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金增长方式:(略)
(2)承租方须在确定承租资格次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逾期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没收交易保证金。
(3)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内需自行进行现场勘查和充分了解物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位置、大小、物业条件、证照办理情况、装修改造所需必要条件等)、存在的瑕疵及今后装修改造的经营风险,并自行就该物业情况与办理证照、消防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对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确认并知悉房屋现状,接受以房屋现状交付,未进行实地勘查的意向承租方视为对出租标的现状确认,责任自负。
(4)承租期间承租方根据需要自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结构进行加固、拆除、装修、改造、维修等,但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房屋初始功能设计及房屋初始消防设计功能。如需改造装修,其所有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需书面提交出租方相关部门及原设计单位备案,并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及时办理消防、环保等报批手续,使其符合合规经营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方在运营过程中不得转让、转借、整体转租或擅自调换使用。
(6)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公共能耗费、停车费、装修押金等其他费用,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物业情况及后续改造、经营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燃气费、排污费等均由承租方自理。
(7)承租方要配合做好项目智能水电气表等物联设备的统一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各项设施平稳运行,及时缴纳各项公共设施费用。
(8)承租方如需分租,须经出租方备案后方可实施,分租商户的租金缴纳情况需定期报出租方备案。如发生未备案或超范围转租行为,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提出整改措施,逾期未整改的视为根本违约,出租方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9)如遇国家政策、规划调整需进行拆除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合同,对此,承租方无权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略))其他要求详见附件《招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