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北斗地价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略))(北斗)(JG)字第(略)号土地估价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最终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7、意向承租方依法使用约定的土地(耕地)种植农作物,该地块为江边坝外国有农用地,行洪区内不可种植高杆作物影响行洪;泄洪区内种植的作物也不可影响泄洪,且没有防护洪水和江水上涨的防范措施,适合种植早期成熟植物(如牧草和低杆作物),行洪区内不可种植高杆作物,水淹和一切自然灾害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自觉接受出租方检查和监督。8、出租期间范围内不允许烧荒,因烧荒引起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9、禁止做出可能危害出租土地安全的行为;禁止一切私建滥建、挖沟、取土、垃圾、硬化、改变种植条件等违法行为;如需搭建临时暂设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承租方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略)、出租方应当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方。 (略)、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该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否则承租方将承担经济、法律方面的全部责任。(略)、相关及其他未尽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略)、由本项目租赁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缴纳,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咨询确认。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