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藤县妇幼保健院车辆停放服务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满足患者就医方便停车的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略)〕(略)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发改收费规〔(略)〕(略)号)和《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藤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藤政规〔(略)〕4号)等文件规定,经对停车场成本调查和审核,并结合实际情况,我局草拟了《关于藤县妇幼保健院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稿)》,现特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广大群众于(略)年5月(略)日前通过以下渠道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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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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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发展和改革局
(略)年5月6日
关于藤县妇幼保健院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
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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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祥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制定县妇幼保健院地下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满足患者就医方便停车的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略)〕(略)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发改收费规〔(略)〕(略)号)、《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藤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藤政规〔(略)〕4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藤县妇幼保健院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藤县妇幼保健院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市场、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仅适用于贵公司合法经营该停车场期间,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二年,试行期间你公司应对停车收费建立独立财务制度,收集相关的财务核算资料,做好成本核算工作,试行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重新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试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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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略)
附件:
藤县妇幼保健院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方案
计时停车 | 8:(略) (略):(略) | 停车时间(小时) | 1小时内(含1小时) | 第2小时起每小时 | 第3小时起每小时 | 第4小时起每小时 |
收费标准(元) | 免费 | 1 | 2 | 3 |
注:(略) 2.第1小时起,不足半小时(含半小时)的按半价计收,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 3.收费时段内每车最高限价9元。 |
(略):(略) | 停车时间(小时) | 1小时内(含1小时) | 第2小时起每小时 | 第3小时起每小时 | 第4小时起每小时 |
收费标准(元) | 免费 | 1 | 2 | 2 |
注:(略) 2.第1小时起,不足半小时(含半小时)的按半价计收,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 3.收费时段内每车最高限价5元。 |
备注 | 备注:(略) (2)(略)小时内,车辆连续停放跨两个收费时段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可累计收取,最高收费不得超过(略)元/辆;车辆连续停放(略)小时以上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按实际停放时间计算。 (3)对正在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的停放,免收停放服务费。 (4)对新能源汽车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对残疾人驾驶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辆免收停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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