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整体或部分转租(转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4、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5、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房屋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房屋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的维修,承租方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屋面和墙壁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装修时不得改变房屋现有结构。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方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7、租赁期间,因房屋维修、经营等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全部承担。承租方须保证经营合法性,按期缴纳工商、税务等各项费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维护出租方声誉,遵守出租方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8、承租方应谨慎做好房屋的消防、治安、卫生、环境管理工作,杜绝一切事故隐患。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的相关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承租方须积极配合出租方进行整改。 9、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房屋,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无条件归还房屋,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装饰物造成房屋毁损,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略)、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方一次性向出租方缴纳首年租金的(略)%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用于抵作租金或它用。租赁合同履行期满,承租方未发生违约行为,未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将原额返还该保证金。 (略)、上述房屋意向承租方可到扬州市紫藤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了解现有状况。 (略)、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是出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租赁合同条款,请意向承租方仔细阅读后参与报名。 (略)、最终解释权归扬州市紫藤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