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谈判采购响应人资格要求
序号 | 标段名称 | 资格要求 |
(略) | 甘肃腾格里沙漠河西新能源基地武威市民勤县红砂岗 (略)万千瓦光伏项目工程总承包(EPC)I 标段、II标段设备/材料监造服务采购 | (一)基本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响应人须同时具备的资格、资质条件如下: 1、资格要求:(略) 2、 资质要求:(略) 3、近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不少于5个。 4、财务要求:(略) 5、监造工程师要求:(略) 6、响应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破产清算等不良经营状态,须提供自本采购谈判公告发布之日前(略)个月内由响应人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商业银行(须持有金融许可证,不含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外资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资信证明须载明企业无账户冻结、无欠息、无逾期、无不良信用记录等内容;存款证明、流水单不能替代资信证明),响应人应提供“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或重大商业纠纷”的书面声明。 7、响应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须提供以本项目谈判公告发布当日为查询时点的信用中国网站完整查询截图。 8、响应人必须是在中国电建招标采购数智化平台注册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5.谈判采购文件的获取
5.1 谈判采购文件获取时间
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者,请于(略)年(略)月8日(略):(略)
6.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递交
6.1谈判采购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略)年 (略)月 8日(略):(略)
6.2谈判采购地点:(略)
6.3谈判采购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如有变动,采购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采购响应人。
7.发布公告媒介
本次谈判公告同时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略)
8.联系方式
采 购 人:(略)
地 址:(略)
邮 编:(略)
联 系 人:(略)
电 话:(略)
电子邮箱:(略)
9.纪检监督机构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略)-(略))提出投诉。
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略)年8月(略)日
第二章 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
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采购人 | 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甘肃腾格里沙漠河西新能源基地武威市民勤县红砂岗 (略)万千瓦光伏项目工程总承包(EPC)I 标段、II标段设备/材料监造服务采购。 |
1.1.5 | 工程项目名称及建造日期 | 项目名称 | 监造周期(预计) | 备注 |
甘肃腾格里沙漠河西新能源基地武威市民勤县红砂岗 (略)万千瓦光伏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 | (略) 年 9 月 (略) 日-(略) 年 (略) 月 (略) 日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采购范围 | I 标段:(略) II标段:(略) |
1.4.1 | 谈判采购响应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详见采购公告4.谈判采购响应人资格要求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略).1 | 分包 | 不接受 |
1.(略).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详见谈判采购文件中“*”条款,不响应的将否决投标。 |
1.(略).4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如对本谈判采购文件有偏差(包括任何细微偏差,无论多少)都必须清楚地表示在本谈判采购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否则将认为谈判采购响应人完全响应本谈判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 |
2.1 | 构成谈判采购文件的其他资料 | 标前澄清等 |
2.2.1 | 谈判采购响应人要求澄清谈判采购文件 | 时间:(略) |
形式:(略) |
3.1.1 | 构成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其他资料 | 按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按国家规定执行 |
3.2.4 | 高投标限价 | ?无 ?有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报价机制:(略)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后(略)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形式:(略) 2、金额:(略) 3、采用保函形式的请于开标当天前送达开标现场 4、若无法提供保函,请提供同等金额的保证金(退还时按原账号退还),保证金收取方式:(略) 5、保证金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到达。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近三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近三年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近三年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2) | 谈判采购响应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谈判采购响应文件份数:(略) 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略) 其他要求:(略) |
3.7.3(3) | 谈判采购响应文件规范 | 要求:(略) 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电子版包括技术(监造方案)部分、价格部分和商务资信部分、开标一览表 对照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的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组成,技术(监造方案)文件包含:(略) (1)设备监造服务范围、监造能力、监造方案等指标的详细描述; (2)监造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3)监造人员投入计划及人员情况; (4)技术(监造方案)偏差表。 商务文件包含: (1)含价格的谈判采购响应函; (2)分项价格内容的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如有)。 价格部分包含(报价表需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报,如未按要求填报,做废标处理): (1)谈判采购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其他资料(如有)。 (1)开标一览表 |
4.1.1 | 谈判采购响应文件密封要求 | 电子版要求盖章版的PDF及可编辑版本的Word及Excel报价表,开标时递交。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见谈判采购公告 |
4.2.2 | 递交谈判采购响应文件地点 | 见谈判采购公告 |
4.2.3 | 谈判采购响应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见谈判采购公告 |
6.1.1 | 谈判小组 | 评审由采购人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略)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略) ?不要求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 |
(略)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监造设备到场后支付(略)%、监造设备通过性能验收后支付(略)%;
|
1. 总则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 采购人:(略)
1.1.3 招标代理机构:(略)
1.1.4 招标项目名称:(略)
1.1.5 工程项目名称:(略)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略)
1.2.2 资金落实情况:(略)
1.3 招标范围、监造日期、技术性能指标
1.3.1 招标范围:(略)
1.3.2 监造日期:(略)
1.3.3 交货地点:(略)
1.3.4 技术性能指标:(略)
1.4 谈判采购响应人资格要求
1.4.1 谈判采购响应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略)
(2)财务要求:(略)
(3)业绩要求:(略)
(4)信誉要求:(略)
(5)其他要求:(略)
谈判采购响应人不允许为代理经销商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 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谈判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谈判采购响应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谈判采购响应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谈判采购响应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谈判采购响应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略))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略))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略))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略))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略))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略))被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略))在近三年内谈判采购响应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略))法律法规或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谈判采购响应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谈判采购文件和谈判采购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谈判采购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谈判采购响应人提出的问题。
1.9.2 谈判采购响应人应按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谈判采购响应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谈判采购响应人。该澄清内容为谈判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1.(略) 分包
1.(略).1 谈判采购响应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略).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略)响应和偏差
1.(略).1谈判采购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谈判采购响应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略).2 谈判采购响应人应根据谈判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监造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谈判采购文件作出响应。
1.(略).3 谈判采购响应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略).4 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略).5 谈判采购响应文件对谈判采购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谈判采购响应人响应谈判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2. 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2.1 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组成
谈判采购响应文件应包括:
(1)谈判采购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开标一览表;
(6)商务和技术(技术方案)偏差表;
(7)分项报价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监造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略))设备监造人员配备及派遣计划
((略))其他资料
((略))谈判采购响应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谈判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谈判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谈判采购文件的澄清
2.2.1 谈判采购响应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谈判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对谈判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2.2.2谈判采购文件的澄清以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谈判采购响应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略)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谈判采购响应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谈判采购响应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谈判采购文件的修改
2.3.1采购人以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谈判采购文件,并通知谈判采购响应人。修改谈判采购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略)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谈判采购响应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谈判采购文件的异议
谈判采购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谈判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谈判采购文件3.1 谈判采购文件的组成
3.1.1 谈判采购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公告;
(2)响应人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谈判采购响应文件格式;
谈判采购响应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谈判采购响应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谈判采购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谈判采购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谈判采购响应人应按第五章“谈判采购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谈判采购响应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谈判采购响应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谈判采购响应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采购人设有高投标限价的,谈判采购响应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高投标限价,高投标限价在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谈判采购响应人的投标报价超过高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略)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谈判采购响应人撤销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应承担谈判采购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采购响应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谈判采购响应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谈判采购响应文件;谈判采购响应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谈判采购响应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谈判采购响应人在递交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五章“谈判采购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谈判采购响应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谈判采购响应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谈判采购响应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采购人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谈判采购响应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5日内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谈判采购响应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谈判采购响应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
(3)发生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谈判采购响应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谈判采购响应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谈判采购响应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谈判采购响应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谈判采购响应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 提供中国电力设备监理协会颁发的设备监理单位证书复印件及满足资格条件的电力工业:(略)
3.5.3 “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3,5,4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谈判采购响应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5 “拟派驻厂的监造工程师相应的设备监造师资质”复印件。
3.5.6 资格条件满足要求的资信证明文件及“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或重大商业纠纷”的书面声明。
3.5.7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谈判采购响应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3.5.8 响应人必须是在中国电建招标采购数智化平台注册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相关声明文件。
3.5.9 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9.(略) 其他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谈判采购响应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谈判采购响应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谈判采购响应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谈判采购响应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谈判采购响应文件应按第五章“谈判采购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谈判采购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采购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谈判采购响应文件在满足谈判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谈判采购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3(1)谈判采购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谈判采购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谈判采购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五章“谈判采购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谈判采购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谈判采购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2)谈判采购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谈判采购响应人应根据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3)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谈判采购响应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4.1 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谈判采购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谈判采购响应人单位章或由谈判采购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其他具体要求见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4.1.2 谈判采购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谈判采购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 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谈判采购响应人应在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谈判采购响应文件。
4.2.2 谈判采购响应人递交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地点:(略)
4.2.3 除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谈判采购响应人所递交的谈判采购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采购人收到谈判采购响应文件后,向谈判采购响应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谈判采购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3 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谈判采购响应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谈判采购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谈判采购响应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谈判采购响应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谈判采购响应人撤回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谈判采购响应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谈判采购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开标。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谈判采购响应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谈判采购响应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谈判采购响应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谈判采购响应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审
6.1 谈判小组
6.1.1 评审由采购人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报价人或者报价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行政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报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报价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报价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
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
7. 合同授予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谈判采购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采购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采购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7.4.1采用技术、商务、报价综合评分法定标,本次招标采用公开谈判采购。
7.4.2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7.4.3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开标后投标人随时有权决定本次招标不需要定标或重新组织招标。
7.4.4 选取综合排序前两名供应商进行谈判,根据终谈判结果,以符合招标人及业主利益为原则,监造日期、相关承诺、优惠条件、付款方式等内容,由公司定标小组终确认中标供应商。
7.4.5按照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领导小组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7.5.1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谈判采购响应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以招标人终签订合同后中标通知书生效。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略)天内合同未签订,招标人有权单方面取消中标。
7.5.2签约
7.5.2.1中标人在《招标结果公告》发布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到指定地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和格式与招标方签订合同。
7.5.2.2合同的每一页(包括所有附件)均应校签,合同价格、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和供货范围等不得与中标状态有实质性改变。
7.5.2.3如果投标报价中出现投标总价与分项价格合计不符的情况时,签订合同时,招标方有权对合同总价按以下方式处理:
1)若投标总价小于分项价格合计,以投标总价为准签订合同;
2)若投标总价大于分项价格合计,以分项价格合计为准签订合同。
7.5.2.4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内容如与投标人的商务报价表存在差异,在合同谈判时,以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为准,投标人商务报价漏报部分价格不予调整,但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的规定范围提供监造服务。如有多报,合同谈判时相应核减。
7.6 签订合同
7.6.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根据谈判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谈判采购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6.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谈判采购响应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谈判采购响应人的纪律要求
谈判采购响应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谈判采购响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谈判采购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略)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谈判采购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谈判采购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采购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见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略).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还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略)
第三章 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报价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报价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
报价文件格式 | 符合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
报价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除营业执照外,其他条款与资格要求保持一致)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人员要求 | 符合第二章“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 标准 | 报价 | 符合第二章“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规定 |
内容 | 符合第二章“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规定 |
服务期 | 符合第二章“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规定 |
质量承诺 | 符合第二章“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规定 |
报价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规定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已标价工作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作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2 | 详细评审标准 | 单价遗漏 | 以进入详细评审报价人中该项目的高报价计入此报价人此项遗漏单价。 |
不平衡报价 | 如报价人存在不平衡报价情况,报价人某项目单价明显偏低,经评审小组认定低于成本价时,则以进入详细评审短名单的所有报价人中该项目高单价替换此单价,重新计算其经评审的报价;高价部分不作调整。 |
| | | | |
1.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满足响应谈判采购文件要求的低评标价法推荐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略)
3. 评审相关规定
3.1 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报价文件拆封后,直至向成交人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谈判、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推荐成交人的建议等,均不得向报价人或与谈判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3.2 报价文件拆封
3.2.1 报价文件的拆封将由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严格保密。
3.2.2 报价文件拆封后,将编制报价记录表,以记录各报价人的总报价,是否提交报价保证金以及其他采购人认为需要记录的内容。
3.3 报价文件的澄清
对于报价文件中存在的偏差,无论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均可进行澄清,通过澄清仍然存在重大偏差的,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4. 谈判采购程序、内容和评审
本次谈判采购将由采购人依法组成谈判小组,按照谈判采购程序与报价人就商务条件、技术方案等进行谈判采购。并根据评审后合格的报价人的终修正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4.1 谈判程序
(1)由谈判小组对各报价人的资格、业绩、人员、项目实施方案、报价等进行审核,记录各报价文件的偏差(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2)编制需要报价人澄清的问题清单,以及与报价人谈判的内容,形成谈判提纲;
(3)谈判小组根据需要与单一报价人分别进行谈判,向报价人发出报价文件澄清问题清单;
(4)确定所有报价人提交报价文件澄清与承诺的时间,并要求各报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提交报价文件澄清与承诺;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报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终报价。
4.2 初步评审
4.2.1 谈判小组可以要求报价人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4.2.2 本次评审对于经过澄清后仍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报价人的报价,将被视为未对谈判采购文件进行实质上响应,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1)第二章“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报价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谈判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超出经营范围报价的;
(5)资格条件不符合谈判采购文件要求的;
(6)报价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书的;
(7)报价有效期不满足谈判采购文件要求的;
(8)项目实施方案不满足谈判采购文件的要求的。
4.2.3 参与谈判的报价人,在提交终报价之前放弃报价的,不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4.3 终报价的修正
对报价人的终报价进行复核,修正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进行修正;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进行修正。只有在谈判小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时,才能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当分项合计报价与总报价不一致时,以各分项合计报价为准,修改总报价(此种情况下,总报价为修正总报价);
(4)当税金与不含税总报价按税率取费金额不一致时,以不含税总报价按税率取费金额为准,修改总报价(此种情况下,总报价为修正总报价);
(5)缺漏项视为含在总报价中,缺漏项不进行算术错误修正。
(6)电子报价中系统结构化报价与电子文档不一致,以电子文档报价为准。
4.4 推荐成交候选人
4.4.1 谈判小组按合格报价人的终修正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1~2名成交候选人。
4.4.2 谈判小组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4.4.3 成交候选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
附表1:(略)
(1)符合性评审指标
评审标准 | 描述 |
响应人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不满足谈判采购文件要求的 | 有该情形的,为重大偏差,谈判采购响应文件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
投标报价及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谈判采购文件要求的 | 有该情形的,为重大偏差,谈判采购响应文件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
没有按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不被采购人所接受的 | 有该情形的,为重大偏差,谈判采购响应文件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
谈判采购响应文件未按谈判采购文件要求盖章和签署的 | 有该情形的,为重大偏差,谈判采购响应文件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
经澄清,对投标报价的算术错误不接受修正的 | 有该情形的,为重大偏差,谈判采购响应文件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
对投标范围、工作内容、监造日期及交货地点有实质性偏差的 | 有该情形的,为重大偏差,谈判采购响应文件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
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的 | 有该情形的,为重大偏差,谈判采购响应文件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
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 有该情形的,为重大偏差,谈判采购响应文件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
未对监造服务方案(仅限于打“*”的)逐条响应谈判采购文件要求的 | 有该情形的,为重大偏差,谈判采购响应文件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
纠正谈判采购响应文件偏差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影响的 | 有该情形的,为重大偏差,谈判采购响应文件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 |
投标总价经算术错误修正后累计偏差超过(略)%的 ,修正明显小数点错误不在该范围 | 有该情形的,为重大偏差,谈判采购响应文件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
委托方:(略)
受托方:(略)
鉴于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方)拟委托XXXX XXXX有限公司(受托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监造服务,且受托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甘肃腾格里沙漠河西新能源基地武威市民勤县红砂岗 (略)万千瓦光伏项目工程总承包(EPC)I 标段、II标段设备/材料监造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1. 定义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委托方:(略)
1.2受托方:(略)
1.3技术要求:(略)
2. 工作内容及规范
2.1受托方工作内容:(略)
2.2受托方应严格按照委托方认可后的项目技术方案、质量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受托方如发现项目技术方案中未涉及的问题,应立即通知委托方,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相应的处理,受托方不得擅自处理这类问题。
2.3受托方应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技术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监造服务工作。本项目的设备监造过程实施合同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组织协调等工作。受托方根据技术文件Q/CSG(略)-(略)《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监造及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监造工作,监造工作包括在承包方制造厂内进行的复查、抽检、试验及金属、焊接的无损探伤等。受托方应对设备制造商的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核查意见。
2.4受托方向委托方保证其拥有进行本项目及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监造服务所要求的专业监造人员及技术资源能力,并已全面理解和掌握了项目监造范围及监造相关工作的要求,有能力按照本合同的条款提供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全面完成服务工作。
2.5受托方作为在监造、认证、检验、审核及测试行业等专业领域富有经验的专业机构,应在提供服务时尽到被期待的合理的谨慎、专业及勤勉义务。
2.6受托方必须全面消化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关技术协议的技术要点、标准和规范,监督各设备/材料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材料性能符合合同的要求,若在监造过程中发现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受托方应按双方约定的程序及时通知委托方。
3. 进度要求
3.1受托方提供监造服务的期限为:(略)
3.2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业主方监造代表/代表、委托方代表及受托方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见证表及现场见证资料应同时提交委托方代表及业主方监造代表各1份。
3.3 监造过程报告提交期限:(略)
4. 合同价格及支付
4.1合同价格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为小写:(略)
受托方为完成本项目委托方要求的设备监造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成本,包括管理费用、6%增值税、工程师差旅费用、测试费用、文件处理费用等,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项目监造设备的数量及型号以终设备技术协议为准,本合同价格不因设备数量的变化、工期的延长或缩短而进行任何调增或调减。
4.2支付
4.2.2支付方式:(略)
4.2.3支付节点及时间:(略)
(1)受托方完成设备监造后,向委托方提交以下单据及资料:
A、(略)%监造款支付申请书及监造设备监造报告;
B、合同总价(略)%的增值税专用正本发票;
C、金额为合同总价(略)%的正式财务收据正本;
D、项目监造设备交付完成及监造完成确认单。
以上资料通过委托人审核后(略)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略)%监造款。
(2)项目监造设备全部通过现场性能验收(后一台设备通过初步验收)后,委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交以下单据及资料:
A、(略)%监造款支付申请书;
B、委托方依据采购合同签发的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C、金额为合同总价(略)%的正式财务收据正本。
以上资料通过委托人审核后(略)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略)%监造款。
4.2.4 如果委托方对监造方提交的付款申请书中费用或部分费用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申请书7天内向受托方发出异议通知。
受托方账户如下:
公司名称:
地 址:(略)
银 行:(略)
帐 号:(略)
5. 保密条款:
5.1内容:(略)
5.2涉密人员范围:(略)
5.3保密期限:(略)
5.4泄密责任:(略)
5.5保密费用已含于合同总价中。
6. 受托方的责任及义务
6.1受托方负责按照委托方要求对监造设备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工厂检查、供应商质量体系审核、原材料进货检验、关键元器件/部件质量控制、关键生产工艺控制(关键质量控制点监督、抽查)、设备成品检验控制等内容的驻厂监造服务及生产前服务等工作内容。
6.2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和计划时间并在获得委托方许可后自行与设备厂商和物流商对接工作,及时开展驻厂监造、工厂验收、设备装箱装车检验,并在每批次开始工作前向委托方提交对应工作计划。
6.3受托方负责依据委托方与供货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严格履行合同责任,确保监造工作按技术协议的要求得到落实,监督供货方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
6.4受托方对驻厂监造设备制造质量及进度进行全程监控、预警,防止逾期交货或不合格设备出厂。对于发运至现场后出现的设备问题,受托方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明。
6.5受托方负责按照委托方要求确保其监造人员、检测人员及时到场执行相关监造或检验检测服务工作。受托方监造人员在监造过程中 (包括出席设备监造有关的会议,参加设备厂的关键件重要工序的质量监督等) 不得随意离开监造岗位,应随时保持与委托方的联系。
6.6受托方在驻厂监造过程中,应如实做好监造记录,对驻厂监造的设备建立《设备监造日志》,每天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委托方报告监造工作动态情况,发现问题/缺陷需督促供货方及时解决,如有重大问题时,应随时((略)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邮件或传真)并辅以电话形式报告委托方,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6.7受托方对监造设备负有质量监督责任,对检验、检测结果负有判断责任。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见证或检验检测项目,受托方不得予以确认,并应通告设备制造厂不得放行,若与设备制造厂发生争议,应立即报告委托方。
6.8受托方监造及检验检测人员的行政、安全和业务由受托方负责管理,受托方为监造工程师配备必要的工作、办公用品(计算机、相机等),受托方人员应严格遵守制造厂(供应商)及第三方独立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规定,并采取各项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任何非法的、违反规定的行为。
6.9受托方人员应接受委托方的工作检查,向委托方派往设备制造厂的工作人员报告工作,并协同委托方人员进行有关设备进度、质量方面的工作。
6.(略)受托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为本项目提供监造服务的组织机构及服务人员名单及资质简历等资料报送委托方,征得委托方书面确认同意。人员数量不足的,应根据委托方要求及时补足。对于工作不称职的监造或检验检测人员,受托方应该根据委托方意见及时(3天内)更换。
6.(略)受托方应保证监造团队人员稳定,如确需变更监造工程师时,应将变更人员情况事先报委托方同意,在委托方认可后方能进行更换,乙方若发现供应商欲将已监造的设备或重要零部件调给其他用户时,应立刻阻止并且立刻向委托方报告。本项目监造设备的部件、原材料,未经委托方及业主方许可,不允许供应商擅自调换,如设备交付现场后检测查验发现供应商擅自重要部件的情况,视为受托方(监造单位)监造失职,受托方按本合同7.4条承担违约责任。
6.(略)受托方根据委托方项目要求的交货进度驻厂监造,直至供应商将被监造设备范围内的全部零部组件制造完工并发货完毕为止。受托方应严格按委托方与供应商确认的生产及交货计划完成监造及相关检验检测服务。
6.(略)每项设备的批次监造工作结束后,受托方应在3日内向委托方提交该设备该批次的《监造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各项检验、检测报告(如需)。
6.(略)在工厂出厂验收、装箱装车等阶段,如受托方发现本项目设备出现损坏、遗失或不满足委托方技术要求时,应在(略)小时内书面告知委托方,配合完成责任认定、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助委托方进行向供应商的索赔或保险公司的理赔。
7. 违约责任:
7.1受托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提交监造文件、技术文件等文件资料,并保证监造文件完整、清晰、准确。受托方未按委托方规定时间及时提交监造日志、监造报告、质量见证文件等文件报告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略)元/天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7日,视为受托方严重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托方赔付委托方相关损失。
7.2委托方发现受托方监造文件等出现数据或资料缺失、遗漏、错误等质量问题的,在委托方重新提交合格文件之前,视为受托方逾期提交文件,适用7.1条规定。
7.3由于受托方监造人员未能及时进厂/到场执行相关工作而造成的延误及损失,由受托方全权承担赔偿责任。如受托方进厂/到场时间延误超过7日,委托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第三方单位代为进行监造服务等工作,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及额外成本及费用均由受托方承担。
7.4 由于受托方不作为、失误、隐瞒、延误或其它违约行为,造成设备质量、设备性能或设备交货日期不符合设备采购合同要求,受托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如因受托方人员失误或隐瞒造成委托方重大损失或重大延误(设备交货或委托方工期延误超过(略)日)的,视为受托方严重违约,委托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停止向受托方的一切付款,同时有权追究受托方违约责任。
7.5 由于受托方失误、隐瞒或造假等违约行为,在货到现场后发现设备质量问题或不满足业主质量要求,导致委托方工期延误、返工和/或遭受业主方或其他相关方索赔,受托方按照问题设备对应的采购合同总金额的(略)%向委托方进行赔偿。
7.6如受托方预计监造或检验检测工作的进度无法满足委托方要求的交货计划,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进度偏差并说明偏差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如因受托方原因造成设备生产、验收及交货延误,且受托方在过程中未及时向委托方报送此类偏差,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其工作进度以避免延误的,委托方有权对受托方造成的延误交付追究责任并索赔。
7.7由于受托方原因更换人员,造成监造工作延误或设备交付时间延迟的,因此产生的全部额外费用(包括为此进行的赶工费用、遭受的罚金等)由受托方自行承担。
7.8 未经委托方书面事先批准,受托方不得擅自更换监造人员,也不得因更换人员未到场出现监造人员空缺、监造工作暂停的情况,如出现此类情况,视为受托方严重违约,委托方有权暂停向受托方的一切支付并要求受托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影响特别严重时,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7.9委托方有权从任一笔对受托方的付款中扣除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支付的违约金和/或赔偿。
8. 合同的变更、终止及权利义务的转让
8.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外一方,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或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略)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
8.2 如果受托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委托方将用书面通知受托方,受托方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应对违反或拒绝行为做出纠正或提出修整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委托方有权立即单方面部分或完全终止本合同,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受托方负担。如果受托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8.3 如果因8.2款规定的情形,委托方行使单方终止权利,委托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受托方支付被终止工作内容的相关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将预付给受托方的被终止工作内容的相关款项(如有)索回。
8.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电力市场波动、业主方或委托方原因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委托方可以提出终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受托方已完成交付的部分工作应获得支付,其他事项由相关各方协商办理。
8.5 由于国家政策调整、电力市场波动等原因,开发该项目不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委托方决定不继续实施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并不因此承担违约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
8.6除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受托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委托方有权全部或部分将本合同项下的委托方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本合同项目业主或终用户。
9. 合同生效及其他
9.1 本合同自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且受托方收到委托方书面监造进场通知书后生效,至所有设备监造完成交付项目现场,并通过初步验收(性能验收)后结束。
9.2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解决不成的,应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3 双方同意,在争议协商、调解及诉讼期间,除依诉讼事项的性质不能继续履行者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9.4 本合同一式陆份,委托方执肆份,受托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页
委托方: | 受托方: |
名称:(略) | 名称:(略) |
地址:(略)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邮编:(略) | 邮编: |
联系人:(略) | 联系人: |
电话:(略)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电子邮件:(略) | 电子邮件: |
开户行:(略) | 开户行: |
账号:(略) | 账号: |
纳税人登记号:(略) | 纳税人登记号: |
签署日期: | 签署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