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规定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略) 2、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略) 3、信用记录的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略)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1)谈判小组将对所有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存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认定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2)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3)本项目供应商无需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但供应商应在参加采购活动前查询并了解自身的信用记录情况)。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谈判小组查询结果为准。 5、采购文件其他章节有关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内容与本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要求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