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响应)供应商必须是产品生产厂家或者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供应商:
(1)若投标(响应)的供应商为产品生产厂家的,需提供《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略)类,且商标注册人应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名称一致;如因供应商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导致名称不一致的,需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如商标注册人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存在商标授权使用关系的,需提供商标注册人授权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2)若投标(响应)的供应商为产品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的,须提供第(1)项所述资料,及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函扫描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两家或以上投标(响应)供应商使用的《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为同一人的,均视为无效投标(响应)。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如果参与投标(响应)的供应商为分公司则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其所属集团(或总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出具的授权函或承诺书,但只接受直接授权,不接受逐级授权,并同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不接受同一集团(或总公司)授权两家或以上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也不接受集团(或总公司)与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如出现上述情形,该两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均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3.投标(响应)供应商须符合以下要求,并由投标(响应)供应商在《投标(响应)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响应),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响应);
(2)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3)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略)〕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6)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响应)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不得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填写《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关信息)。