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相关要求 1、租赁期内,承租方须围绕文化旅游业态开展开发运营,项目投资额不低于 (略) 万元;详细运营方案须提前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出租方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确因运营需要调整经营方向的,须提前 1 个月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2、承租方不得改变租赁物的主体结构,不得破坏租赁物相关设施;设备,不得擅自移栽、砍伐、损毁现有植物;对涉及文物保护的租赁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使用、保护和管理;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租赁物内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扰民、污染环境的行业;合法、合规使用租赁物土地及房屋,严禁违建,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 3、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投入的可移动资产(设备、家具、货品等)可自行收回;不可移动资产(房屋、道路、装修、固定设施等)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擅自收回或破坏性拆除。 4、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将重新评估租金并公开挂牌招租,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原承租方未竞得承租权,其投入资产由新承租方按照评估残值进行收购,评估残值由出租方、原承租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 5、租赁期内,若承租方因经营不善、效益不佳等原因擅自终止运营或消极运营,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协议并重新挂牌招租;承租方投入资产按本条款第 3 项约定处置,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租赁期间,若政府有指令性的工程计划或地方政策规定要求,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协议,承租方投入的资产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价值由出租方进行收购。 7、租赁期内,若因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如资产指定用途、禁止出租承包等)、文物保护政策变更、文物修缮需要等情形,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协议,及时书面通知承租方并给予合理腾退期限;承租方投入资产按本条款第 3 项约定处置。 8、租赁期内,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物装修、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承租人不得自行处理装修改造时拆除承租标的的设备设施等,需按出租人要求堆放至指定地点。承租方应按照标的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标的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标的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租赁期结束后,须按照出租方要求将标的恢复至原有状态。 9、租赁期内,承租方为承租场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负责场所内防火、防盗、防坠落、防溺水等安全管理工作;若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方安全事故,所有经济赔偿、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略)、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水、电、暖、消防及与房屋使用相关的所有情况,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发布后涉及图片及相关数据仅供参考。涉及承租方使用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项目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具体情况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意向承租人应接受出租标的现状,成交后,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安检等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注意事项1、挂牌价为该项目第1年的租金底价,公告披露面积仅供参考,租赁面积以实际勘验面积为准,成交后,不因面积变化等调整租赁价格。 2、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水、电、暖、消防及与房屋使用相关的所有情况,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及相关数据仅供参考。涉及承租方使用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项目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具体情况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意向承租人应接受出租标的现状,成交后,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安检等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3、标的勘验:(略) 4、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 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6、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