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谈判采购邀请书
项目编号:(略)
(被邀请单位名称):
1、采购项目
中电建海上风电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方与项目发包人“安顺盛黔联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就承担安顺市西秀区刘官一期(略)MW风电项目的EPC工程建设签订了EPC总承包合同。受中电建海上风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或“电建海风”)委托,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机构”或“贵州电建”)负责实施安顺市西秀区刘官一期(略)MW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锚栓设备的采购工作,并负责组织以中电建海上风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义签订采购合同。为满足本项目工期需要,采购机构对本项目“锚栓”进行谈判采购。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1)项目名称:(略)
(2)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略)
(2、工程地点:(略)
(3、工程规模:(略)
(3)采购范围主要规格及数量
本次采购范围为锚栓,采购范围及主要规格参数如下,具体供货及工作范围、技术质量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
序号 | 设备名称 | 主要规格信息 | 单位 | 数量 | 要求到货时间 | 备注 |
1 | 锚栓锚板 | 明阳 MySE6.(略)-(略)轮毂高度(略)米 | 套 | 3 | (略)年(略)月(略)日 | |
2 | 锚栓锚板 | 明阳MCD5.0-(略)轮毂高度(略)米 | 套 | 1 | (略)年(略)月(略)日 | |
(4)报价评审基本原则:
若响应人终有效投标总价严重偏离市场价,评审小组有权要求该响应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原材料、加工、热处理、探伤、防腐、运输等明细)以及能够证明可以保障质量的佐证材料,若响应人未能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提供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评审小组认为其澄清、说明的内容不能或不足以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及履约可行性的,评审小组有权认定其报价为异常及无效报价,并对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5)交货期要求:
交货时间:(略)
(6)交货地点:(略)
(7)质量要求:(略)
(8)付款方式:(略)
(9)付款比例:(略)
预付款(略)%支付前提:(略)
质保金(略)%可以用银行质保保函置换,需开具等于合同金额(略)%、有效期满足质保期要求的银行质保保函。
((略))质保期:(略)
3、供应商资格要求
本次谈判要求供应商具备以下条件:
1、应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生产制造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不良记录,响应人应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承诺函》及《‘信用中国’网站无严重失信记录截图》。
3、应具有预应力锚栓成品制造能力,近三年内具有风力发电机组塔架预应力锚栓的供货业绩;业绩证明需提供合同关键页(标的、数量、时间),并需有交付或验收证明材料(仅有供货合同、无交付验收证明材料的业绩不予认可)
4、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需提供近 1 年内银行资信证明),。
5、应具有有效期内的ISO(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覆盖锚栓制造或金属构件加工。
4、谈判采购文件的获取
1、凡满足本邀请书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者,请于(略)年9月(略)日(略)时(略)分前(北京时间)在中国电建采购招标数智化平台( https:(略)
2、本项目谈判文件免费。
5、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竞谈截止时间,下同)为(略)年9月(略)日(略)时(略)分(北京时间),响应文件通过中国电建采购招标数智化平台( https:(略)
2、竞谈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如有变动,采购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3、数智化平台使用问题可咨询平台客服,具体联系方式请根据网站首页查找相应客服经理电话。
4、谈判时间:(略)
谈判地点:(略)
6、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略)
地 址:(略)
邮 编:(略)
联 系 人:(略)
电 话:(略)
电子邮箱:(略)
7、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电 话:(略)
电子邮箱:(略)
8、纪检监督机构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略)-(略))提出投诉。
(略)年 9 月8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2 | 供应商提出澄清截止时间 | (略) 年9月(略)日(略)时(略)分前 |
2.3 | 谈判采购文件修改截止时间 | (略) 年9月(略)日(略)时(略)分前 |
3.3 | 报价 | 固定综合单价(吨单价) 响应人报价应包含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供货与成套服务,包含构成预应力锚栓的螺栓、螺母、垫圈、套筒、热处理、防腐、探伤、运输、包装、保险、税费、技术指导、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文件和服务等全部工作内容;对于供应商为实现投标设备的性能和为保证投标设备的完整性和成套性所必须发生却没有单独列项和报价的费用,以及为完成本合同责任与义务所需的所有费用等,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单价中 投标报价中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一票制,税率(略) %,(如税率变化根据国家现行税率标准调整合同价格)。 |
3.4.1 | 谈判有效期 | (略) 天 |
3.5.1 | 谈判担保 | 1、形式:(略) 2、金额:(略) 3、采用保函形式的请于开标当天前送达开标现场(建议提前一个小时) 保函邮寄地址:(略) 4、若无法提供保函,请提供同等金额的保证金(退还时按原账号退还),保证金收取方式: 采用在线收取保证金,由数智化平台收取到统一账户,响应人报名审核后,系统自动分配保证金收款虚拟账号,采购人无须提供账号; 5、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 |
3.7 | 响应文件份数 | 提供响应文件电子文件两份。电子文件应为盖章版的PDF版本1份以及可编辑版本1份,报价文件可编辑版必须为带公式的EXCEL格式、商务与技术文件可编辑版必须为WORD格式。考虑数智化招标平台无法上传WORD及EXCEL格式文件,可编辑版报价文件请在开标后打包发送至指定邮箱(epzx(略)-gzgc@powerchina.cn),并署名公司名称+项目名称+包件名称+标书。 |
装订要求详见须知前附表 | 1、响应文件按谈判采购文件“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提供。 2、响应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报价文件”分册提供。在响应文件封面上增加“商务部分”或“技术部分”或“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单独成册,在响应文件内附不含价格的空白报价表,注明详见报价文件。 |
密封要求详见须知前附表 | 响应文件应全部密封递交。 |
4 | 谈判人员要求 |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否则视为自动弃权)和相关技术人员 |
5.4 | 履约担保及预付款保函 | 合同签订(略)天内,成交人向采购人提交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金额分别为合同总价的(略)%。 |
7.2 | 特别说明 | ★若响应人未对合同条款提出偏差则采购人默认完全理解和接受谈判采购及其附件采购合同模板中的全部合同条款,并承诺按此签订合同! |
1、谈判费用
不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次谈判,包括现场踏勘、组织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及谈判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自理。
2、谈判采购文件 2.1 谈判采购文件
包括下表所列文件:(略)
章号 | 名称 |
一 | 谈判邀请书 |
二 | 供应商须知 |
三 | 合同条款及格式 |
四 | 响应文件格式 |
五 | 技术文件 |
2.2 谈判采购文件的澄清
供应商对谈判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国电建采购招标数智化平台( https:(略)
2.3 谈判采购文件的修改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1天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采购文件通过国电建采购招标数智化平台( https:(略)
3、响应文件的编制3.1 响应文件的构成:
(1)应包括下列部分:
1)谈判报价函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保证金
4)报价表
5)装运方案
6)供应商信息
7)类似业绩资料
8)供应商廉政承诺书
9)商务偏差表
(略))供应商应补充的其他商务资料
(略))技术偏差表
(略))响应文件说明书与技术资料
(略))需外购零部件或设备清单
(略))附表
(2)终报价文件应包括:
1)终报价表(含分项报价)
2)谈判小组要求的其他资料
3.2 资格审查资料
(1)“供应商信息”应附谈判采购文件所列资格文件复印件,包括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若有)、体系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且经供应商盖公司章的复印件。
(3)“业绩及正在执行的供货合同项目表”应附相应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4)“试验报告及鉴定证书”应提供国家授权、许可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鉴定报告复印件。国家规定需要生产许可产品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3.3 谈判报价
(1)报价是指供应商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供应商所有的货物价款,即包括货物的供货、税金、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验收(含第三方验收)、技术服务、培训、售后服务、材料、中标服务费、增值税等。
(2)供应商必须按附件的首次报价表、各分项报价表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合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3)报价货币人民币(国内设备)或美元、欧元(进口设备)。
(4)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一个报价。
(5)所有供应商的谈判响应终报价的单价和总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
(6)对于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设备材料所必需却没有单独列项和报价的服务工作内容以及必需配合使用的工具、设备租赁使用等的费用,以及为完成本合同责任与义务所需的其他所需费用等,采购人均视为已包含在谈判响应报价总价中。
3.4 谈判有效期
3.4.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谈判有效期为(略)天。
3.4.2在谈判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采购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4.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谈判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竞谈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谈判保证金。
3.5 谈判保证金
3.5.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竞谈的,其谈判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金额、担保形式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5.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竞谈。
3.5.3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5日内,向所有供应商退还谈判保证金。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竞谈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谈判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情形。
3.6 响应文件说明书及技术资料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供应商谈判时应提交的符合性证明文件应满足谈判采购文件要求。
(2)证明设备及服务合格和符合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样和数据。
(3)对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采购人的要求做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对于有参数要求的运输设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入服务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装订、密封
(1)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第四章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写。
(2)(A)响应文件(包括报价文件)应包括正本一份,副本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对正本和副本不一致处,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递交可编辑的电子版谈判采购文件1套(U盘),响应文件的电子版中所有文本文件和表格均分别采用Word和Excel编辑。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应按规定加盖供应商的单位公章。
填写响应文件时,如有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
装订要求详见须知前附表。
密封要求详见须知前附表。
(2)(B)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上加盖电子印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8 响应文件的递交
(1)供应商应在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响应文件。
(2)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以及未按规定密封和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3.9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正、补充或撤回已送达的响应文件,且应密封、加印,并在内层封套面上注明相应的“修改”、“补充”或“撤回”的字样。并须在谈判截止时间前按第3.6款规定的递交。
(2)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4、谈判与评审 4.1 谈判小组
(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
(2)谈判会议全过程由采购人代表主持,邀请相关监督部门监督整个谈判过程。
4.2 谈判步骤
1.初评
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供应商的资格,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提出澄清问题和谈判内容。
2.与供应商分别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并同时提交二次密闭报价。谈判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综合评议
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情况、响应文件以对供应商进行比较,并对谈判结果进行综合评议,编写谈判报告,推荐首选及备选成交候选人。
参加谈判人员必须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和相关技术人员。
4.4 谈判记录
(1)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和结果,向采购人提交谈判报告。谈判报告由谈判小组组长起草,谈判小组全体成员在谈判报告上签字确认,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谈判报告中阐明。
(2)谈判小组在谈判报告中推荐成交候选人。
(3)谈判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初步评审过程和结果
包括算术错误检查、澄清问题及答复,若有资格不符合应对其情况和依据进行说明;
2)与各供应商一对一谈判内容记录;
3)二次/终密闭报价情况;
4)推荐成交候选人。
5、合同授予 5.1 合同授予
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符合下述要求的供应商:(略)
(1)供应商满足谈判采购文件要求;
(2)按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推荐的成交候选人。
5.2 采购人在授标时保留的权利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合同非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变更;
5.3 合同的签订
采购人与成交人协商签订书面合同;
5.4 履约保函
成交人应在合同签字盖章后7天内,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金额(略)%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
6、纪律和监督
(1)采购人不得泄漏谈判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谈判或者与采购人串通谈判,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谈判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3)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经评审的低价法)
为规范股份公司采购工作,根据股份公司有关采购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经评审的低价评标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二、评审原则
评审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三、评审组织及服务
1、为做好评审工作,成立谈判小组和工作小组。
2、谈判小组
2.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及熟悉相关业务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谈判小组成员为3人及以上单数。
2.3谈判小组组建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备案。
2.4评审工作由谈判小组负责。
3、工作小组
3.1由采购人、招标代理代表组成工作小组,在评审期间为谈判小组服务。
3.2接受谈判小组指派进行基础数据摘录汇总、对比等工作。
四、评审程序及内容
1、响应文件初步评审
1.1资格审查---响应人的财务、技术、生产、业绩等方面是否满足资格条件的全部要求。
谈判小组根据采购文件,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判断响应文件的形式是否满足要求、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只有以上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才可通过初步评审。
1.2算术错误修正
1.2.1终报价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按以下原则修正: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报价表中合计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以各分项报价的合价累计数为准;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且缺漏项内容不属于实质性偏差的,则视为缺漏项内容的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终报价的算术错误修正不改变评审依据的终总报价,当修正后的总报价高于原终报价时,视同供应商终报价错误产生少漏计费用,签订合同时由供应商承担,如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无法承受少漏计费用,可以将终报价作为异常低价处理;当修正后的总报价低于原终报价时,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报价为准。
1.2.2谈判小组按以上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响应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1.3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偏差,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1)响应人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2)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担保有瑕疵不被采购人所接受的;
(3)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盖章和签署的;
(4)经澄清,对报价的算术错误不接受修正的;
(5)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采购文件设定的高限价的;
(6)对采购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偏差的;
(7)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的;
(8)响应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9)主要性能指标(仅限于打“*”的)达不到采购文件要求的;
((略))纠正响应文件偏差或保留将会对竞争产生不公正影响的;
((略))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1.4响应人不能修正或撤销响应文件重大偏差。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有微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而该微小之处不构成重大偏差。
2、响应文件澄清
响应文件的形式或供应商资格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或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应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经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后仍不能满足初步评审要求的响应文件(即响应文件不满足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的任一项标准),或供应商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谈判小组应告知有关供应商。
3、响应文件详细评审
3.1谈判小组成员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包括报价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
3.2.2遗漏修正
审核终报价组成内容是否有遗漏计算。若有遗漏,遗漏部分按照其他终报价组成中此部份价格的高金额进行加价。
3.3评审
3.3.1评审内容
谈判小组成员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报价评审:
响应人报价可能低于市场合理成本的,谈判小组将书面要求响应人限期提供报价成本构成说明(原材料、加工、热处理、探伤、防腐、运输等明细)以及能够证明可以保障质量的佐证材料。响应人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或者所提供材料不足以证明报价不低于自身个别成本、可以保障产品质量的,谈判小组有权否决其响应文件。
五、评审报告
1、谈判小组根据评审情况和结果,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谈判小组起草,谈判小组全体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评审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审报告中阐明。
2、谈判小组在评审报告中推荐前一至三名为候选成交供应商。
3、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报价记录表
(2)初步评审过程和结果
包括资格审查、算术错误检查、符合性审查、澄清问题及答复,若有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的应对其情况和依据进行说明;
(3)详细评审过程和结果
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低者为推荐中标人;
(4)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略)
(5)候选成交供应商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
符合性评审表 |
评审标准 | 描述 |
响应人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 有该情形的,为重大偏差,响应文件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
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不被采购人所接受的 | 有该情形的,为重大偏差,响应文件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
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盖章和签署的 | 有该情形的,为重大偏差,响应文件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
经澄清,对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不接受修正的 | 有该情形的,为重大偏差,响应文件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
响应人报价低于市场合理成本的,谈判小组将书面要求响应人限期提供报价成本构成说明(原材料、加工、热处理、探伤、防腐、运输等明细)以及能够证明可以保障质量的佐证材料。响应人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或者所提供材料不足以证明报价不低于自身个别成本、可以保障产品质量的,谈判小组有权否决其响应文件。 | 有该情形的,为重大偏差,响应文件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
对采购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偏差的 | 有该情形的,为重大偏差,响应文件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
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的 | 有该情形的,为重大偏差,响应文件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
响应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 有该情形的,为重大偏差,响应文件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
主要性能指标(仅限于打“*”的)达不到采购文件要求的 | 有该情形的,为重大偏差,响应文件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
纠正响应文件偏差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影响的 | 有该情形的,为重大偏差,响应文件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 |
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 有该情形的,为重大偏差,响应文件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
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指合同双方签署的文件,具体范围见合同协议书第2条约定。
1.2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1.3 “甲方”指与乙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接收货物和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4 “乙方”指与甲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5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1.6 “货物”或“合同设备”是指乙方按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提供的设备、机械、仪表、装置、备品备件、消耗品、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7 “服务”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和保险服务;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安装指导、调试、试运行、初步验收、终验收、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以及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服务。
1.8 “设备质量缺陷”是指合同货物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9 “潜在缺陷”是指乙方因设计、选材、制造错误、疏忽或其他原因所引起货物在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内出现影响批量机组安全运行的缺陷,而该类缺陷未能在制造、检查、验收、质量保证期和短时间的运行过程中被发现。
1.(略) “设计使用寿命”是指从设备投运直至由于损伤失效或经济性等原因,而不能继续服役所经历的总时间。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至少(略)年。
1.(略)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初步验收、终验收、运行、维护、技术指导等技术资料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一 技术协议”规定的用于项目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略) “技术服务”是指由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安装指导、调试、试运行、初步验收、终验收、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也包括合同期满后乙方的售后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乙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
1.(略) “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甲方代表对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乙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略) “监造代表”是指由甲方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1.(略) “交货验收”指合同设备运输到交货地点后由甲方清点数量和外观检查的验收。
1.(略) “后一批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能满足现场安装的终需要及整个工程生产投运需要,且不影响其他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略) “工地开箱验收”是指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完成卸货后,由监理单位组织(如无监理单位,则由甲方组织)甲方、乙方、安装承包商(如有)对合同诸如规格、型号、种类、数量、外观、尺寸、随箱技术文件等所作的验收。
1.(略) “安装”是指有关设备、系统和材料的安装工作,包括所有合同设备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组装、就位和连接。
1.(略) “调试”是指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略)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前机组的运行。
1.(略) 预验收:(略)
1.(略) “终验收”是指质量保证期满后,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或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后,甲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略) “质保期服务”是指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略) “质量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预验收证书之日起根据合同条款要求,该合同设备进入质量保证期,乙方保证合同设备在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和无重大机组设备隐患,并负责免费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缺陷责任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预验收证书之日起,该合同设备进入缺陷责任期,是双方约定甲方扣留卖乙方质保金的时间期限,缺陷责任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直接扣除全部或部分质保金。
1.(略) “潜在缺陷责任期”指从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期满后自动延长三年作为潜在缺陷责任期。
1.(略) “风电场”是指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条规定的风电场。
1.(略) “项目现场”风电场施工现场,为合同货物安装地。
1.(略) “车板交货”是指合同货物运到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当货物经甲方吊离车板时,乙方完成交货,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略) “交货地点”指甲方指定的项目现场风机基础位置旁或项目现场其他地点(特殊指定时)。
1.(略)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设备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商业运行前)备品备件。
1.(略)“随机备品备件”是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和质量保证期内所需的备品备件。
1.(略) “天、日、周、月、年”中“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略)小时;“周”是指7天。
1.(略) “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2 原产地
2.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2.2 本条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
2.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乙方的国籍。
3 合同标的
3.1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按专用条款第3款和附件二《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规定执行。
3.2 乙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安全的、经济的、成熟可靠的。
3.3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执行。
3.4 乙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本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执行。
3.5 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本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执行。
3.6 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本合同技术协议和附件二中“2.6 技术服务费分项报价表”的规定执行。
3.7 乙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3.8 负责办理进口设备免税事务,包括且不仅限于以下工作:
(1)按甲方规定格式提供进口设备相关资料;
(2)乙方应负责协调各供货商与甲方之间的关系;
(3)负责和进口设备免税代理机构完成进口设备免税的各项工作。
4 标准
4.1 合同货物应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货物来源国及使用国的国家及行业标准;以上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保守、高规格的标准的约定为准。
4.2 合同货物交货前,如遇国家(包括货物来源国和使用国)颁布新更高要求强制性标准,乙方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通知甲方,等待甲方的进一步指示;因乙方未及时停产、通知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3 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 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5.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予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该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应使用合同通用条款第5.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通用条款第(五)条中的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甲方。如果有关于上述文件的电子版本,如甲方有要求,乙方必须予以删除并书面声明没有备份。
5.4 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甲方有权应用于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并有权向与建设风电场项目有关的第三方提供而无需经得乙方的事先同意;但甲方承诺,在向第三方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向第三方声明所提供资料的来源和乙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6 知识产权
6.1 乙方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自己是与货物及服务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设计、商标、商号、著作权和/或其他受保护的所有知识产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的合法的所有人和/或拥有者,其拥有完全的权利许可并特此许可甲方为安装、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货物或服务的目的使用该等知识产权,及为了前述目的的再许可权。
6.2 如果甲方在安装、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收到任何第三方的上述任何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主张、索赔或诉讼,乙方应足额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包括因诉讼、仲裁、索赔、索求或罚款等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6.3 为本合同之目的,乙方授予甲方永久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占的、免使用费的、不可转让的许可,准许甲方使用、再复制、更改以及改编乙方所拥有的与货物及服务有关的背景知识产权。与授予该许可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之内并被认为形成合同价的一部分。
6.4 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乙方向甲方转让乙方所具有的知识产权;但甲方在本合同范围内(产品使用范围及使用期限)基于本合同自然享有合法之使用权。
6.5 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乙方的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资料或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7 履约保证金及预付款保函
7.1 履约保证金金额:(略)
7.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略)天内,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3 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甲方免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可能蒙受的损失。
7.4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甲方书面确认同意接受的其它货币,并采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银行保函。由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除外),或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提交,银行保函应按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的约定开具。若因银行原因,履约保函的实际有效期先于全部设备初步验收后第(略)日到期的,应由乙方在履约保函到期前1个月重新提交有效保函(担保条件不低于原保函);甲方在乙方新保函开具前有权扣留等额的应付合同款,待乙方开具新保函后支付;如乙方未重新提交有效保函且甲方无合同应付款,甲方有权提取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作为保证金,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2)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
7.5 履约保证金担保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在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后(略)日后失效。
7.6 若本合同附有生效条件并且因甲方原因而使本合同未生效,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无利息退还乙方。
7.7 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略)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由乙方主要开户银行开具金额为与预付款等额的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以甲方为受益人。预付款保函应为银行保函。由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除外),或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提交,银行保函应按附件九预付款保函的约定开具。
7.8 为监督预付款使用,乙方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甲方实施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7.9 为提高预付款监管效果,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反馈至甲方监管。
8 排产通知、监造、交货前检验
8.1 甲方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一次或分批以书面形式对合同货物发出“排产通知”。“排产通知”应在每批次货物交货日前提前发出。提前通知日期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8款的规定执行。排产通知中应明确排产的设备台套数量。乙方接到“排产通知”后,方可对该批货物进行备货,否则甲方有权拒收,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2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甲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技术协议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8.3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技术协议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甲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乙方应予配合。乙方应免费为甲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8.4 甲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点,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乙方负担。
8.5 甲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乙方交货后甲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8.6 交货前,甲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免费为甲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代表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8.7 甲方将依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相关的检验和检测。甲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甲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乙方。合同生效后一周内,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提供一整套检验测试计划,经甲方认可后执行。乙方应提前7天提供货物的检验测试内容和时间。
8.8 根据甲方确认,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乙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如果在乙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验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甲方不应承担费用。
8.9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本合同规定的要求,交货期限不予延长。
8.(略) 若检验测试代表不能按乙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检验测试,乙方的检验测试工作可正常进行,但是检验测试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验测试结果。若检验测试代表对检验测试结果有异议,有权要求重新检验测试,检验测试合格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检验测试不合格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交货期限不予延长。若乙方未及时通知检验测试代表而单独检验测试,甲方将不承认该检验测试结果,有权要求重新检验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8.(略) 无论甲方是否参与监造、检验、见证,不能解除乙方对合同货物中存在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也均不免除或降低乙方对合同货物的质量所负的全部保证责任,及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9 包装
9.1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并同意遵守甲方对货物包装的任何合理的特殊要求(如有)。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9.2 乙方对包装箱内或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本部件名称以及部件的位号、零件号等便于识别的标识。
9.3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设备包装箱附带有两份装箱单,以便于设备、技术资料、备品备件及易耗品、专用工具等的管理和保管,所有设备附有下列资料:
(1)装箱单,其上注明:
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制造厂;
b)装箱数量;
c)附件、备件名称及数量;
d)装箱日期。
(2)原制造厂的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含检验、试验报告)、图纸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3)须按附件五编制装箱单(按物资部);
(4)装箱单在装箱发运前以快件邮寄给甲方两份供现场验货。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乙方。
(略) 装运标记
(略).1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并同时提供书面标记文件:
(1)收货人;
(2)合同号;
(3)收货人编号;
(4)目的地;
(5)货物名称、编号和箱号;
(6)毛重/净重(用kg表示);
(7)尺寸(长x宽x高用cm表示)。
(略).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乙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
(略) 装运通知
(略).1 甲方和乙方同意以本合同条款第十三条和十四条约定的方式进行货物运输和交付,每次交付的货物名称、数量、时间由甲方通知乙方;
(略).2 甲方通知乙方交货日期,应在起运日(略)天前,书面告知乙方需要交付的货物数量和交付日期。
(略).3 乙方应在预计的装运日期之前七(7)天内以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随车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及时通知甲方。
(略).4 乙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略))小时之内以电邮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合同货物的净重、货物提单号、车次、预计到达目的地的时间、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甲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略)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略)米(m),宽2.7米(m)和高3米(m),乙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甲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略).5 乙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和联系人信息、出发日期,路上行程以及预计到达时间等通知甲方。
(略) 保险
(略).1 乙方应自负费用、针对可能由其履行本合同所引起的相关风险购买保险项目,包括乙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如果甲方要求,则乙方应提供已购买及维持此类保险项目的充分证明。
(略).2 运输保险应由乙方办理,投保金额以发票金额(略)%投保一切险,保险区段为乙方或其分包商仓库到项目指定地点交货完成为止。
(略) 交货及运输
(略).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应保证及时并应尽大可能整体发运。相关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消耗件应随主设备一起发运,并按照“附件三 交货及提供服务的时间”中进度交货。交货日期为合同设备交付至项目现场指定地点的日期。
(略).2 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乙方转移给甲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
(略).3 乙方应严格按合同交货进度交货。如果由于甲方原因要求乙方提前交货,乙方应尽力予以合作,但甲方必须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有必要的生产和运输时间来满足实际交货。但如果确实因为所需设备的实际生产周期和运输原因无法满足甲方提前交货的要求,甲方应予以谅解。
(略).4 乙方应自行勘察运输线路确定运输方式,对沿途中所经过的涵洞、桥梁等构、建筑物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论证,并提出大件运输的方案,确保大件设备运至现场指定交货地点。
(略).5 如果运输中存在二次倒运工作,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临时放置场地租用费、卸车及汽车费用(含后轮转向车等)、二次运输费等)。从设备运抵现场次日开始,如由于在指定交货地点甲方原因造成迟延7天以上卸货的,甲方应支付超过7天部分所产生的压车费等费用(卸货当日不计),压车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6 乙方承诺已充分考虑场内道路合同设备的装载、运输、牵引方案(如需后轮转向车,由乙方提供并承担相应费用),并将场内运输费用计入合同单价。
(略).7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导致运输货物发生损坏,相关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略).8 双方确认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如有更改,一方应事先获得另一方同意。
(略).9 在保证期内由于乙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合同设备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甲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乙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迟不得超过1个月运到甲方指定仓库。若乙方交付合同数量以外的货物,对于多交的部分,若甲方接收,则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付款;若甲方拒收,则及时通知乙方,对于乙方收回多交货物的期间,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支付合理的保管费用,超过三个月乙方未收回,则甲方有权处理多交部分货物。
(略) 货物交付
(略).1 货物的交付方式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略).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乙方转移至甲方,合同设备交付给甲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略).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略).4 货物交付的现场联络人,由甲方确定,机组交付时至少有一名乙方人员参与。设备的交付只针对货物的数量进行查验。甲方应在货物交付完成后8小时内,在运输单据上签字,交付的货物由甲方规定的接货方负责保管。
(略).5 在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甲方进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终检验。乙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略).6 甲方在货物到达其指定的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按法律和合同其他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抵达该现场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略).7 到场货物应在乙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卸货。在乙方技术人员指导下卸货发生的货物质量责任,由乙方负责。货物到现场后,乙方若未按时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由此而产生的所有卸货质量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或甲方确定的到货管理责任人,应按照乙方提出的货物放置、仓储等技术要求管理货物。
(略)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预验收
(略).1 开箱检验
(略).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
(略).1.2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甲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乙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略).1.3 甲方负责组织设备的开箱验收工作。甲乙双方及甲方指定的保管方参与。乙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在开箱检验中,甲方和乙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如果乙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甲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甲方有权在乙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乙方已接受。
(略).1.4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甲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略).1.5 开箱验收不合格的,保管责任退回乙方负责,实物由乙方负责吊装和运输转移至乙方便于保管处,并要求至确认验收不合格(略)小时内完成转移,实物未转移的引起的丢失和损坏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略).1.6 如果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发现设备短缺、缺陷、损坏和质量不合格(包含但不限于非合同附件中包含的对应制造商/供应商提供的大部件、非附件一中对应供应商品牌的或附件一中规定型号的工具、备件,都认为不合格),或其他不符合交付设备合同的情况,甲方有权不予签字,由乙方负责补齐或更换或签署其他合同补充协议(如大部件更换供应商而需要签署该部件或整机扩展质保期等补充协议等)等证据后,甲方现场接收人员可根据得到证实的证据和授权,方可在开箱验收中签字,证据不齐全或其他信息不对称等情况下乙方要求甲方现场收货人员签字的,签字不生效;以上情况虽然甲方已经在运输单据上签字,但不算完成交货,车板交货定义废止,货物所有权尚未完成转移,并承担该设备延期交货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略).1.7 甲方代表如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接受,乙方须立即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甲方代表是否要求和/或是否知道,乙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甲方书面披露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及擅自处理。
(略).1.8 甲方出具开箱验收报告,交付参与验收的相关单位。
(略).1.9 经甲方通知,乙方未参加开箱验收,乙方不得对验收结果提异议。
(略).2 安装和调试
(略).2.1 合同设备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过程乙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有义务在现场进行指导并由乙方自行承担有关的费用。
(略).2.2 安装过程中,若甲方或安装承包商按乙方技术资料规定或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而出现安装失误,乙方应立即采取修补或更换等补救措施,同时乙方承担因此导致的全部责任。乙方的责任范围包括承担恢复设备正常状态所需的费用及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维修费、更换费、窝工人工费、窝工工具费用(运输、安装费用)、发电损失、安装承包商的索赔,以上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限制。在货物不存在缺陷或乙方不存在过失行为的前提下,甲方未按乙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进行工作而出现问题,甲方自行负责。
(略).2.3 风机调试期间乙方人员应负责对设备状态跟进,有问题的及时消缺。调试期结束经甲方检验后向乙方签发初步验收证书。初步验收证书签署次日,该台设备进入质量保证期。
(略).3 预验收
(略).3.1 进行初步验收之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2)试运行通过;
(3)运维手册及其他文件准备完毕;
(4)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略).3.2 达到了合同规定的指标,双方将签署预验收证书一式四份(预验收证书格式参见:(略)
(略).4 终验收
质保期结束后1个月内,设备运行达到合同的技术要求,并且缺陷责任已经修复,甲方索赔(如有)已经扣除或支付,甲方应签署终验收证书。
(略) 乙方提供的服务
(略).1 乙方人员应负责下述工作:(略)
(略).2 乙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服务,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以及质保期内定期的设备检修。
(略).3 乙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甲方按乙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启动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略).4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乙方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总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略).5 乙方在工作现场自备图纸和安装说明书。乙方技术人员负责对现场发生的经甲方代表确认的任何改变和/或更正作出标记、记录,并将与乙方所供货物有关联的工程施工的资料列入这种图纸和电子版本。在初步验收结束后(略)天内移交给甲方。
(略).6 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召开次技术联络会并确定第二次技术联络会的时间,甲方提出需要的设计联络会次数,由乙方组织召开设计联络会。
(略).7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在项目地或双方协商确认的地点召开会议,另一方必须参加,费用自理。
(略).8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并应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略).9 乙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乙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甲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甲方要求。
(略).(略) 甲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略).(略) 在进行各次联络会议、其它各项联络以及在施工工程中商议有关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检验、预验收等事项,合同各方应指派授权代表。
(略).(略) 乙方保证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并拥有从事相关工作必要的资质证书的人员。乙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应在次设计联络会上提交甲方予以确认,详见附件一。
(略).(略) 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乙方现场服务人员,乙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甲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甲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7天内乙方没有答复,将按第(略).2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略).(略) 由于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乙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
(略).(略) 乙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乙方统一组织并征得甲方同意,费用应由乙方自行负担。
(略).(略) 乙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分包与外购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略).(略) 乙方需完全响应中国电建贵州公司有限公司发布企业标准《风电项目典型设计》中对锚栓的相关技术及分包要求。
(略).(略)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略)
(略) 备品备件及消耗品
(略).1 乙方应按照附件一中的规定提供保证质保期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乙方在质保期内承诺本合同中的备品备件可以进行等价调换,并且需要甲方在质保期结束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略).2 乙方应按照附件一中的规定提供保证质保期正常运行所需的易耗品。
(略).3 在备品备件或消耗品将要停止生产或者更改规格的情况下,乙方应提前六十天将相关情况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乙方提供同等质量性能、同等参数、同等市场价格的备品备件供应商名单,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免费向甲方提供备件图纸、规格和技术规范,提供给第三方生产,且甲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
(略) 保证
(略).1 乙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略).2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使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略).3 乙方向甲方保证,所供应的合同设备将符合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和保证指标,并对其供货范围内的完整性、可靠性、先进性负责,所供设备(包括全部部件)是全新、完整、未使用过,并且技术先进、安全、经济、高效、成熟、可靠,在设计、材料与工艺上无缺陷,并满足设备在项目现场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略).4 在设备寿命期内,乙方免费提供与本风电场有关的所有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技术和资料。乙方保证甲方为风电场使用的上述改进技术和资料以及本合同项下设备所涉及各项技术和资料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侵权,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向甲方出示其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如违反此项保证,乙方应当承担合同第(略).6条规定的乙方违反知识产权方面的违约责任。
(略).5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保养的要求。
(略).6 乙方保证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进行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以及运行维护所必须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培训。质量保证期内,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要求维修的通知后(略)小时内响应,(略)小时内派遣合格技术服务人员到达现场。对于无法立即解决的质量缺陷问题,乙方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3个工作日内提交解决方案或者一周内更换缺陷设备,由甲方自行选择决定。如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响应或者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修复的,甲方有权自主寻找第三方提供维修服务,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略).7 乙方保证,在合同设备寿命期内,如果乙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略).8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乙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乙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并赔偿对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如需换货,乙方应负责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乙方责任之日起的1个月内,对于那些在1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甲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乙方可委托甲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略) 索赔
(略).1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出索赔,双方应按照“附件十一 设备缺陷处理及赔偿”规定或合同其他约定的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略).2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十四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期限内,按照甲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乙方的合同价或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双方有争议的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略) 价格
(略).1 本合同价格及分项组成和分项合同金额规定于合同专用条款以及附件二之中。
(略).2 本合同单价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合同设备所需进口配套设备的进口环节的相关税费和国外验收费用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略).3 本合同单价中已经包含了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包括不可预见费和风险所需的全部费用,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供货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乙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时间将漏项和短缺等补上,且乙方不收取额外费用(视为已含在合同价格中)。
(略).4 本合同设备单价(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括与设备有关的乙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合同设备中国内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从设备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合同设备中进口的设备或部套件从制造厂到目的港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和进口环节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关税、报关费、增值税等)。
(略).5 技术服务费包括按本合同附件二中的乙方服务范围和乙方及乙方技术支持方人员来甲方现场的各种费用,包括来甲方现场的薪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及往返甲方现场之间的旅费、生活、住宿、医疗、交通等费用由乙方自理。
(略).6 “运杂费”,该费用包括两部分:
合同设备中国内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略)
合同设备中国外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略)
(略).7 本合同单价为固定价(单吨价),为现场交货包干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单价不因市场原材料、人工费、机械及其他市场价格等影响成本的因素变化而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须就本合同项下的供货范围及服务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支付任何费用。
(略).8 乙方需认真填写各分项价格,甲方有权根据投标人各分项报价的某一项(如钢板、法兰、油漆、照明、内附件等)分项价格选择由甲方供货或甲方指定相应厂家进行供货,乙方无权拒绝。如甲方供货后,锚栓吨单价=(投标总价-甲方供货部分价格)/总吨数。甲方供货部分价格为乙方分项报价部分价格。
(略).9 乙方需按提供的报价表进行报价,如终风机厂家技术规范要求相关的分项报价与招标的分项有所增减,按分项报价对应增减。
(略).(略) 如因甲方项目变更等特殊情况,对招标设备数量有增减,按设备分项的单吨价格进行增减。
(略) 付款
(略).1 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略)
(略).2 合同接受的支付方式包括不限于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或双方协商一致的付款方式(乙方贴息)。
(略).3 甲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略) 变更指令
(略).1 根据合同条款第(略)条的规定,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向乙方发出书面指令,甲方可在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甲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4)乙方提供的服务。
(略).2 如果上述(1)、(2)、(3)变更使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或者(4)变更使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略)%(不含)以上,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但因乙方违约变更使其费用或时间增加或者4)变更使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略)%(含)以内的除外。乙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甲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天内提出,逾期视为乙方不要求调整费用或时间。
(略).3 乙方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乙方迅速(5个工作日内)依照合同条款第(略)条的规定向甲方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依据):
(1)乙方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材料、生产工具或者其他必须品;
(2)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适用性;
(3)将对合同履行和质量保证的完成产生不利的影响。
甲方在接到此类通知之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
(略) 转让
(略).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略).2 甲方有权将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或将本合同采购货物适用于其他风电场项目;乙方应当无偿配合甲方进行必要的设计变更和修改,以使甲方可以顺利转让或将货物适用于本项目或其他项目。
(略).3 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将本合同项下的甲方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本合同项下设备的第三方或终用户。
(略) 分包
(略).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义务进行分包(锚栓生产、加工、运输等);对甲方同意分包的内容,分包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4条的规定,且分包的部件必须由合同“附件十五 乙方的分包商”所规定的设备的原厂制造商作为分包商自行生产,不得再行分包。所有分包均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执行。
(略).2 乙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略).3 乙方所供合同设备的制造商、分包商应符合合同技术协议规定或经甲方审查同意的生产厂家、主要设备制造分包商名单、技术指标、品牌要求等,如有更换必须经甲方确认,乙方对合同标的设备严禁整体转包或肢解后分包。
(略).4 乙方应负责使所有分包商都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分包商及其代理或雇员的行为由乙方负责,其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略).5 乙方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和/或违约承担全部责任。
(略).6 乙方应对其分包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管理,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所有采购及施工的方式、方法、技术、顺序和程序进行审查并与其他分包商工作相协调。甲方如发现分包商的工作有缺陷,有权向乙方发出要求纠正该缺陷的书面通知。如果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天内,其分包商对该缺陷工作未予以纠正或未开始纠正或纠正不力的,乙方应在不危害其它可能的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补救该缺陷,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略).7 如果乙方分包商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在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方面向乙方承担了持续且可转让的义务,而且此类义务在合同期限结束后仍继续存在,则乙方应在合同期限结束时在甲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无条件将此类尚未终止的义务和权益转让给甲方。
(略).8 甲方对乙方的外购及分包商采购的参与或审批等,不应视为甲方对外购或分包商的资质和履约能力的终认可,也不应视为甲方对外购或分包商的履约行为或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应当承担此合同项下关于对外购与分包商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略) 乙方履约延误
(略).1 乙方应按照“附件三 交货及提供服务的时间”中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略).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违约金,任何延期均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做出。
(略) 违约责任
(略).1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的锚栓部件、备品备件、消耗品、文件资料),在不解除乙方合同义务且不影响甲方按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付款或从履约保函中扣除违约金:
(1)迟交货物1-4周内,每延误一天误期违约金按迟交货物价格的0.1%计收;
(2)迟交货物5-8周内,每延误一天误期违约金按迟交货物价格的0.2%计收,其中第1-4周内的误期违约金按上述第1)款计算;
(3)迟交货物8周以上,每延误一天误期违约金按迟交货物价格的0.3%计收,其中第1-4周内的误期违约金按上述第(1)款计算,第5-8周内的误期违约金按上述第(2)款计算。
迟交(略)周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金和其他损失。
若乙方逾期交付甲方设备的零件、配件、文件资料而导致设备丧失正常使用功能的,视为乙方逾期交付该设备,乙方应根据本条约定按该设备的价格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更换或补齐货物的,适用本条款计算逾期交货违约金。
(略).2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能达到项目进行要求(包括质量保证期),在不解除乙方合同义务且不影响甲方按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付款、履约保函或者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违约金:
(1)技术服务延迟1-4周,每延误一周误期违约金按合同价的0.1%计收;
(2)技术服务延迟5-8周,每延误一周误期违约金按合同价的0.2%计收,其中第1-4周内的误期违约金按上述第1)款计算;
(3)技术服务延迟8周以上,每延误一周误期违约金按合同价的0.3%收,其中第1-4周内的误期违约金按上述第1)款计算,第5-8周内的误期违约金按上述第2)款计算。
技术服务延迟(略)周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金和其他损失。
如果因乙方原因逾期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能达到项目进行要求,导致相关设备无法按期投入使用视为逾期提供该部分设备,乙方应当同时按照第1条承担迟交货物的违约责任。
(略).3 合同项下设备物资一旦到达现场并由甲方接收,即为甲方财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从甲方现场取走任何合同项下设备物资。
(略).4 除非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提前交付货物。如果甲方无正当理由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接货条件和进度接收货物,甲方应按照乙方实际发生的倒运、仓储费用支付迟接货赔偿费。
(略).5 乙方在安全事故方面的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照“附件十八 EHS管理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略).6 乙方违反知识产权方面的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知识产权义务的,按合同价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当负责处理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并担负相关费用,并向甲方支付由此导致甲方产生的全部损失。
(略).7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方面的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按合同价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略).8 除上述规定外,如乙方存在其他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则每发生一次,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在合同价的0.(略)%至0.1%之间确定一个合理的违约金数额并要求乙方支付。
(略).9 乙方在按照上述任何条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后,如违约金数额尚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对甲方因此遭受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解决或配合乙方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略).(略)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或解除乙方继续承担和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略).(略) 乙方对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所有异议应按合同规定处理,但异议的处理不得影响合同项下其它工作的继续进行。
(略).(略)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合同义务进行分包,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略) 不可抗力
(略).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受影响一方无法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新冠疫情、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略).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邮件或信函通知另一方,并在7天内将有关当地局等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和损失,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并开始合同的履行。
(略).3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一方违约的,互不承担责任,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要求增加合同价格。不能按期执行合同的,应合理延长合同期限,甲方要求赶工的,乙方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略).4 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受影响一方应尽大努力迅速采取合理措施大限度减少影响和损害,同时双方应继续履行未受影响的其它合同义务。如因受影响一方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受影响一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略).5 如甲乙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略)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略).6 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超过一百四十((略))天以上使得一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应有权因不可抗力而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甲方应支付于终止日当天和之前乙方已经履行完成并交付的合同设备和服务相关的费用;如果乙方已收到的合同价款超过了乙方已经履行完成并交付的部分工作的合同价款,则乙方应退还多收部分。在不可抗力期间各方应积极寻求方式尽量减少其他方的损失。
(略) 合同的变更、中止和终止
(略).1 除了第(略)条变更指令规定的其他情形,对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修正、补充和更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在双方友好协商后,经双方各自的授权代表签字,其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略).2 甲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调整设备采购数量和型号,并按单价增减相应合同金额,乙方应当同意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及时完成合同补充协议的签订;
(略).3 当合同中的一方,有证据证实对方出现以下情况时,本合同中止履行,经获得解除风险的相关证据时再继续执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的其他情形。
(略).4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略).4.1由于乙方原因延迟交货超过4周及以上(可视项目紧急情况修改时间)或其它甲方根据合同条款第(略)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
(略).4.2如果乙方违反第(略)条的保证或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保证、责任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略)
(略).4.3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甲方在采购过程中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 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略).5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略).6 如果因乙方违约甲方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包括全部或部分退货,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标准、方法购买与未交或不符合货物或服务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除了应返还相应的货款外,乙方应向甲方另行支付被终止部分合同价款的(略)%作为违约金,还应承担甲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价格差异、运输费用、保险以及其他费用和损失。此外,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略).7 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等原因,开发该项目不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业主方或甲方决定不继续实施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若甲方购买的产品不属于独一性的产品,乙方有义务主动承担合同物资转卖其他客户的工作,双方书面解除已签署的技术协议和采购合同(如已签署),本合同终止;且甲方并不因此承担违约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若终止本合同,乙方已完成交付的部分工作或货物应获得支付,乙方未完成交付则应将相应货物的款项全额返还给甲方,其他事项由相关各方协商办理。
(略).8 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终止参照第二十七条。
(略).9 因违反EHS管理协议引起的合同终止参照附件十八中7.4条。
(略).(略) 双方履行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刻终止。
(略).(略) 本合同终止时,关于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知识产权、保密、争议的解决等约定仍然有效。
(略) 争议的解决
(略).1 凡与本合同履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时,应将争议提交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略).2 过程发生的费用除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略).3 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略) 履行本合同的工作语言及文字
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双方履行本合同的工作语言为中文。一方向合同对方提供的信函、传真、技术资料、手册等所有书面或电子资料应用采用中文,并以中文描述为准。
(略)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港澳台地区的法律除外)。
(略) 通知
(略).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采用挂号、航空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送到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对方联络人的联络方式和地址。电子邮件、传真要经收件方书面确认。如遇一方联络人更换,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
(略).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约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略) 税和关税
(略).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
(略).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该国内乙方负担。
(略).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以及进口关税、增值税、报关、清关和仓储等相关费用均应由乙方负担。
(略).4 本合同价为含税价,本合同设备增值税税率(略)%,国家增值税率调整时,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后的增值税率(税前价不变)无条件予以调整,并无条件快速配合对方以合同补充协议等形式对含税价予以调整。
(略) 其他
(略).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略).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书面文件内容涉及变更、调整、补充、确认本合同内容,则该书面文件须盖有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方可生效。
(略).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略).4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收到甲方正式排产通知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