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峨眉山市医康养综合服务体建设项目(暂估价)-净化配套工程(二批次)专业分包施工标段质疑回复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峨眉山市医康养综合服务体建设项目(暂估价)-净化配套工程(二批次)专业分包施工标段提出的质疑进行如下回复:
一、 质疑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招标文件中关于“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评审逻辑存在冲突,具体条款如下:
条款冲突点一:(略)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2项规定:(略)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3项(响应性评审标准)中明确要求:(略)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4)项(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却规定:(略)
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略)项规定:(略)
回复:(略)
条款冲突点二:(略)
根据《评标办法》第2.1.3项,如果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应属于未响应实质性要求,通常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但第2.2.4(4)项却将“不满足要求”设定为扣分项(每项扣5分),这意味着允许投标人在不完全满足技术标准的情况下继续参与评分,仅是分数较低。
上述条款的逻辑冲突在于:(略)
目前的表述可能导致以下问题:
评审标准模糊:(略)
《评标办法》第2.1.3项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略)
《评标办法》第2.2.4(4)项设备技术要求是针对带“▲”项可偏离条款进行扣分。
(二)招标文件补遗(略)中关于“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说明,不合理地限制了竞争,排除了部分潜在投标人。
根据(略)年4月(略)日发布的峨眉山市医康养综合服务体建设项目(暂估价)-净化配套工程(二批次)专业分包施工标段补遗(略)内容所诉。
峨眉山市医康养综合服务体建设项目(暂估价)-净化配套工程(二批次)专业分包施工标段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原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末尾的“注:(略)
注:(略)
本次补遗把原本可以偏离响应的参数(非“▲”技术参数),全部强行修改为了实质性响应参数。潜在投标人本可以使用降价策略来减少(非“▲”技术参数)偏离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现在的修改直接导致原可正常投标的供应商因非核心参数轻微偏离即被废标,大幅缩小竞争范围,丧失公平性,不合理地限制了竞争,排除了部分潜在投标人。恳请贵方依法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略)年4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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