 2.若投标截止日为本年度6月(略)日以前的,可不提供上一年度,但需提供上一年度之前的三个年度。 3.若供应商成立时间不满三年的,提供时间为自供应商成立之日至投标截止日。 |
(略)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 完成类似项目的时间要求见本采购文件章招标公告第3条供应商资格要求。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第五章投标响应文件格式。 如近年来,供应商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
(略) | 正在供货和承接的项目情况 |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所附证明材料详见第五章“投标响应文件格式”。 如近年来,供应商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
(略) | 投标响应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 |
1、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与投标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2、招标采购文件2.1招标采购文件
包括下表所列文件:
章号 | 名称 |
一 | 招标采购公告 |
二 | 供应商须知 |
三 | 评审办法 |
四 | 合同条款及格式 |
五 | 投标响应文件格式 |
2.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如有需要澄清或疑问,应以书面方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到采购人。采购人将视情况在招标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不标明疑问来源的书面答复函发每个购买谈判文件的所有供应商。
(2)在招标截止日期7日前,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3)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方式通知到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供应商,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4)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人回函确认。
(5)为使供应商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适当延长招标截止期。
3、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3.1投标响应文件的构成
(1)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报价函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保证金
4)报价表
5)装运方案
6)供应商信息
7)类似业绩资料
8)供应商廉政承诺书
9)商务偏差表
(略))供应商认为应补充的其他商务资料
(略))技术偏差表
(略))投标响应文件说明书与技术资料
(略))需外购零部件或设备清单
(略))附表
(2)终报价文件应包括:
1)终报价表(含分项报价)
2)招标小组要求的其他资料
3.2资格审查资料
(1)“供应商信息”应附招标采购文件所列资格文件复印件,包括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若有)、体系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且经供应商盖公司章的复印件。
(3)“业绩及正在执行的供货合同项目表”应附相应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供应商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3.3投标报价
(1)报价是指供应商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供应商所有的设备价款,即包括设备的供货、税金、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验收(含第三方验收)、技术服务、培训、售后服务、材料、中标服务费、增值税等。
(2)供应商必须按附件的首次报价表、各分项报价表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合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3)报价货币人民币(国内设备)或美元、欧元(进口设备)。
(4)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设备只允许一个报价。
(5)所有供应商的投标终报价的单价和总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
(6)对于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设备材料所必需却没有单独列项和报价的服务工作内容以及必需配合使用的工具、设备租赁使用等的费用,以及为完成本合同责任与义务所需的其他所需费用等,采购人均视为已包含在谈判投标报价总价中。
3.4投标有效期
3.4.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略)天。
3.4.2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投标响应文件的,应承担采购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4.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谈判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5投标保证金(无)3.6投标响应文件说明书及技术资料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供应商投标时应提交的符合性证明文件应满足投标采购文件要求。
(2)证明设备及服务合格和符合投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样和数据。
(3)对照投标采购文件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采购人的要求做了实质性的投标,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对于有参数要求的运输设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入服务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3.7投标响应文件
(1)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
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2)投标响应文件的递交
供应商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供应商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供应商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供应商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3投标)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供应商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开标
4.1开标时间和地点
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4.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3)宣布采购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供应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4.3开标异议
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评标
5.1评标委员会
5.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5.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5.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5.3评标
5.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5.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合同授予6.1成交通知
(1)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对未成交者,采购单位不对未成交原因做出解释。
5.3合同的签订
(1)成交供应商收到《结果通知书》后(略)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招投标文件,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及承诺等均具有法律效力,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7、纪律和监督
7.1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7.2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7.3评标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
为规范公司采购工作,根据股份公司及公司有关采购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二、评审原则
评审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三、评审组织及服务
1、为做好评审工作,成立谈判小组和工作小组。
2、谈判小组
2.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及熟悉相关业务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谈判小组成员为3人及以上单数。
2.3谈判小组组建后报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2.4评审工作由谈判小组负责。
3、工作小组
3.1由采购人、采购代理代表组成工作小组,在评审期间为谈判小组服务。
3.2接受谈判小组指派进行基础数据摘录汇总、对比等工作。
四、评审程序及内容
1、响应文件初步评审
1.1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偏差,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1)供应商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2)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担保有瑕疵不被采购人所接受的;
(3)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盖章和签署的;
(4)经澄清,对报价的算术错误不接受修正的;
(5)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采购文件设定的高限价的;
(6)对采购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偏差的;
(7)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的;
(8)响应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9)主要性能指标(仅限于打“*”的)达不到采购文件要求的;
((略))纠正响应文件偏差或保留将会对竞争产生不公正影响的;
((略))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1.2算术错误修正
1.2.1终报价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按以下原则修正: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报价表中合计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以各分项报价的合价累计数为准;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且缺漏项内容不属于实质性偏差的,则视为缺漏项内容的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当修正后的总报价高于原终报价时,视同供应商终报价错误产生少漏计费用,签订合同时由供应商承担,如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无法承受少漏计费用,可以将终报价作为异常低价处理;当修正后的总报价低于原终报价时,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报价为准。
1.2.2谈判小组按以上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1.3供应商不能修正或撤销响应文件重大偏差。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有微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而该微小之处不构成重大偏差。
2、响应文件澄清
响应文件的形式或供应商资格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或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应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经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后仍不能满足初步评审要求的响应文件,或供应商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响应文件详细评审
3.1谈判小组成员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对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独立打分,供应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得分为谈判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专家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二位小数。
3.2评审价
3.2.1评审价计算公式
评审价=终报价+算术错误修正+遗漏修正
3.2.2遗漏修正
审核终报价组成内容是否有遗漏计算。若有遗漏,遗漏部分按照其他终报价组成中此部份价格的高金额进行加价。
3.3评审、评分及排序
3.3.1评审内容及分值
根据报价、商务、技术三部分内容进行评审打分。
响应文件得分=报价部分得分+商务部分得分+技术部分得分
3.3.2报价部分评审(细则详见表1)
按评审价计算报价得分,报价计算得分保留二位小数。
3.3.3商务部分评审(细则详见表2)
按商务部分评分细则进行评审。
3.3.4技术部分评审(细则详见表3)
按技术部分评分细则进行评审。
五、评审报告
1、谈判小组根据评审情况和结果,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谈判小组起草,谈判小组全体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评审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审报告中阐明。
2、本采购项目将视具体情况推荐一至三名成交候选人,成交候选人的推荐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推荐的原则进行,推荐结果将在评审报告中载明。终得分相同时,以终评审价低者优先;终评审价也相等时,以技术得分高者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谈判小组投票(抽签)或其他方式确定。
3、评审报告可包括以下内容:
(1)报价记录表
(2)初步评审过程和结果
包括算术错误检查、符合性审查、澄清问题及答复,若有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的应对其情况和依据进行说明;
(3)详细评审过程和结果
包括评审价计算、报价部分评分计算,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评审打分,汇总排序;
(4)推荐成交候选人;
(5)成交候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的问题
表1:
报价部分评审细则(满分(略)分,权重(略)%)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打分规则设置 | 备注 |
1 | 评审价 | (略) | 一、评审基准价确定: 1、以各供应商评审价的低价为评审基准价。 二、得分: 1、评审价等于评审基准价的,得满分。 2、高于评审基准的,每高于评审基准价1%扣 2 分(不足1%的部分按直线插值法计算); | 低分:(略) 高分:(略) | |
合计 | (略) | | | |
表2:
商务部分评审细则(满分(略)分,权重(略)%)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一 | 响应文件完整性、响应性 | 2 | 对响应文件的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评价,优得满分,低得 1 分。 |
二 | 生产能力及工程供货经验与业绩 | 6 | 供应商近三年((略)年1月1日至今)生产能力及采购设备销售业绩进行评价,生产能力及销售业绩优得满分,低得 1分。 |
三 | 财务状况 | 3 | 对供应商近三年((略)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状况(主要对资产、负债、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进行评价,优得满分,低得1 分。 |
四 | 商务部分偏差 | 3 | 根据横向比较综合评审,优得满分,低得0 分。 |
五 | 报价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 3 | 根据报价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优得满分,低得1分。 |
六 | 供应商银行信誉 | 3 | 根据横向比较综合评审,优得满分,未提供得0分。 |
合计 | (略) | |
表3:
技术部分评审细则(满分(略)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一 | 整机性能、主要部件配置及参数 | 7 | 对整机性能、主要部件配置及性能参数进行评价,优得满分,低得 0分。 |
二 | 供货计划 | 7 | 根据供应商的供货计划进行评价,优得满分,低得 0 分。 |
三 | 质量保证承诺 | 6 | 根据供应商的质量保证承诺措施进行评价优得满分,低得0分。 |
四 | 售后服务 | 5 | 根据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价,优得满分,低得 0 分。 |
五 | 备品备件供应方案 | 2 | 根据供应商的备品备件供应方案进行评价,优得满分,低得 0 分。 |
六 | 技术部分偏差 | 3 | 根据横向比较综合评审,优得满分,低得 1 分。 |
合计 | (略) |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买方:(略)
卖方:(略)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在遵循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下,就买方甘孜雅江柯拉二期光伏发电项目(略)kV升压站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1#、2#升压站0.4kV开关柜、动力箱、电缆分支箱及其附属设备、柴油发电机(高原型)及其附属设备、(略)kV站用变、接地变、(略)kV站用变及附属设备采购一事,经协商一致后达成如下条款:
节 通用条款1、词语定义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合同
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略)
1.1.2采购文件及附图附件:(略)
1.1.3卖方提供的正式应答/谈判响应文件:(略)
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2.1合同当事人:(略)
1.2.2买方人:(略)
1.2.3卖方人:(略)
1.2.4业主:(略)
1.2.5应答/复买方:(略)
1.2.6中标人:(略)
1.2.7分包人:(略)
1.2.8买方代表:(略)
1.2.9工程师代表(包括监理工程师):(略)
1.2.(略)驻工地代表:(略)
1.2.(略)安装单位:(略)
1.3合同价格
指应答格式中所列的、在合同谈判期间按本采购文件有关条款追加或扣除的、并已被买方接受的单价和总价。
1.4合同设备
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机械、仪器、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工具和材料、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5技术资料
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6图纸
凡与合同有关,批准使用的图纸、图表、设计数据、材料清单、说明书、手册,程序、报告、详细说明、目录、现场须知和其它递交的资料。
1.7安装
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8调试
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9考核
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略)验收
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略)商业运行
指合同设备已安装完毕,已通过国家规程规范以及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试验和和考核试运行,并且该设备已能按计划、持续稳定地运行。具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略)技术服务
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略)质量保证期
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略)质保期服务
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略)工程
1.(略).1工程:(略)
1.(略).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略)
1.(略)天(或称日)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后一次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后一天。
1.(略)月
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的次日为期间的后一天。
1.(略)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一般约定2.1法律和语言文字
合同双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2.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若属同一事项的约定或同一序列的文件出现矛盾时,应以新签署的为准。上述文件的图纸和文字说明发生矛盾时,以文字说明为准。
2.3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2.3.1合同协议书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函后生效。
2.3.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4设计联络会议与设计修改
2.4.1在合同有效期间,涉及合同中设备设计性能及设备的必要增减等主要技术问题由买方和卖方参加在双方约定地点召开的设计联络会议讨论,形成书面文件,双方签字后生效。
2.4.2在合同有效期内除设计联络会之外,由买方和卖方双方同意的技术条款补充或修改,亦应形成书面文件,由双方代表签字后,方能生效。
2.4.3在合同有效期内,买方代表提出并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书是合同的补充,卖方不应拒绝。
2.4.4卖方不得以买方代表提出并签署的设计修改或工作量的变化为理由,解除或变更其对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2.5联络
2.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合同专用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5.2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专用条款第2.5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2.5.3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2.5项的约定事先通知卖方。
2.6转让与分包
除买方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将本合同任何部分转让与分包。否则,视为违约。对买方同意的分包项目,卖方仍应承担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2.7买方代表和工程师代表
2.7.1买方代表受买方的委托有权解决和处理买方与卖方之间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
2.7.2买方代表有权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做出决定,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
2.7.3买方代表有权拒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和材料,对此,卖方不应拒绝。
2.7.4买方代表有权指定和委派工程师代表,但应通知卖方。
2.7.5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有权代表买方代表对承包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对设备进行检测和对有关问题做出决定。
2.7.6买方代表对工程师代表未能否定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或材料有权予以否定,直至发出返工通知。
2.7.7卖方对工程师代表所做出的任何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请买方代表对该决定重新予以确认、或更改、或撤销。
2.8驻工地代表的职责
驻工地代表的职责是在工地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代表卖方提供现场技术服务,指导本合同范围内设备的安装和试验,参加设备开箱验收、质量检查、设备现场试验、验收,提供培训、技术资料和协调等服务。工程完工后,对现场有关设备质量、安装质量及处理意见等,应及时书面通知买方代表,并配合买方完成本工程的竣工验收。
2.9卖方与分包人、其他供货商之间的合作
2.9.1为了保证设备连接和安装正确无误,要求本合同卖方以及卖方与分包人之间相关联的图纸互相交换。各方之间的图纸交换和调整修改,除合同规定外,不得因此增加额外费用。各方交流传递的所有图纸、必要的说明和函件应同时抄送买方4份。各分包商之间(包括本合同的买方和本合同之外的卖方)发生分歧,不能协商解决时,买方有权以对整个项目有利方式做出决定,各方不得拒绝。
2.9.2卖方按合同规定进行分包,卖方与分包人之间的合作协议、分包合同副本及买方与分包人之间交流传递的所有图纸、必要的说明和函件应同时送买方4份,不另外收费。卖方与分包人发生分歧,不能协商解决时,买方有权以对整个项目有利方式做出决定,各方不得拒绝。
2.(略)对规定的设备、材料和工艺的变更
卖方在本项合同的实施中,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不能保证质量的工艺。在买方代表书面同意前,不得自行对合同规定的设备或材料进行变更或替代。买方代表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并发出通知后,卖方应按通知立即更换,并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即使经买方代表书面同意更改或替代的设备和材料,也不得有损于买方的利益及增加合同金额的情况发生。
2.(略)质量检查
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严格遵照技术规范进行工作,保证质量。并应建立质检机构,进行质量自检,自检报告抄送买方代表4份,必要时,买方代表有权进行质量抽查。抽查材料或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卖方应进行处理或更换,并再进行试验和得到买方代表的认可,其费用由卖方负担,否则买方可以拒收。
2.(略)计划进度
2.(略).1专用合同条款中应按照卖方应答时的进度表计划确定卖方交货时间。
2.(略).2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买方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若要求更改供货时间,应在1个月之前书面通知卖方,协商解决。
2.(略)标准和单位
2.(略).1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工作所需要的标准,应按本合同技术协议中的规定执行。如采用与规定标准相当的其它标准时,应附有具体说明,并附相关标准的原文,并经买方代表书面同意。
2.(略).2供货设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略)买方代表的决定
2.(略).1买方代表对合同的解释起决定作用,买方代表有权拒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设备材料,并有权决定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2.(略).2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在接到卖方提出书面要求的(略)天内,可对合同文件解释的有关问题做出书面决定。
2.(略).3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卖方在收到买方代表书面决定后(略)天内,如向买方代表提出疑问或异议或询问,并提出理由,买方代表收到文件后应(略)天内书面通知合同双方,确认、更改或撤销该项决定,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2.(略)图纸、资料
卖方应按合同之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工程设计所需的制造图纸、资料、技术资料及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资料。设备完工资料随设备一并发送至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地址,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完工资料需装订成册,一式(略)份,电子文件载体2套。
2.(略)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2.(略).1监造
2.(略).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2.(略).1.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住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2.(略).1.3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2.(略).1.4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俗成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2.(略).1.5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2.(略).2出厂验收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出厂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2.(略).2.1合同设备出厂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和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2.(略).2.2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2.(略).2.3买方代表可要求进行非规定项目的试验,若试验结果表明设备工艺、材料不良,则试验费由卖方负责;否则,由卖方负担。
2.(略).2.4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2.(略).2.5当设备通过规定的试验,买方代表应在买方卖方试验报告上签字认可。试验未满足技术协议要求时,买方代表有权决定不准发货。
2.(略).2.6买方代表参与交出厂验收及签署出厂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2.(略).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2.(略).1包装
2.(略).1.1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对于为保证精确装配而需要具备明亮洁净加工面的合同设备,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并用木材或其他软材料加以防护。对电气绝缘部件应采用防潮和防尘包装。对仪器仪表、精密部件及设备应密封包装,并有妥善的防震措施。对于刚度较小的部件,采用加(焊)支撑以防变形。对零散件及运输易损件,用集装箱运输。
2.(略).1.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并应装在置于包装箱内的专用防潮防雨铁盒内。随机技术文件及图纸另寄,以免影响进度。
2.(略).1.3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卖方。
2.(略).2标记
2.(略).2.1包装箱外部标志及起吊位置应符合中国及项目所在国相关包装标准。
2.(略).2.2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收发货单位名称、地址、产品净重、装箱重、重心线及吊索位置,箱子外形尺寸,“共XX 箱,第XX箱”,轻放或不得倒置等字样或标志,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2.(略).2.3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2.(略).3运输
2.(略).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发运合同设备所需的运输工具由卖方负责向运输部门办理申请手续,但不得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2.(略).3.2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2.(略).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书面通知买方和买方代表,经买方代表书面同意后方能发运。
2.(略).3.4卖方在根据具体条款2.(略).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2.(略).3.5卖方应在设备交付发运的同时,将每次发运的货名、件数、尺寸、编号、发运日期、发运地名及车号等通知买方和买方代表。
2.(略).3.6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件运输重量,一般不超过(略)t;单件包装的外形尺寸,一般不得大于9m长、3.2m宽、3.2m高。重量超过(略)t或外形尺寸超大的设备,应予以说明,并应将货物的重心吊点的草图在发货前7天邮寄或传真至买方。
2.(略).3.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备到达交货地之前7天,卖方应将提货单、发货单、装箱单、识别标志、保险费收据、检验证及其必须提交的单据一式2份,送达买方,并同时送2份给买方代表。
2.(略).3.8设备运输过程中,由于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由卖方负责。运输中发生设备损坏和丢失情况,也应由卖方负责同运输部门交涉,并由卖方负责免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补充供货。
2.(略).3.9有特殊装/卸车要求的专用工器具应由卖方供给。
2.(略).3.(略)由制造厂至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合同设备交货地点的设备包装、加固、装运和运输费及保险费已包括在合同设备总价中。
2.(略).4交付
2.(略).4.1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现场将合同设备交付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2.(略).4.2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2.(略).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3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3日内免费替换。
2.(略)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2.(略).1开箱检验
2.(略).1.1合同设备交付后就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2.(略).1.2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2.(略).1.3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也可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略).1.4在开箱检验中,卖方和买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同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2.(略).1.5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
2.(略).1.6如开箱检验的结果,不能满足合同文件的规定,或设备不能确保正常运行,买方代表可要求免费修理或更换设备,甚至拒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2.(略).1.7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2.(略).2安装、调试
2.(略).2.1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2.(略).2.2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等均由买方承担。
2.(略).2.3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2.(略).3考核
2.(略).3.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均由买方承担。
2.(略).3.2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2.(略).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货物质量问题,买方要求退货的,卖方应当按照现行财税法规向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略).3.4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2.(略).4验收
2.(略).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方应在收到业主签发的“初步验收合格证书”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初步验收合格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合同设备“初步验收合格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2.(略).4.2对于在考核中发现由于卖方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的部件和设备,应由卖方负责免费修复或更换后,再进行试验和检查,合格后方可签发初步验收合格证书。
2.(略).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届满时,经业主及合同双方按合同文件技术部分相关要求对设备进行考核合格后,买方收到业主方签发的“终验收合格证书”后7日内向卖方签发 “终验收合格证书”。在“终验收合格证书”签发前,若发现重大缺陷,则应由卖方按合同规定修复,同时合同设备重新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
2.(略)技术服务
2.(略).1卖方应派遣具有合格资质且能满足工程要求的人员到现场对安装、试验和试运行进行指导,应对安装单位就安装方法、工艺、程序和注意事项提出要求,并对安装和试验质量负责监督。
2.(略).2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卖方应自行负责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签证、项目所在国的行业取证包括但不限于:(略)
2.(略).3卖方技术服务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技术服务人员,重新选派技术服务人员的费用由卖方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当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略)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略)小时内到达现场(卖方有服务承诺的以两者短的时间为准)。
2.(略).4卖方派遣驻工地人员发生的所有费用已包括在设备总报价中。
2.(略).5卖方应对其所供设备提供终身免费软件更新、维护及相关服务。该软件特指供货范围所确定的,并与相应的硬件是完全适配的。若该软件在该工程实际运行阶段,与相应的硬件存在不匹配,卖方应按照该工程的技术要求,迅速且无偿提供满足系统运行要求的软件。
2.(略)质量保证期
2.(略).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竣工验收之日起(略)个月,如对合同设备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略).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的方案须获得业主或买方的认可。对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件修理或更换的,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若卖方怠于履行前述方案或无理由拒绝买方或工程业主提出的其他方案,买方或工程业主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以较高者为准)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得到补偿。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后的设备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2.(略).3质量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视为卖方对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保证期内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应负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保证期终止后(略)年或以合同设备的承诺质量保证期为准。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卖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2.(略).4因设计缺陷导致设备发生质量问题的,卖方须在设备设计寿命期内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
2.(略)缺陷
2.(略).1买方代表认定的卖方或分包人提供的的服务、设备、工艺和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合同要求时,称为“缺陷”。
2.(略).2买方代表发现缺陷后,应尽快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以快的速度修复缺陷或更换设备。
2.(略).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若卖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7天内未进行缺陷修复,则买方可着手处理,其风险和费用仍由卖方承担。
2.(略).4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缺陷,质量保证期应按照由于此种缺陷或损坏,致使设备不能使用的时间予以延长,按2.(略).2条规定执行。
2.(略)履约担保
2.(略).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卖方应按采购文件“履约保函格式”向买方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合同的执行和完成。合同内所有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后3个月内,设备能够正常运行,由买方退还卖方提交的履约保函或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2.(略).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函应由卖方所在开户银行担保,履约保函金额或履约保证金等于合同总金额的(略)%,履约保函有效期至买方签发“初步验收证书”后3个月,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履约其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中扣款。
2.(略)保证
2.(略).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2.(略).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2.(略).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如第三方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买方的一切损失。
2.(略).4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2.(略).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2.(略).6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2.(略).7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卖方,使卖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2.(略).8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2.(略)知识产权
2.(略).1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2.(略).2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2.(略).3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来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2.(略).4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略)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2.(略)税务
2.(略).1卖方应承担纳税的义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税种和税额必须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由卖方办理和交纳。
2.(略).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境外征收的有关税金,应由卖方承担。
2.(略)保险
2.(略).1按合同提供的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从出厂地点到目的地,由卖方负责投货物全额保险。
2.(略).2卖方应负责对派遣至工地现场服务人员投保人身安全保险。
2.(略)物价调整
本合同为总价/单价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含税合同价格不受任何价格因素变化的影响。卖方应充分考虑并承担合同执行期内的各种风险,在合同有效期间,买方不考虑对不含税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2.(略)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2.(略).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略).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2.(略).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2.(略)修改
2.(略).1未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均不能更改合同条款的任何部分。但是,合同条款的任何更改不能免除任何一方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任何合同义务。
2.(略).2买方代表有权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对承包项目的任何部分进行局部变更、改正、删除或增加。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任何更改应得到买方确认。
2.(略).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提出书面修改通知后,若卖方认为会影响其履行合同义务,应在7天内通知买方代表,买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对是否进行修改作出确认。
2.(略).4买方代表对修改进行确认后,卖方应立即执行。如修改引起合同金额变化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合同变更补充协议后,按照补充协议执行。
2.(略).5以上所有经双方确认的修改,如引起合同金额的变化,由买卖双方按2.(略).6条协商后确定。
2.(略).6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当修改引起价格变化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略) %时,合同总金额不变;当修改引起价格变化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略) %,对超过±(略)%部分进行调整并按照双方商定的金额来修改合同的金额。
2.(略).7项目修改引起的价格变动计算方法,应按照合同单项价格进行计算。
2.(略)违约责任
2.(略).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略).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略)%。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2.(略).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未能按本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图纸、资料、与图纸资料相配套满足合同要求的电子文档时,应在规定时间后3日起按每张图纸或每份资料每天 (略) 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或每份电子文件载体每天(略)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直至提供图纸、资料以及满足合同要求的电子文档时为止。提供的图纸和资料应达到相应阶段设计深度的要求,并不得随意修改。
2.(略).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能按本合同文件第2.(略)条约定的条件和采买方规定的时间提供现场服务,应按每人每天(略)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直至提供现场服务时为止。
2.(略).5卖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2.(略).6卖方未按照第2.(略)条对于设备进行包装、标志或运输,对买方设备进场控制、开箱验收、资料整理等工作带来不便,影响设备交货款支付,责任由卖方承担。
2.(略).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3日时,买方留与卖方协商的权利,共同商定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略).8由于卖方责任,设备不能达到下述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承担违约金: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任何一台设备在出厂试验、现场安装调试、试运行或投入运行过程中显示其未满足保证值而且如果买方在发现不合格之日起的3日内未能改善设备的状态使之满足保证值时,买方有权停止合同或拒绝验收此设备;买方有权对已接收或投运的设备进行退货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备运至现场后,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而导致设备不能按期投运,每影响 1 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货物总价的1%违约金,不满1天按1天计算。
(3)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设备、材料、制造缺陷造成设备停运,每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货物总价的1%违约金。
2.(略).9买方若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办法”按时支付货款,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略)
2.(略).(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与该设备相关的违约条款。
2.(略)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2.(略).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1个月;
2.(略).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2.(略).3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3日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2.(略).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2.(略)不可抗力
2.(略).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日内或专有条款规定的其他时间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2.(略).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2.(略).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长,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2.(略)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下列方式解决:
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2.(略).1卖方应遵守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或规定,并遵循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施工。
2.(略).2卖方应根据GB/T(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制定针对卖方技术人员在项目现场服务过程中应遵守的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自行对其人员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略).3卖方现场人员应遵守买方项目部制定的环境、安全方面的规定。
2.(略).4非买方原因卖方现场人员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卖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略).5本合同中的货物在安装过程中,在买方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下,由于卖方人员操作错误或失当而导致物体及人员坠落、触电、火灾造成的伤亡等一切安全事故,由卖方承担全部负责。
2.(略).6卖方派往工地的人员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卖方应对派往工地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加强对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管理、高空作业等的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在作业过程中服从项目部相关制度规章的管理。
2.(略).7卖方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隐患整改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活动,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防止各类责任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略).8卖方应积极建立健全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要明确,现场需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做到持证上岗。
2.(略).9作业班组要坚持执行班前交底制度。每天作业前班组长应向作业人员传达安全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加强班前安全教育。
2.(略).(略)卖方应不断建立健全现场应急救援体系。制订现场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方案,配备应急队伍及物资,确保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时能够快速反应,采取正确措施。
2.(略)环境保护
2.(略).1卖方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略).2不管买方、卖方是否通过GB/T(略)/ISO(略):(略)
2.(略).3买方、卖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作区域内外的环境,并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及其他对公众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的后果。
2.(略).4卖方在安装作业过程中按照现场管理规划有序的堆放弃用垃圾,加强对噪声、废气的治理和排放,卖方应保持施工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
2.(略).5卖方提供的产品应对项目整体是安全的、环保的,并在安装及运行中对人类是安全友好的。卖方提供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卖方GB/T(略)/ISO(略):(略)
第二节 专用条款
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的条款号与通用合同条款的条款号相对应,用于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当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不一致时,以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被补充、细化和修改的部分仍然有效。
1、词语定义
删除第1.(略)~1.(略)目全文,代之以:
1.(略)商业运行:(略)
1.(略)技术服务:(略)
1.(略)质量保证期:(略)
补充第1.(略)~1.(略)目:
1.(略)出厂验收:(略)
1.(略)设备初步验收:(略)
1.(略)初步验收合格证书:(略)
1.(略)设备终验收:(略)
1.(略)终验收合格证书:(略)
2、一般约定
删除第2.5目全文,代之以:
2.5联络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本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买方联系人:(略)
买方联系方式:(略)
卖方人联系人:(略)
卖方人联系方式:(略)
删除第2.(略)目全文,代之以:
2.(略)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2.(略).1监造
2.(略).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
监造的范围:(略)
监造的方式:(略)
2.(略).1.2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2.(略).2出厂验收
买方是否参与出厂前检验:(略)
2.(略).2.1合同设备出厂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和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2.(略).2.2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2.(略).2.3买方代表可要求进行非规定项目的试验,若试验结果表明设备工艺、材料不良,则试验费由卖方负责;否则,由买方负担。
2.(略).2.4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买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2.(略).2.5当设备通过规定的试验,买方代表应在卖方试验报告上签字认可。试验未满足技术协议要求时,买方代表有权决定不准发货。
2.(略).2.6买方代表参与交出厂验收及签署出厂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删除第2.(略)目全文,代之以:
2.(略)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2.(略).1.1合同设备交付后就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2.(略).1.2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2.(略).1.3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也可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略).1.4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同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2.(略).1.5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
2.(略).1.6如开箱检验的结果,不能满足合同文件的规定,或设备不能确保正常运行,买方代表可要求免费修理或更换设备,甚至拒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2.(略).1.7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2.(略).2安装、调试
2.(略).2.1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在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2.(略).2.2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等均由买方承担。
2.(略).2.3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2.(略).3考核
2.(略).3.3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对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 2 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考核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买方可附条件接收合同设备;若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因货物质量问题,买方要求退货的,买方应当按照现行财税法规向卖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略).3.4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2.(略).3.5 各项功能指标不满足电网公司、规程规范以及合同文件的规定,卖方应时间派员免费处理,经现场整改仍无法满足相关规定,卖方应无条件予以更换。
2.(略).4验收
2.(略).4.1合同规定的所有安装试验全部完成且达到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试运行合格,且已完成归档资料的整理和提交,并通过买方和业主的验收,则买方应在收到业主或监理签发的“工程试运行及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或“预验收证书”或“工程接收证书”等效力相同的证书后 (略) 日内向卖方签发合同设备“初步验收合格证书”一式 4 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合同设备“初步验收合格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2.(略).4.3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届满时,经业主及合同双方按合同文件技术部分相关要求对设备进行考核合格后,买方收到业主方或监理方签发的“终验收合格证书”或“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 (略) 日内向卖方签发 “终验收合格证书”。在“终验收合格证书”签发前,若发现重大缺陷,则应由卖方按合同规定修复,同时合同设备重新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
删除第2.(略)目全文,代之以:
2.(略)技术服务
2.(略).1卖方技术服务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技术服务人员,重新选派技术服务人员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当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 2 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 (略) 小时内到达现场(卖方有服务承诺的以两者短的时间为准)。
2.(略).2卖方应派遣调试人员不少于2组(4人),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应能适应高原工作环境,进场前应按照当地政府安全管理要求,开展高原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进场,入场后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现场工作,业务熟练和称职的技术服务人员到工地对合同设备的安装,现场试验及投入商业运行等进行全面正确的技术服务,每组调试人员的负责人需要单独配置,其调试负责人必须有5年及以上现场调试经验。若卖方派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人员不符合合同规定,则买方有权要求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卖方人应及时重新选派经买方认可的数量足够和合格的技术服务人员到工地进行技术服务。
删除第2.(略)目全文,代之以:
2.(略)质量保证期
2.(略).1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 (略) 个月,合同总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设备带电运行结束(略)个月后支付。
对合同设备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的特殊要求:(略)
2.(略).2从电站(略)小时试运行结束次日起至质保期结束,在质量保质期内,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的方案须获得业主或买方的认可。对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件修理或更换的,其质量保证期为自重新投入运行起开始计算。若卖方怠于履行前述方案或无理由拒绝买方或工程业主提出的其他方案,买方或工程业主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以较高者为准)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得到补偿。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后的设备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重新计算的保证期为自重新投入运行起的(略)个月。
2.(略).3在履约保证金到期至缺陷责任期满期间的质量保证金可通过如下两种方式办理:(略)
在本合同全部设备的缺陷责任期满,经卖方提出书面申请后,买方应在卖方提出书面申请的(略)天内退还质量保函或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卖方。
退还质量保证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的资料已移交;
(2)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
(3)卖方出据返还质量保证金书面申请及其相关资料。
删除第2.(略)目全文,代之以:
2.(略)履约担保
2.(略).1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卖方应按采购文件“履约保函格式”向买方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合同的执行和完成。
2.(略).2履约保函应由卖方所在开户银行担保,履约保函金额或履约保证金等于合同总金额的(略)%,履约保函有效期不少于(略)个月,并至初步验收合格证书签发之日为止,由买方退还卖方提交的履约保函或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删除第2.(略)目全文,代之以:
2.(略)物价调整
本合同为固定不含税 总价 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含税合同价格不受任何价格因素变化的影响。卖方应充分考虑并承担合同执行期内的各种风险,在合同有效期间,买方不考虑对不含税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删除第2.(略)目全文,代之以:
2.(略)违约责任
2.(略).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略).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从迟交的第 1 天开始计算,每迟延一天交付违约金为(略)元;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略) %。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2.(略).3由于卖方责任,设备不能达到下述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承担违约金:
(1)如果任何一台设备在出厂试验、现场安装调试、试运行或投入运行过程中显示其未满足保证值而且如果买方在发现不合格之日起的 (略) 日 内未能改善设备的状态使之满足保证值时,买方有权停止合同或拒绝验收此设备;买方有权对已接收或投运的设备进行退货处理。
(2)设备运至现场后,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而导致设备不能满足现场使用及按期投运,每影响 1 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略)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算。
(3)从电站(略)小时试运行结束次日起至质保期结束,不得出现因安装或质量原因导致系统故障,每发生一次考核2万元,故障处理时间不得超过7天,超过后每天考核1万元,直至恢复正常。
2.(略).4买方若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办法”按时支付货款,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略)
删除第2.(略)目全文,代之以:
2.(略)不可抗力
2.(略).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3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2.(略).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2.(略).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略)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补充第2.(略)~2.(略)目:
2.(略)质量要求
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严格遵照技术规范进行工作,保证质量。并应建立质检机构,进行质量自检,自检报告抄送买方代表1份,必要时,买方代表有权进行质量抽查。抽查材料或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卖方应进行处理或更换,并再进行试验和得到买方代表的认可,其费用由卖方负担,否则买方可以拒收。
2.(略)专款专用
卖方应确保本合同货款专款专用,确保合同设备按时供货。在合同履行期间,卖方如发生账户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买方,由于卖方未及时告知账户信息而发生合同价款结算支付延误由卖方自行负责。
买方有权了解和监督卖方本合同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其流向,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提供其资金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因卖方原因造成设备不能按时供货或设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买方有权采取对卖方所支付合同款资金监管、货款代付、暂缓合同款支付等方式。
第三节 具体约定
本合同具体约定条款对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当与通用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更高标准内容为准,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条款中未被补充、细化和修改的部分仍然有效。
1、设备
1.1本合同所称“设备”是指卖方按本合同要求,向买方提供的(供货范围中所列)设备及对应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1.2供货范围:(略)
本合同设备应为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须的全部部件,包括附表中未列出或者数目不足。
1.3为满足设备安装调试要求,卖方需向买方提供必要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以及所有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出厂合格检验报告、生产检测报告,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的图纸、技术说明书、运行操作手册、维护手册,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的,及买方要求的所有相关资料)。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完成产品的设计、制造、试验、包装、发运至现场及交货、现场开箱检查、(指导)安装、试运行、验收、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提交、运行人员的培训及质保期内的维修和保养。
上述所列,价格已包含在设备合同总价中。
2、质量要求
本合同项下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满足技术协议书或技术规范书(见另册)要求。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更新,以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准;遇设计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设计标准为准。
3、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3.1质量保证期限:(略)
3.2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故障或质量问题,卖方接到买方电话4小时内用电话和书面答复处理意见,卖方应负责包退、包换,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3.3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故障,若属于卖方责任的,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3.4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故障或质量问题,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在(略)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买方应为卖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卖方未按上述约定提供质保服务的,买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3.5质量保证期满后,卖方仍应继续提供售后服务。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略)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派人到现场服务,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3.6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3%。设备带电运行结束(略)个月后可退还保证金,卖方所供设备满足现场要求,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出具现场质量确认单和质保金等额财务收据后7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无息支付合同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则质保期和质保金返还相应顺延。
4、合同价格
4.1价格明细:(略)
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4.2合同价格:(略)
4.3风险承担范围:
(1)本合同固定总价对应的工程量基准,以双方共同确认的《分项报价表》(作为合同附件)为准。
(2)双方约定,因设计变更、买方指令等原因导致的终工程量的增减幅度在合同总价±5%(含)以内的,合同总价不予调整,该风险由卖方承担(工程量减少)或受益(工程量增加)。
4.4工程量变更及价格调整:
(1)若因买方原因(如设计变更、技术要求改变等)导致工程量的累计增减幅度超过合同总价的±5%时,仅对超出±5%范围之外的部分进行费用调整。
(2)调整费用的计算原则为:(略)
(3)所有工程量变更必须经买方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现场签证单》作为依据,卖方不得擅自变更。未履行此程序的,视为相关工程量未发生变化,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4.5除外情形:(略)
4.6合同价格只有甲乙双方授权签约的委托人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并加盖合同章后才能更改,其他以送货单、进料单、会议纪要等形式对合同价格的更改一律无效。
4.7附表《分项报价表》除价格外所列示的其他内容,均系卖方根据施工图、工程其他技术资料与项目业主充分沟通后拟定的,买方对此部分内容的正确性、准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卖方根据此表供应物资若出现包括但不限于,退换货、规格不符、设备不满足施工图或业主要求、不满足验收标准等情况而导致卖方各种成本、费用增加的,由卖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买方不予补偿或赔偿。详见附件,拟此采购计划。
5、货款支付
5.1支付方式
买方通过银行转账,(六个月以内)银行承兑汇票、财司汇票、川投链信汇票支付支付货款。买方不承担贴现及手续费用。
卖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略)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略)
开户行:(略)
账号:
联系电话:
5.2支付进度:
一期付款(投料款):(略)
二期付款(到货款):(略)
(1)签字确认的到货清单复印件一份;
(2)制造商出具的主要设备质量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3)合同总价(略)%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开票至合同总价(略)%)以及合同总额(略)%的财务收据、付款申请书一份。
三期付款(验收款):(略)
四期付款(质保金):(略)
退还质保金应同事具备以下条件:
所有资料已移交;
遗留问题已处理;
承包人出据返还质量保证金收面申请及其相关资料;
提供3年质量承诺函。如果依据合同第9.1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费用的,甲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甲方向乙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乙方可在向甲方提交甲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略)%的合同结清款保函前提下,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条款,甲方不得拒绝。
6、发票开具
6.1卖方应当按照下列信息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单位名称:(略)
纳税人识别号:(略)
地 址:(略)
开户行:(略)
账号:(略)
联系电话:(略)
6.2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1)乙方根据付款进度向甲方开具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含:(略)
(2)因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免除乙方继续按照甲方要求开具合法合规发票的义务。。
(3)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完整、真实,相关货物、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乙方需在3日内向甲方重新开具合规发票,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暂缓所有款项支付、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总价支付违约金、承担全部税务处罚及律师费诉讼费,直至发票问题彻底解决。
(4)发生退货、扣款、价格调减情形,乙方须在甲方书面通知 5 日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未开具导致甲方税务损失由乙方承担。
7、供货
7.1供货时间和进度:(略)
7.2供货地点:(略)
收货地址:(略)
收货联系人(电话):
供货联系人(电话):(略)
7.3卖方应根据现场要求的供货进度组织设备发运,发运前应以函件形式通知买方,提供发运清单,并告知计划发运时间及预计送达时间,以便买方做好现场接收准备。
对于重量超过(略)吨或长度超过9米,宽超过2.7米,高超过3米的大型设备,特殊形状的设备,对温度等环境条件、储存运输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卖方应在装运前(略)天通知买方。
对于易燃品或危险品的设备,卖方应在装运前(略)天通知买方,并提供相关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包括合同设备的名称、特性、防护措施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方法。
7.4卖方应承担设备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并办理交接手续前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
7.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或买方的要求按时交货时,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4小时内以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2)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设备。
7.6卖方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保险,确保运输、装卸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
7.7卖方运输、装卸中应采取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环保措施,并应自行承担因环保造成的各类处罚。
7.8卖方进入项目现场(或码头,或集港仓库)人员、车辆应服从项目现场(或码头,或集港仓库)管理,遵守其管理制度。送货人员应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因卖方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并赔偿买方及他方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8、包装
8.1乙方应根据设备不同的外形及特性进行牢固包装,包装形式包括:(略)
8.2设备无论采取任何形式的包装,根据设备的特点、装卸、运输和保存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上明显地注明“小心轻放”、“此端向上”、“保持干燥”等字样或相应的通用图案。标识应具备防水,防晒,确保信息清晰完整。
8.3设备重达2吨或2吨以上的,卖方应采用通用的运输标志在包装上注明重心和起吊位置以便安全装卸和搬运。
8.4卖方应将各种装配材料及松散零星部件装入密封包装内,以防止丢失;所有管件和接头的两端必须用保护盖或其适当方式妥善防护。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光洁表面或加工表面的设备,这些加工面要采用耐久的适当保护层(不得用油漆)加以保护,以防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8.5卖方提供的纸质资料应单独封装,防潮,防尘包装,并随货交运,其包装内应装有详细的资料清单。纸质资料的扫描电子版通过邮件形似发送给收货联系人。
8.6卖方应在设备包装内提供:(略)
(1)详细的装箱单一式*份;
(2)质量证明文件一式*份;
(3)合同设备的操作手册和/或技术资料一式*份;
(4)需要进行组装的机器及零件所需的系统组装图一式*份。
(5)其他
9、检验与验收
9.1验收方式为:(略)
设备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7日内,由买方负责组织卖方代表及项目现场相关人员共同验收。如卖方代表如不能到场,可委托买方自行组织验收,卖方认可验收结果,不得提出异议。验收时应参照合同供货清单进行数量清点;设备外观质量检查;核对实物的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采购合同要求一致;核对设备关键元器件品牌是否满足技术协议或技术规范书要求;检查卖方是否按合同要求提供了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及技术资料;核对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且一一对应。
9.2有规范要求需要现场性能检验的,由买方项目现场按照规程规范要求组织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卖方应及时调换或补偿。检验结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3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设备,买方有权拒绝签收,卖方应立即将设备全部运离现场,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约定的设备,否则,卖方除应承担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外,还应向买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9.4设备的现场清点仅对设备数量、型号及外观进行检查,买方对设备的签收不视为免除卖方的质量责任缺陷责任及保修责任。
9.5因设备质量问题,买方要求退货的,卖方应当按照现行财税法规向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略)、保险
买方建议卖方办理设备在运抵项目施工现场途中及卸货至指定地点过程中的运输保险,以确保设备能及时、完好地交付。
(略)、权利瑕疵担保
(略).1卖方应保证其对设备具有所有权或销售权,并向买方出具相关凭证。卖方应保证交付的设备不设有任何担保权利或其他权利。
(略).2卖方须保障其设备不受到第三方关于知识产权的主张,卖方保证买方在购买和使用该合同设备或其任何一组件时,是完全处于合法的知识产权使用状态之下,买方的上述行为不受卖方和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起诉。
(略).3任何第三方向买方主张权利,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费用并赔偿买方的损失。
(略)、卖方合同附随义务
(略).1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所有设备的技术文件及合格证,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及买方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略).2卖方需提供设备的仓储、保管及使用的有效建议,确保所有设备在包装、运输和现场存放过程中不受损坏,及在使用中功能和外观上达到买方和工程业主的满意。
(略).3买方/设计/监理单位审核卖方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作用,并不减少卖方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略).4上述服务被认为卖方在报价时已作充分考虑,其应获得的报酬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略)、违约责任
(略).1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下述方式处理:
(1)根据设备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卖方同意降低设备价格;
(2)修理或更换设备,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相关费用并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3)部分或全部退货的,卖方应将退货部分相应货款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买方;卖方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略).2 乙方迟延交货(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应按延迟交货部分的合同价款3‰/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货物延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按下述方式处理:
(1)甲方同意延期交货的,乙方应在甲方同意之日起5日内及时交货;如乙方仍未按时交货,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返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外,还应按合同总价的(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还应对甲方另行采购相关货物价差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直接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除返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外,还应按合同总价的(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还应对甲方另行采购相关货物价差承担赔偿责任。
(略).3卖方在收到买方书面索赔通知后5日内未予书面答复,视为卖方已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买方有权从应付给卖方的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不足部分向卖方追偿。
(略).4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卖方同意给予买方1个月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买方违约,宽限期过后,买方应以延迟支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略)、变更
本合同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的,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到采购设备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卖方应当根据现行财税法规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过程中甲乙双方需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略)、不可抗力
(略).1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对其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对其后果不能克服,且影响合同一方正常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叛乱、恐怖主义、暴动、**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3)暴乱、骚动、混乱、非承包人员工以及非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其他雇员所造成的罢工或停工;
(4)战争军火、爆炸材料、放射能产生的离子辐射污染,但可能因承包人使用此类军火、炸药、放射或辐射能引起的除外;
(5)自然灾难例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爆发。
(略).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略)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给对方确认;同时,受阻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并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受阻方承担;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略).3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卖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货或不能交货的,买方同意将交货时间适当顺延,但顺延的期限总计不得超过(略)天。卖方在顺延的期限内仍然不能交货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应返还买方前期支付的所有款项。
(略)、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略)、保密
(略).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意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及在履行本合同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意第三方泄露。本保密义务在本合同履行完毕、解除后仍有效。
(略).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未得到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使用获得的买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若买方要求,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买方。
(略)、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管辖及解释。
(略)、其他约定事项
(略).1 特别约定事项:
履约保证金/保函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质保期到期后失效。乙方应确保履约保函直到合同设备质保期内有效和可执行。如果在履约保函的条款中规定了期满日期,而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将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与质保期相应顺延。乙方未能按前一段所述延长履约保函的有效期,甲方有权索赔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保函的合同适用)
(略).2合同文件包括此合同书和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采购文件;
(4)报价表及响应文件;
(5)乙方所有对甲方的承诺函件;
(6)国家标准规范。
本合同效力高于其它合同文件,如果出现分歧,则以本合同为准。
(略).3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代表书面签字的补充条款或协议,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略).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加盖合同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加盖合同章(或公章)且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之日起生效(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保函的合同适用),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止。任何改变或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均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略).5 双方往来均以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函件、传真)为准。
(略).6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略).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买方:(略)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邮箱:(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A:(略)
廉政合同
买方:(略)
卖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廉洁建设的规定,为做好 (采购项目全称) 采购过程中的党风廉洁建设,保证相关设备的高效优质制造和交货,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买方名称) (以下称买方)与(卖方名称) (以下称卖方)就 (采购项目全称) (合同编号:(略)
条 买方和卖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定。
2. 严格执行 (采购项目全称) 采购合同文件(合同编号:(略)
3. 双方的业务及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4. 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公布廉洁告示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书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买方的义务
1. 买方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卖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卖方处报销任何应由买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 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卖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卖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 买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卖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提供方便等。
4. 买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卖方合同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卖方的义务
1. 卖方不得向买方工作人员行贿,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 卖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买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 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买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4. 卖方不得为买方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卖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 卖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买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买方将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卖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本协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买方:(略)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略)
附件B:(略)
质量保证期承诺函
致:(略)
我方认可 项目,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签发“初步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 (略)个月,设备带电运行结束(略)个月后可退还保证金,但缺陷责任不因保证金的退还而终止。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付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若质量保证期内合同设备有消缺事宜时,应以合同设备消缺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
如未完成上述承诺,卖方自愿承担相关法律及其他相关责任。
卖方:(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年 月 日
附件C:(略)
履约保函
编号:(略)
致:(略)
鉴于(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收到贵方的中标通知书。
应乙方的要求,(以下简称“我行”)在此开立以甲方为受益人的无条件、不可撤销并放弃追索权的见索即付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我行担保:(略)
按上述承付的金额将是净数 ,不得扣除现在或将来应付的任何税赋、关税、费用、手续费或由任何人以任何性质的扣款。
本保函的规定是我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合同条件的修改,以及甲方所允许的时间改变或任何让步,都不能解除我行在这方面的义务。
上述书面索赔通知须通过贵方开户行核实印鉴后连同本保函正本送达我行,并提供贵方在开户行的账号。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不论该日是否为我行工作日。任何索赔要求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如果贵方与乙方同意延长保函有效期,乙方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通知我行并办理相关延期手续。
本保函失效后,请交回我行注销。但不论该正本保函是否退回,任何逾有效期后送达我行的索赔要求均不予受理。
本保函以及与本保函相关的一切事项适用国际商会以 (略) 号文公布的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因本保函发生的或与本保函有关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银行名称)公章
(签发人名和签字)
年 月 日
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